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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 北京:构建五类法治课堂服务稳中求进工作大局
构建五类法治课堂 服务稳中求进工作大局
2020年以来,北京市财政局把发挥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作用与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机结合,紧紧围绕“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以及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精心设计搭建五类“法治课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夯实“稳”的基础、增添“进”的动能。
把“法治示范课堂”摆到龙头位置,有效发挥法治思想“统”的作用
把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头戏”“示范课”,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十一个坚持”,逐条逐项进行学习研讨,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法治与政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财政、法治与市场、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安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方面的关系,把法治要求坚决贯彻到全面依法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扛起支持疫情防控和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之中。在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的45项措施中,由市财政局承担的牵头主责任务达25项,市财政局坚持在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保障的轨道上统筹调度、密集施策,确保各项措施“稳、快、准”落地起效。
把“法治流动课堂”送到不同领域,有效发挥法治头雁“引”的作用
由局级领导干部带队,以深入预算部门、基层单位、税源企业等“走访服务+送法释法”的方式,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财政法律法规宣讲活动,有力澄清和纠正了一些部门及群体在立法研究审议过程中要求将相关领域支出安排与财政收入增幅挂钩、要求突破实施税费减免的法定权限、要求增设专项资金或政府性基金、要求扩大政府采购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求以财政直接投入或兜底补贴替代可运用的市场化机制、要求放宽对政府融资举债行为的限制和束缚、要求对预算部门承担的财政资金“管、用、效”主体责任进行松绑减压等可能导致“财”与“法”相脱节、相背离的意见和主张,避免了地方立法可能在相关领域造成财政“被动接招”“被动买单”甚至超出财政可承受、可持续保障能力的问题,维护了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首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把“法治视频课堂”扩到多维主体,有效发挥法治骨干“教”的作用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因地制宜、灵活施策,开设了由部分处级单位“一把手”及相关领域法律专家进行授课培训的“法治视频课堂”。从市财政局举办“法治视频课堂”的情况来看,依法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培训,以视频网络直播方式,延伸到了16个区财政局及街乡(镇)财政所和全市6000多个部门、单位;依法推进业财融合管理、强化内控体系法治化支撑培训,以“现场+远程”的方式,扩大到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4300多名财政财务人员;依法推进全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培训,突出了“聚力控成本”“加力提绩效”两个工作重点,线上、线下参训者达到了1万多人的规模;依法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培训,突出了深化“互联网+政府采购”、提升采购便利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新的举措,释放出了持续深化首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更多支持保障的利好信号。
把“法治微型课堂”用到急难之处,有效发挥法治人才“帮”的作用
在局机关办公区域设立了对公、对私两个“法治服务角+法治微课堂”,由局法治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以“答疑面对面、全年不打烊”的方式,为社会公众和财政人员提供法律知识宣讲与服务。近几年,由“法治微型课堂”提供服务的内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信访事项答复处理、复议诉讼案件应对处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合同协议签订履行等各个方面,宣讲阐释的领域从法律法规延伸到了财政局近几年制发的立法任务研办工作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行政执法工作办法、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文书及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标准、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同时,对如何用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格规范财政政策制度创新和区域间财税竞争、如何按照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加强政府性基金和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如何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协调衔接、如何对会计和资产评估执业机构涉足司法鉴定行为实施监管、如何把握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尺度和边界、如何对在行政处罚中参照民事诉讼法实施公告送达加以规范等疑难法律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了依法稳慎应对处置之策,赢得了相关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对财政部门法治理念、法治素养和法治水平的充分肯定。
把“法治警示课堂”设到干部身边,有效发挥法治案例“促”的作用
把局级领导干部带领相关处室人员出庭应诉、组织财政人员在现场或线上旁听庭审、利用局长办公会通报本局涉法涉诉情况并以案说法等作为“法治警示课堂”,针对容易发生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不足或者在“于法无据”情况下使行政相对人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政策措施中含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条款或者与“放管服”要求不符、越权越位擅自口头答复涉法涉诉问题、对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不严或未及时固定留存证据、对多部门联合发文会形成法律责任共担的风险防控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是以正确的动机和效果取代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类诉讼案件集中指向发文布置工作无下文或无反馈、合同协议“先履行、后审核”的倒签行为或者擅自豁免违约责任等问题,制发若干风险提示清单或整改反馈清单,使财政人员增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马上为、正确为的内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