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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 以案说法:财政部门积极主动履职 依法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财政部门积极主动履职 依法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江苏省财政厅
案情简介
2013年,江苏省某贸易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成功申报所在设区市财政补助项目,并通过县财政局获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0多万元。后该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甲公司擅自作为该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参与投资建设。2018年9月,设区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项目所在地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同年10月,经专家评审,该项目实施期限内项目申报主体投资完成比例不足原申报备案建设方案中计划投资的50%,不予验收通过。之后,县财政局发函催告贸易公司退回财政补助资金,但贸易公司迟迟未退。2020年,贸易公司办理登记注销,甲公司作为贸易公司唯一股东,出具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县财政局经调查,于2021年作出行政决定,责令甲公司退回应退未退的财政资金。甲公司不服,认为县财政局无法定职权,所作行政决定亦无法律依据,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诉。撤诉后,甲公司退回了500多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焦点问题
一是该县财政局是否具有追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法定职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020年11月施行的政府规章《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对相关处理处罚要求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该办法同时明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县财政局于2021年作出行政决定时,《办法》已经生效实施,按照《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有权追回资金。
二是县财政局所作行政决定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办法》规定,擅自或者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本案中,贸易公司未经批准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属于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其作为项目申报主体投资完成比例不足计划投资的50%,达不到项目申报时承诺的相关条件,致使项目验收不通过。后其又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直接导致未验收通过的涉案项目事实上已无法进行整改。甲公司作为贸易公司唯一股东,通过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无其他未了结事务、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使得贸易公司通过核准注销登记。县财政局据此对甲公司作出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案例评析
财政专项资金,一般是为了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通过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随意更改项目内容、财政补贴未能专款专用,甚至“骗补”等不当使用资金的现象,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为了防止上述现象发生,政府往往对申请补贴的条件、申请补贴的程序以及资金拨付后的验收评价作出严格的要求,但在事后监管方面,仍显薄弱,直接影响财政资金安全。
本案中,贸易公司未经批准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属于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和改变,且其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却又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明显存在长期侵占财政资金补贴的主观故意。县财政局作为基层财政主管部门及财政资金的实际拨付单位,能够积极主动履职,多次函告项目申报主体退回财政资金,并在其注销后,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向其投资人作出退回资金的行政决定,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对财政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廖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