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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作者: 财政部国库司
来源:《中国财政》2022年第21期 2022/11/23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有关要求,财政部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不断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制度

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制度机制设计,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一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二是不断完善交易规则。竞争性采购方式成为主流,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399亿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规模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91.2%。积极推动在制度层面形成按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合同类型的交易机制,解决几万元的项目“小标大招”,需求不清的项目“糊涂招标”,本可分类细化的项目打包起来“囫囵招标”等问题,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三是着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清楚明确的采购需求是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前提和基础,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指导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避免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审查机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歧视性等情况,审查通过的才可开展采购活动,充分保证采购活动公平性。四是规范小额零星采购行为。为有效解决小额度、多频次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以资格入围方式选定供应商、“专供”产品采购价超市场价等问题,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规范交易行为,从制度层面清除小额零星采购活动中的隐性壁垒,保证充分竞争。五是强调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以及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条件,也是破除“地方保护”的重要抓手。财政部于2021年专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库〔2021〕35号),重申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坚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为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十类问题,包括通过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以入围方式设置供应商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采购项目信息等。各地区、各部门共清理出具体问题2000余项,均已依法依规整改,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202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再次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违规设置供应商库专项清理工作,以采购单位自查、财政部门重点核查、引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共清理各类违规设置供应商库5000余个,进一步消除隐性资格条件,创造更多市场机会,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良好环境。


持续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财政部持续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简化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对于能够在线提供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供应商已经按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是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先明确供应商是否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帮助市场主体制定更有竞争力的投标策略。对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形式的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三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要按规定及时退还。四是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五是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政府采购合同要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工作,财政部一直致力于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机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均对社会公开,方便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商机,监督采购过程和结果,有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为做好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技术保障,近年来财政部先后出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          〔2020〕50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和具体形式,并大力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渠道,及时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政府采购信息。


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通过细化投诉处理规范、发布指导性案例、发挥“外脑”作用、实现“三随机两公开”、开展示范点建设等,程序上以内控为抓手,实体上以标准化建设为依托,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推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共处理中央政府采购案件近4000起,初次纠纷化解率达到97%。

2022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荣获第六届“法治政府奖”。这是法治政府领域唯一的在评奖项,由著名学者和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单位的相关领导进行初审、复审,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此外,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对“重大违法记录”中涉及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市场主体普遍反映行政执法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难以形成合理预期。财政部国库司开展专题研究,在深入调研并征求司法部门、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2月8日印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降低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提高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与公平性,对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出台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做好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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