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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研究丨叶丰滢 黄世忠: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设定研究

作者: 叶丰滢 黄世忠
来源:《财务研究》2023年第1期 2023/03/10

作者简介

叶丰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务二处处长,副教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审计协会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厦门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研究领域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可持续披露准则、财务报表分析、财务舞弊识别与防范等。

黄世忠,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厦门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政协副主席。曾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席等。现兼任财政部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和企业会计准则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全国首批会计名家,入选2017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和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主要从事报表分析、财务舞弊、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国际会计、会计准则、ESG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10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在《会计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了200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教材和译著24部,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优秀成果奖10多项。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叶丰滢,黄世忠.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设定研究[J].财务研究,2023,(1):15-25.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设定研究

叶丰滢 黄世忠



摘要:本文从主要使用者、报告范围和报告作用三个维度出发,对比分析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以及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GRI准则)这三大代表性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设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目标的合理性及其背后的原因。本文的研究表明,ISDS和GRI准则的主要使用者群体和报告范围高度互补,ESRS则自成一体,可视为前两者的集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报告所秉承的敬天爱人、从善向善的初心使命,准则制定机构必须淡化股东至上主义治理模式,采纳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治理模式,既要披露具有财务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评价企业价值受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信息需求,也要披露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以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评价企业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信息需求。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名副其实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体系,推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巴黎协定》的实现,促进经济、环境、社会的全面、和谐与永续发展。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报告;主要使用者;报告范围;报告作用;股东至上主义;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




财务报告严密的确认、计量标准最大程度保证了财务报表入表信息的表述方式和质量,却也屏蔽了大量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这催生了发展其补充报告的需求。经过漫长的市场孕育和竞争抉择,可持续发展报告脱颖而出,意在对表内确认的信息提供有益的补充。在过去两年里,主流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在交互融合中快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三大极具代表性的报告准则——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起草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 ,以及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GRI准则)。

从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历程看,报告目标的设定至关重要,它是财务报告体系一系列概念和原则的逻辑原点,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财务报告准则的构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同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设定也是ISSB、EFRAG和GRI必须慎重考虑的焦点问题。ISSB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S1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其关于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风险和机遇的信息,该信息有助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评估企业价值和做出是否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 EFRAG依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制定ESRS,CSRD提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是报告有助于“理解企业对可持续发展事项的影响,以及理解可持续发展事项如何影响企业发展、业绩和状况的必要信息。”GRI在GRI准则系列的简介部分提出,使用GRI准则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是“就组织如何促进或希望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透明度。”从上述目标设定可以看出,ISSB、EFRAG、GRI的观点不尽相同,折射出股东至上(Shareholder Primacy)主义和利益相关者至上(Stakeholder Primacy)主义对不同准则制定机构的差异化影响。

仿效国际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下文简称IFRS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解构,本文认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应当回答如下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向谁提供信息,即报告主要使用者(primary users)的问题;二是提供哪些信息,即报告范围的问题;三是提供信息做什么,即报告作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从主要使用者、报告范围和报告作用这三个维度出发,辨析上述三大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目标设定的合理性及其背后的原因,并就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体系的未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主要使用者

主要使用者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核心目标受众,对确定报告目标至关重要。ISSB在S1征求意见稿中将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直接等同于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即现行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下文有时简称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ISDS的制定主要考虑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之所以如此界定,与ISSB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IS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同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基金会)。由于IFRS基金会是非营利性公共利益组织,其下属的ISSB和IASB发布的准则均不具有法规属性,准则的权威性主要来自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承认和背书,比如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过去二十年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普及主要得益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承认和背书(黄世忠,2022)。IFRS基金会明确将“使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减少资金提供者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息差距;帮助投资者识别全球机遇和风险从而改善资本配置”作为使命,要求IASB和ISSB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开展准则制定工作,若ISSB偏离上述使命,其发布ISDS的正当性将遭到质疑,ISDS能否得到IOSCO的承认和背书也将成为疑问。为此,ISSB先入为主地从为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评估企业价值所需要而财务报告又缺乏的信息的角度出发制定ISDS,按照ISDS披露的信息也被定位为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换言之,ISSB制定ISDS的逻辑是:从其使命出发先确定报告主要使用者,再按照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制定ISDS。上述逻辑看似自洽实则不然,报告主要使用者不应武断确定,应从所有利益相关者中遴选。站在ISSB的立场,遴选的标准可以包括IFRS基金会的使命,但更应考虑报告准则的普适性,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信息需求。

IASB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联合制定的2010版IFRS概念框架第一章“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结论基础中指出,将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设定为现行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的原因有三:一是这些使用者对财务报告信息有着最急迫的需求,且大部分无法直接要求主体提供信息;二是IASB和FASB的使命是服务资本市场参与者,满足其信息需求,这要求它们不仅要重视现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也要重视潜在资本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三是满足这些使用者需求的信息通常能同时满足股东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下使用者的需求和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下使用者的需求。这三个理由之所以能够同时成立,是因为在财务报告体系下,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需求通常比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更全面也更深入,也即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需求能够覆盖(overlap)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此时按“孰多”原则锚定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提供信息,既能够为“广泛的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IASB,2018),也不违背IFRS基金会的使命。相比之下,ISSB制定的ISDS是未经确认、计量流程,囊括大量前瞻性信息和定性信息的、明显有别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另外一套准则体系,若ISSB仅从使命出发直接将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确定为可持续发展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则有迎合资本市场参与者而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嫌,其制定的ISDS准则体系对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有用性也将大打折扣。一旦对主要使用者的定位有偏,ISDS还可能因缺乏普适性而难以像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发展成为国际通用的准则。

EFRAG对主要使用者的界定迥然不同于ISSB。EFRAG依据CSRD制定ESRS。CSRD基于企业价值创造应包括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的立场,要求EFRAG在制定ESRS时应秉持利益相关者导向,确认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诉求并作出反应(黄世忠,2021)。EFRAG因此提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并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企业决策和行动或受企业决策和行动影响的当事方。利益相关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受影响利益相关者(affected stakeholders),包括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企业活动及其价值链活动有利或不利影响的群体或个人;第二类是可持续发展报告使用者,即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 with an interest in the undertaking),具体又包括两个群体:一是现行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包括资产管理者、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等);二是政府部门、商业伙伴、工会和社会伙伴、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ESRS1,2022)。

EFRAG在2022年1月起草的第1号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概念指引《准则制定双重重要性指引》(ESRG1)工作稿中详细论述了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根据ESRG1,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重点信息需求包括:企业活动及其价值链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企业对上述影响的参与情况;企业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并最大化对人类或环境的有利影响所采取的政策、目标和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效果。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中,权益投资者(包括资产管理者)、银行和保险机构希望了解与自身活动(包括投资、融资、交易、保险等)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包括长期的风险和机遇),以及这些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政府部门、商业伙伴、工会和社会伙伴、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则希望企业就其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除了需要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事例信息外,这些利益相关者还需要有助于评估企业与这种不利影响关联度的信息、企业是否以及如何采取行动减少这种关联度的信息,也即需要企业价值链上的信息和潜在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包括价值链上的工人和社区)的信息。此外,他们还关注企业在其治理和业务实践中整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尽职调查的情况。比如,政府部门需要有助于评估各个企业在实现相关公共目标和政府采购方面进展情况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商业伙伴(特别是客户)需要可持续发展绩效信息,以为自身设置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目标和指标并评估其实现情况;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社会伙伴需要了解并做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决策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终端用户需要能够帮助他们在可持续消费方面做出决策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由上述ESRG1的分析可知,在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与现行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群体的信息需求存在明显差别,受影响利益相关者更关心企业经营对其造成的影响及应对,现行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则更关注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及应对。而包括政府部门、商业伙伴、工会和社会伙伴、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虽然基于各自的目标和使命,信息需求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更接近受影响利益相关者而非现行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现行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的信息需求不能覆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甚至不是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信息需求,无法扮演可持续发展报告主要使用者的角色;二是几类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几乎无法互相覆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很难确定。依从CSRD尊重所有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的要求,ESRS必须兼容并蓄。

GRI界定其信息使用者为“任何组织”,既包括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也包括除利益相关者以外的其他使用者,如学者和财务分析师等。GRI指出,GRI准则提供的信息应满足“所有类型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表面上,GRI界定的信息使用者群体最为宽泛,但值得注意的是,GRI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企业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这一定义相当于EFRAG界定的受影响利益相关者(下文统称受影响利益相关者)。GRI还将受影响利益相关者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益已经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即已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另一类是利益尚未受到影响但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即潜在受影响利益相关者)。例如,如果一个企业的活动导致了安全危险,由于危险而受伤的工人便是已受影响利益相关者,而尚未受伤但暴露于危险之中并可能受伤的工人是潜在受影响利益相关者。

GRI强调企业应与受影响利益相关者接触,以识别和管理其活动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对不利影响还应实施尽职调查,以预防、减轻那些实际和潜在的不利影响并为其负责。由于不是所有受影响利益相关者都会受到企业活动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识别与特定活动相关的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即相关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并进行接触,在无法与所有相关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直接接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与可靠的受影响利益相关者代表或代理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工会)接触,以了解其需求。

从GRI对报告使用者的界定和相关要求可以看出,GRI准则主要关注并锚定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及其对企业活动影响的信息需求制定披露准则,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其信息需求(尤其是外部环境和社会对企业影响的信息需求)以隐含的方式包括其中,未被单独强调。

表1概括了三大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对报告主要使用者的界定。它们之间的差异折射出准则制定机构对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取向。ISSB奉行股东至上主义,基于代理理论的股东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专注于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尽可能实现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耦合,董事会依照对全体股东的受托责任,以勤勉尽责的方式监督和激励管理层努力为股东托付的资产赚取最大回报。换言之,在股东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下,企业的目标就是最大化股东价值,股东自然成为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满足股东对财务信息和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需求,理所当然成为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首要目标。GRI准则和ESRS奉行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致力于通过协调各方(客户、员工、供应商、社区、政府、环保团体等)关系,促使企业公平对待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维护其正当利益。换言之,在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下,企业的目标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共享价值。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其他利益相关者与股东一样,都应当是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股东的信息需求,成为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意欲实现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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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股东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在美国十分盛行,而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公司治理模式则主要在欧洲和亚洲流行。但近年来,在员工、环保和消费者团体及监管部门的不断影响下,美国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正由股东至上主义向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转变(Rezaee, 2021),最明显的例证是美国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关于公司目的的宣言发生了重大变化。1978年以来,商业圆桌会议定期发布包括公司目的宣言在内的公司治理原则,虽也提及必须尊重客户、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明确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价值。近年来,强生等美国大企业的首席执行官(CEO)提出,商业圆桌会议对公司目的的宣言不能准确反映美国公司及其CEO致力于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的事实,为此,2019年8月,美国187家最大上市公司的CEO联合署名发表了全新的关于公司目的的宣言,指出公司的目标在于:(1)为客户提供价值,推动美国公司满足或超越客户期望;(2)投资于员工,为他们提供公平薪酬和重要福利,通过培训和教育帮助他们提升新技能以适应快速变化的世界,倡导多样性和包容性,维护他们的尊严,使他们受到尊重;(3)以公平和合乎伦理的方式与供应商打交道,与其成为良好的合作伙伴;(4)支持公司所在社区,尊重社区居民,保护社区环境;(5)为那些给公司发展和创新提供资本的股东创造长期价值,提高透明度和参与度(BRT,2019)。由此可见,曾长期将股东奉为圭臬,把股东利益放在首位的商业圆桌会议,现在已将股东与客户、员工、供应商和社区并列,更加重视这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足见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嬗变。此外,世界经济论坛(WEF)也强烈建议其顾问机构国际工商理事会(IBC)的成员企业摈弃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拥抱现代主流的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综合以上,我们认为,在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日益成为主流公司治理模式的时代背景下,ISDS继续将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作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有些不合时宜,有必要向ESRS和GRI准则靠拢。

主要使用者的界定及其信息需求直接决定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范围和内容。可以预见,三大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在主要使用者界定上的差异将导致其规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范围和披露内容出现重大差异。



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范围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范围界定决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内容边界。ISSB在S1征求意见稿中从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出发,界定其报告范围为“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即能够洞察影响企业价值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这些信息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主体的商业模式及维持和发展商业模式的战略所依赖的资源和关系提供充分的基础。S1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应考虑各种风险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企业的资源和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包括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相互联系和相互重叠,以及通过这种联系和重叠相互影响和扩大

至于为何将报告范围限定在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ISSB在S1征求意见稿的结论基础中指出,是为了“与面向更广泛的、更多利益相关方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区分开来”,“从而减轻人们对IFRS基金会是否不再以投资者为中心的误解,同时明确ISDS不论从概念上还是实务上都是对报告主体对人类、环境和经济的重大影响的补充而不是替代”(S1BC31,2022)。由此可见,ISSB的目的是通过ISDS的信息披露规范针对性地为股东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补财务报告之不足。

S1征求意见稿有关报告范围的设定彰显了浓厚的股东至上主义色彩,与报告主要使用者的设定能够相互呼应,但也存在明显的隐患,即可能忽略企业对人类、环境和经济的重大影响。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布的《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满足当代人需求而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能力的发展”,这个基于代际公平的定义应是每一个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准则制定机构必须正视的初心和使命。根据这一定义,ISSB回避企业对外部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准则制定思路显得有些偏离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初衷。为了给这种做法寻找正当性,S1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解释是,ISSB制定ISDS的目的仅是为了提供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全球基准(global baseline),在此基础上,各司法管辖区的准则制定机构可以自行“搭积木”,提出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需求的披露要求(S1BC78-79,2022)。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仅以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为主要使用者,以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为使命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披露准则,因其受众和范围的限制,并不足以成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大厦”的“底层积木”。从“搭积木”的角度,以“任何组织”“所有类型的用户”为使用者,报告企业活动对经济、环境和人的重要影响的GRI准则,似乎更适合扮演“底层积木”的角色。

EFRAG在ESRS1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可持续发展信息应包括两类:一类是由内到外产生重要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具有影响重要性(Impact Materiality);另一类是由外到内产生重要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具有财务重要性(Financial Materiality)。具有影响重要性的信息集和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信息集之间可能毫不相干(图1非交集部分),也可能交互影响(图1交集部分)。交互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重要性可能导致财务重要性,又称反弹效应或回旋镖效应(rebound effect),如密集种植、滥用化肥等使得农田生物多样性枯竭,这反过来直接影响田内作物产量,从而影响企业利润;二是财务重要性可能导致影响重要性,如环境政策趋严迫使企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企业采取的减排措施反过来可能导致对外部环境的影响。ESRS1提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范围应包括符合财务重要性标准或影响重要性标准或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双重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即图1集合的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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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RS1征求意见稿有关可持续发展报告范围的阐述充分体现了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的思想,与其报告主要使用者的设定能够相互呼应,同时再次映衬出S1征求意见稿的潜在问题:S1征求意见稿将披露范围限制在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信息集,包括图1中单纯具有财务重要性而没有影响重要性的信息,以及因反弹效应而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信息,这意味着对影响重要性无可避免的忽视。首先,不是所有的影响重要性都会导致财务重要性,也即不是所有影响都会反弹,尤其当我们以企业主体为对象讨论这一情形的时候,对时间范畴的界定只能以企业的持续经营周期为限。根据数据网站Statista的统计,从1965年到2020年,标普500指数成份股公司的平均寿命从32.2年降至21年,且下降的趋势难以逆转,预计2030年将下降至17年。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更短,甚至不到7年。因此,从现实的角度,那些由企业经营造成的对经济、环境和人的深远影响(尤其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水资源、社区和价值链上工人的影响),可能终企业之“一生”(无论短期、中期和长期)都难以导致财务重要性。从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欧洲等地的一些绿色环保组织总是采取极端手段抗议企业某些经营行为的原因,因为唯有抗议对企业造成实质性影响,如法院判决使企业因其经营行为受罚、政府发布新法规新政策等,否则企业经营的外部性难以在其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反弹形成财务影响。其次,回避对由财务重要性导致的影响重要性的披露。从S1征求意见稿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S2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观察,ISDS体系以影响企业的重大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为输入值,以这些风险和机遇形成的对企业当期及短期、中期、长期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为最终输出值,整个准则体系关注对重大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应对及应对效率和效果(财务影响)的披露,但明显回避了企业的应对行为对经济、环境和人所造成影响的披露。综上,在ISDS体系下,那些具有影响重要性但不产生财务重要性的信息,以及由财务重要性导致的影响重要性的信息,将被排除在报告范围之外。不被报告的结果很可能会被选择性无视,最终导致企业以损害环境或社会为代价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难以评估的隐患。

GRI准则指出,企业根据GRI准则进行报告应包括使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其对经济、环境和人最重大影响(包括对人权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影响的信息。这些影响可以是实际的或潜在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短期的或长期的、有意的或无意的、可逆的或不可逆的,表明了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或负面贡献。GRI准则认为,企业对经济的影响是指企业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层面上对经济体系的影响。一个企业可以通过竞争、采购、纳税等方式对经济产生影响。企业对环境的影响是指企业对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影响,包括空气、土地、水和生态系统。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使用能源、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对环境产生影响。企业对人的影响指的是企业对个人和群体的影响,如社区、弱势群体或社会,包括企业对人权的影响。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其雇佣实践(如支付给员工工资)、供应链(如供应商工人的工作条件),以及其产品和服务(如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或可获取性)对人产生影响。上述对经济、环境和人的影响是相互关联的。例如,企业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可能会对人及其人权产生影响。同样地,有利影响也可能导致不利影响,如一个企业对环境的正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对人及其人权产生负面影响,反之亦然。

GRI准则有关可持续发展报告内容的阐述充分体现了受影响利益相关者至上的思想,与其报告主要使用者的设定能够相互呼应。需要指出的是,若我们借用EFRAG提出的双重重要性原则观察,与ISDS相反,GRI准则似乎在有意回避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信息集,而侧重于具有影响重要性的信息集。这种倾向在GRI准则连续修订后变得愈发明显,比如2021版GRI准则明确指出,“投资者可利用报告的信息来评估组织的影响及其如何将可持续发展纳入业务战略和模式,并识别与组织的影响相关的财务风险和机遇,评估组织长远成功的可能性”。

2021年,亚当斯教授(Carol A. Adams)在受GRI所托开展的有关双重重要性的研究报告中,通过对前期学术文献的梳理指出,“企业总是倾向于优先考虑财务重要性,但鼓励这种做法的报告制度既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财务成功。”“报告准则对投资者的狭隘关注甚至可能不利于投资者提高投资回报目标的实现。”“企业在应用双重重要性的原则时,应先评估双重重要性的外部影响部分,后识别对企业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信息子集。”基于此研究,2021版GRI准则明确指出,具有影响重要性的信息集对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至关重要,应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重点。尽管影响重要性在不少情况下会反弹形成财务重要性,但作为一项公共利益活动,可持续发展报告并非因为反弹效应才与使用者高度相关,因此,可持续发展报告本身应独立于对财务影响的考虑。对于企业而言,报告其使用GRI准则确定的所有重大议题都很重要,不能因为认为某些重大议题不具有财务重要性而不将其列为优先事项。

我们将此看成老牌可持续发展标准制定机构GRI的“抗争”。成立于1997年的GRI是全球首家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截至2020年,在财富全球250强(G250)中,有96%的企业披露了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73%采用了GRI准则。全球超过100个国家的上万家企业采用GRI准则进行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GRI,2022)。但在2021年11月ISSB高举大旗、与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价值报告基金会(VRF)等一众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标准制定机构快速融合的形势下,坚持走与ISDS泾渭分明但互相补充的道路,似乎成为GRI准则维系自身存续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更何况以影响披露为核心的GRI准则从一开始便占据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道德高地,争取作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大厦”的“底层积木”,应该是GRI的努力方向。

表2用EFRAG定义的双重重要性对三大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报告范围进行了对比。由表2可知,三大准则的报告范围均与其主要使用者群体一一对应,是股东至上主义和所有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理念争锋的进一步延伸。ISDS和GRI准则在报告范围上高度互补,而ESRS自成一体,类似于前两者的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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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作用指明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用途,是可持续发展目标设定的最后一块拼图。S1征求意见稿提出,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作用是提供有助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评估企业价值和做出是否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有用的信息。ISSB之所以将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评估锚定在一起,与企业价值评估对未来现金流量预估的依赖有关。由于投资回报通常是用一段时间内支付的现金和收到的现金之比计算的,因此实务中大多数估值模型是通过将报告主体创造的现金流量贴现进行估值的。财务分析师倾向于识别影响现金流的因素而后量化其影响,具有财务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是财务报告之外影响现金流量的关键因素,为报告主要使用者评估主体商业模式及维持和发展商业模式的战略所依赖的资源和关系提供充分的基础。从这个角度看,S1征求意见稿将评估企业价值作为报告作用之一,与其报告主要使用者和报告范围的设定一脉相承。

然而,ISSB 工作组也承认,S1征求意见稿有关报告作用的表述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的问题是S1征求意见稿在附录A中将“企业价值”定义为“主体的全部价值,是主体的权益价值(市场融资额)和净债务价值的总和”,但这一定义存在以下问题:(1)与S1征求意见稿正文和结论基础部分的阐述不一致,S1征求意见稿正文和结论基础部分更多地将企业价值等同于权益的价值,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估值,因此关注未来现金流量的驱动因素及其影响的信息;(2)将权益价值等同于股票市值(market capitalization),这给一部分没有上市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应用这一概念带来困扰;(3)主要使用者中的债权人和其他借款人可能并不关心对权益价值的评估;(4)与欧盟法律有关企业价值的定义不一致(ISSB,2022)。第二方面的问题是评估企业价值这一报告作用与向主体提供资源决策有用这一报告作用有重叠之嫌。IASB和FASB在联合修订的2010版IFRS概念框架中将财务报告“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stewardship)”的作用从财务报告目标中删除,仅保留“对资源配置决策有用”这一个报告作用,理由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的信息也对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有用。IASB在2018年版IFRS概念框架中进一步解释了删除受托责任的原因: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并非最终目的,而是资源配置决策的输入值,若两者并列,会引起不必要的混淆。按照财务报告目标表述“做减法”的修订思路,评估企业价值有关的信息与决定是否向主体提供资源有用的信息之间也存在前者包含于后者的关系,因为评估企业价值同样不是主要使用者使用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的最终目的,而是其做出购买、销售、持有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决策,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借款的决策,以及表决管理层配置主体经济资源决策的输入值。

鉴于上述问题,ISSB决定从目标中删除“评估企业价值”的表述,使S1征求意见稿的目标与IFRS概念框架趋同。同时,考虑到前述评估企业价值有关的信息包含于对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的信息,删除“评估企业价值”的表述,既可以避免将一些与评估企业价值无关但可能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排除在外,也不会对披露要求产生多大的影响,还能使目标更为精炼,这或许是ISSB在现行框架下的最佳选择了。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此设定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所偏离。虽然ISSB在S1征求意见稿的结论基础中解释其使用的可持续发展(sustainability)概念是以联合国所称的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为大背景的小概念,但两者之间巨大的差异使ISSB的解释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ESRS1征求意见稿有关可持续发展报告作用的表述与众不同。由于EFRAG是依法(CSRD)制定ESRS,所以如ESRS1征求意见稿在目标中提出的,其制定准则的作用是披露一份涵盖2021年4月CSRD提案确定事项的可持续发展事项清单,包括:按照ESRS企业何时报告;如何遵循CSRD概念;何时披露政策、目标、行动和行动计划、资源;何时编制和列报可持续发展信息;可持续发展报告如何与公司报告中的其他部分相联系;如何在所有ESRS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可持续发展声明的结构。在满足CSRD要求的基础上,ESRS1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报告重要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是为了使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使用者理解其对可持续发展事项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事项如何影响企业的发展、业绩和地位,即强调报告双重重要性的作用。

本文认为,对ESRS体系可持续发展报告作用的认知应上升到对CSRD作用的认知。2019年12月,代表欧盟新的增长战略的《欧洲绿色协议》通过,《欧洲绿色协议》旨在保护、养护和加强欧盟的自然资本,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福祉免受与环境有关的风险和影响;旨在使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脱钩,并确保欧盟所有地区和公民都参与到公正地向可持续发展经济体系的转型中来;旨在加强欧盟的社会市场经济,确保稳定、就业、增长和投资。欧盟委员会承诺修改《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以帮助实现《欧洲绿色协议》订立的到2050年将欧盟转变为现代化、具有资源效率和竞争力的经济体,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战略目标。CSRD在上述一系列战略目标的指导下诞生,要求可持续发展报告应以所有利益相关者为主要使用者,应披露具有双重重要性的信息,为引导欧盟可持续发展宏观战略目标在微观经济主体的落地提供了宝贵原则。从这一角度,ESRS体系可持续发展报告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一般意义上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理念。

GRI指出,GRI准则的作用是使组织能够公开披露其对经济、环境和人最重大的影响,包括对人权的影响,以及组织如何管理这些影响,组织可因此提高自身影响的透明度,并加强责任担当。具体地说,按照GRI准则披露的信息应对企业制定目标或评估其政策和实践决策有用,对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应该报告的内容有用。受影响利益相关者还可以使用企业报告的信息来评估他们如何(或可能如何)受到企业活动的影响。除受影响利益相关者以外的使用者,如学者和财务分析师,也可以将按照GRI准则报告的信息用于诸如研究或对标分析等。总而言之,站在报告使用者的角度,GRI准则意在对所有利益相关方决策有用。

另外,GRI还明确说明其准则是基于权威的政府间协定对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期望,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跨国企业指南》和联合国(UN)的《企业与人权的指导原则》。因此,使用GRI准则报告的信息还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企业是否达到了这些协定所规定的期望。可见,GRI同样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为目标。GRI准则体系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以上,从报告作用看,ISDS仅以满足股东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评估企业价值等资源配置行为决策有用为最终目的,而ESRS和GRI准则以实现经济、环境和人的可持续发展为报告最终目标,报告作用大小和格局的差异再一次反映了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的理念差异。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系统梳理和介绍了ISSB、EFRAG和GRI制定的三大代表性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或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目标的设定,研究表明,ISSB视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为报告主要使用者,从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需求出发,将报告范围设定为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按照ISDS披露的信息意在对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及其他资源配置决策有用。GRI视受影响利益相关者为报告主要使用者,从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出发将报告范围设定为对经济、环境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按照GRI准则披露的信息意在对所有报告使用者决策有用,最终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EFRAG依从CSRD的要求,视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和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为报告主要使用者,从这两类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出发将报告范围设定为具有财务重要性或者影响重要性或者同时具有双重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按照ESRS披露的信息意在遵守CSRD,实现欧盟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总体而言,ISDS和GRI准则的主要使用者群体和报告范围高度互补,而ESRS自成一体,类似于前两者的集成。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这两种公司治理理念在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制定中激烈交锋。

本文认为,在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日益成为主流的趋势下,ESRS和GRI准则从长远看更具生命力。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与财务报告底层逻辑截然不同的另外一个报告体系,不必也不能与财务报告共享主要使用者群体。若可持续发展报告主要服务于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从理论上就将偏离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初衷——正视企业经营的外部性,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的鼻祖弗里曼指出,企业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同时兼顾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黄世忠,2021)。到了知识经济时代,智慧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关系资本等)对企业价值创造的贡献远远甚于财务资本的贡献,近年来在大企业群体中,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的公司治理理念更是悄然占据上风。如前所述,商业圆桌会议对公司目的宣言的重大改变也说明唯有秉持利益相关者主义才能顺应生态文明和社会公平的民意,才能促使企业为客户、员工、供应商、社区和股东创造共享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21年欧盟委员会颁布的CSRD明确采用利益相关者导向,要求EFRAG制定ESRS时必须确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对其作出反应,这也使得ESRS从诞生的那一刻就兼容并包,发展方向清晰。从这点看,ISSB若继续坚守股东至上主义,与其可持续发展准则制定机构的身份难免自相矛盾,这种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将制约其准则的普适性和有用性。因此,对于ISSB及IFRS基金会而言,适时淡化股东至上主义,更好地统筹兼顾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对ISSB自身及其制定的ISDS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当务之急。

在转换理念之余,鉴于ISDS与GRI准则的高度互补性,ISSB若能完成对GRI的吸收合或许能够完满地解决所有问题。在技术层面,合并后ISSB仍能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于制定具有财务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为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弥补财务报告之不足,GRI则专注于制定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则,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受影响利益相关者弥补财务报告和其他公司报告之不足。ISDS和GRI准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规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又相互关联,双方携手将建立起面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且专业、有深度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体系,与欧盟采用的ESRS也能实现实质趋同,最终形成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球统一的国际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基金项目

中国会计学会2022年度重点科研课题(2022KJA08)




注释:

①截至本文结稿,ISDS、ESRS均处于征求意见稿状态。

②IOSCO在ISSB制定ISDS的过程中全程以官方观察者的身份介入。

③这个定义与利益相关者至上主义的鼻祖弗里曼(R.Edward Freeman)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如出一辙,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对一个组织的目标实现及其实施过程施加影响或受其影响的群体或个人(Freeman,1984)。

④常见利益相关者包括商业伙伴、民间社会组织、消费者、顾客、雇员和其他劳动者、政府、地方社区、非政府组织、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供应商、工会和弱势群体等。

⑤早在1961年,Moonitz教授在第1号会计研究文集《会计的基本假设》就提出,财务报告过于聚焦于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正当的信息需求,有违公平性原则,因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并不能囊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基于公平性假设,他主张财务报告的目标设定视野应更加宽阔,既要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也要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财务报告的目标设定尚且如此,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目标设定更应将主要使用者由投资者拓展至利益相关者,以满足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为依归。

⑥为了应对来自恶意收购方的压力,1997年的商业圆桌会议发出关于股东重要性的明确信号,强调“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所有者创造经济回报”。

⑦S1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财务信息只有在对企业价值评估具有重要意义时(即足够重大时)才需要披露。

⑧之所以单独强调对人权的影响,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人权作为所有人的一项权利具有特殊地位,因此GRI认为企业可能产生的最严重影响是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

⑨VRF系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理事会(SASB)和国际整合报告委员会(IIRC)合并而来的全球性非营利性组织。

⑩在目标中删除“评估企业价值”的表述,不等于S1中不能出现“企业价值”这个术语,比如在阐明一些使用者会如何使用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如评估企业价值),或在讨论未来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时,这仍然是一个合适的术语。

⑪ISSB和GRI已经于2022年3月签订谅解备忘录,承诺将协调两套准则的制定进度及准则制定活动,这说明双方都认识到有必要进一步协调国际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格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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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reeman, R.E.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M]. Pitman Publishing Inc., 1984,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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