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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1/11/24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北京市财政局积极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和打造国内营商环境样本城市要求,把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嵌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过程,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着力推进考核、培训等工作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了通过财政政策措施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标杆作用。


主要做法

一是起草机构与审核机构“双把关”,从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制定《北京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建立文件起草机构与审核机构“双把关”制度,压实工作责任,重点聚焦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许可、PPP、税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行业监管领域及政府基金等8个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领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近三年来,对本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台的60余项财政政策措施,均采取了“双把关”做法,对有可能出现的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越位”“跑偏”的问题,在严格实行“双把关”中实现了“过滤、预警、刹车、纠错”。

二是专业机构与法治工作“双介入”,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评估。制定《北京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规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制度。针对财政政策措施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和争议较大的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10余场次,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订和审查论证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专业评估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此外在遴选补充法治人才时,聘请资深法律顾问等作为“外援”,着力培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尖兵”。

北京市财政局注重构建不同层级法治机构之间分工衔接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以形成工作合力。对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全部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进行复核把关。对其他部门牵头起草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涉及财政职责的条款,北京市财政局在研提意见的同时一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现已提出相关意见建议40余条。

三是增量政策与存量政策“双把控”,坚决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隐患。北京市财政局在运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把增量政策“出口”的同时,积极将清理工作向存量政策文件延伸,对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库中收录的7500余份文件进行了起底式、拉网式清理,重点聚焦规范性文件上位法依据不足、与对外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以及与“放管服”及机构改革等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对其中2800多份文件采取了“集中下架”或“回炉再造”等措施。同时向社会宣布确定予以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达684份。

四是工作机制与工作成效“双推进”,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外部监督以及内部能力建设。北京市财政局利用作为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承担“全面依法行政”相关考核任务的优势,将财政系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使这项工作的落实与评估有了“硬指标”和“硬抓手”。同时,还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干部培训工作内容,邀请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进行专题辅导授课,并将社会上发生的指定印章系统、指定代收银行、指定购买企业产品及服务、对购买本地产品及服务进行补助、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准入门槛等案例,整理形成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教材进行深入学习讨论。

目前,北京市财政局已经连续三年在提交市两会的预算报告及解读材料之中,专题反映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情况及主要成效,并将财政政策法规库接入人大预算监督联网系统和市级“领导驾驶舱”,接受人大重点监督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聚光灯”“放大镜”的检视下不断得到提升。此外,积极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到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财政重点工作中。例如,2019年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吸纳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注重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成了29个项目成本效益分析、调整完善86项支出标准,实现了政府降本增效与企业减负添利的“双赢”目标。


经验和建议

一是注重征求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做好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工作,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将公开、公平、公正落到实处,避免意见征集流于形式,自觉接受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起到应有效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可进一步细化、规范征求意见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发布的平台、范围、时间、期限、意见反馈答复、意见材料保留期限等,实现意见征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估作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并就第三方评估作了专章规定。由法律顾问对政策制定机关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能够为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提供重要支撑,为更好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引入第三方评估可以借助专业机构、专家团队的力量,对新增政策的审查、存量政策的评估和清理、综合评价等提供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意见,同时专家的参与可以弥补部门在产业政策、经济理论等方面的不足,有利于全方面审查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多角度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考虑将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作为常态化措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估的作用。

三是探索细化财政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提出,研究制定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政策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运用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融资担保、税费减免等措施,对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党中央提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大背景下,为更好发挥财政政策的功能作用,确保公平竞争,应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政策措施的特点,细化财政奖补等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则,探索明确哪些情形能够进行财政补贴及补贴的具体方式、标准等。

四是应合理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例外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避免滥用例外规定或者忽略适用例外规定,应加强对国内外财政补贴政策措施案例的研究剖析,细化能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财政政策措施的具体情形,提高适用例外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既能够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又能够兼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符合我国国情。

责任编辑  廖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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