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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朱颖、邓淑莲:进一步推进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

作者: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朱颖、上海财经大学 邓淑莲
来源: 原载于《中国财政》2023年第5期 2023/03/24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现代预算制度”。预决算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预算制度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预决算信息反映了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是体现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窗口。预决算信息公开透明,公众可以真正地了解、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有效约束政府的收支活动,促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2021年,财政部对我国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连续展开6次全国性检查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可以看出,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预决算公开管理水平持续上升,未公开的部门单位数量逐年下降,公开方式更加规范、统一,预决算公开制度体系也逐步健全。自2018年以来,我国未公开预决算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数量连续四年均为个位数,基本实现了应公开尽公开。但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少部分部门和单位未公开预决算,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细化、不准确,公开内容可读性不强等。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决算公开制度,不断推动地方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提升地方财政预决算透明度,真正实现“让群众找得到、看得懂、能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进展与成效


(一)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从财政部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调查结果来看,地方预决算在政府层面、部门层面和单位层面公开的范围均不断扩大。在政府层面,2021年度,我国应公开预算和决算的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为3075家、3074家,均已全部公开。在部门层面,2021年度,应公开预算和决算的地方各级部门分别为22.99万家、23.17万家,未公开数分别为6家、3家。在单位层面,2021年度,应公开预算和决算的地方各级部门所属单位分别为25.19万家、24.10万家,公开率分别达94.89%、91.17%。这表明,财政部定期公布地方预决算公开度排行榜能够有效激励地方预决算公开,提升地方预决算透明度。


(二)地方预决算公开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在法律制度层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入了有规则可依的法治化轨道,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取消了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透明”做出全面规定,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实现了财政信息“向人大公开”到“向社会公开”的重要转变。


近年来,财政部大力推动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通过制定《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等,将《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自上而下地强力推动,极大提高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公开程度。2016年,财政部印发的《规程》中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预决算信息集中公开,这极大降低了公众获取财政信息的成本,确保公众方便、及时地获取预决算信息。


(三)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从财政部的检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地方各级政府在相关门户网站建立了统一的公开平台,绝大多数省份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预决算的公开模板,并对预决算公开的时间、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预决算公开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制度体系、常态化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不断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地方预决算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范围仍需扩大,公开时间还不够及时。2023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2021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度排行榜》,从调查结果来看,虽然地方政府和部门基本实现了应公开尽公开,但全国仍有6个部门未按要求公开2021年度部门预算,3个部门未按要求公开2020年度部门决算。


按照《预算法》相关要求,“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从财政部检查情况来看,目前仍有少数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2020年度和2019年度,未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及时公开预算的分别为156家、371家,未及时公开决算的分别为237家、304家。


(二)公开的细化程度不够,准确性有待提高。目前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支出报表只包括基本支出表,未公开项目支出表,因此,社会公众无法准确地看出某一笔财政资金的具体使用去向。有的部门公开内容还不够细化,缺失关键要素,例如,大多数部门和单位在公开基层民生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信息、机关运行经费时,并没有任何细节信息,无法反映出财政资金运行的真实情况,导致公众无法准确地判断出该项支出的合理性。另外,调查检查结果还发现,有的部门单位公开内容的准确性不够,出现了表格和文字说明信息不一致,前后逻辑不符等情况。


(三)公开的预决算信息可读性还不够强。预决算信息较为专业,公众没有系统学习过相关专业知识,无法系统地掌握了解数据的统计口径、专业术语以及财政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效益。因此,在公开预决算信息时要对相关的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预决算信息。


进一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预算法》中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明确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标准,以及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度,充分发挥《预算法》的约束和引导作用。适时调整、修订《保密法》中涉及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相关条款,采用列举方式列出涉密事项,除列举项目外,其他的预决算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不断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应进一步公开政府层面、部门层面和单位层面的项目预算,将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到按经济性质分类的“款”级科目,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够真正理解、分析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明白公共资金的来龙去脉,进而有效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活动,建立规范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三)提高预决算公开的准确性。造成地方预决算公开准确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单位和部门对预决算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应付了事的敷衍心理,另一方面是基层财务人员专业度不够,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口径把握不准。因此,提高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准确性,首先需要加强对基层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并进一步强化对预决算公开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提高各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公开重视程度和自主性。


(四)增强预决算信息的可读性。需要尽可能地使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对公众比较关注的“三公”经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等信息,以及预决算信息公开中所涉及的专有名词等,应当进行清晰、详细的解释说明。同时,不断丰富预决算信息的公开形式,采用文字+图表、小视频等多种方式对预决算信息进行解读,以便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强化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考核和问责。构建稳定的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机制,不断加强对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激励和问责。建立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将考核监督与日常预算管理工作相结合,定期进行考评和通报,对预决算公开不主动、不认真的部门单位追究主体责任,对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奖励,实现对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的常态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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