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内容推荐 > 正文
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财务研究 | 董雅浩等:经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能获得薪酬的风险补偿吗?

作者: 董雅浩 邓博夫 吉 利
来源:《财务研究》2022年第5期 2022/10/28
原文载于:《财务研究》2022年第5期,原标题为《民营企业经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薪酬契约设计——基于风险补偿的解释视角》

作者简介

董雅浩,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讲师,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中心研究员。在《南开管理评论》《当代财经》《财务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主持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邓博夫,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团委副书记(挂职),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专业研究生中心主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中心研究员,审计署联合国审计人员。在《会计研究》《南开管理评论》《财经科学》《财务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先后主持和主研多项国家自科和社科基金项目、博士后科研基金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

吉利,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会计研究》《南开管理评论》《财经研究》《财务研究》和CJAS、CJAR、EMFT、NBRI等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多项。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董雅浩,邓博夫,吉利. 民营企业经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薪酬契约设计——基于风险补偿的解释视角[J].财务研究,2022,(5):79-91.










民营企业经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薪酬契约设计
——基于风险补偿的解释视角
董雅浩  邓博夫  吉 利




一、研究背景


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规定由单一自然人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其之所以被认为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除了因为法定代表人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厂长负责制”的现代沿革,也是因为在传统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并未规定只能由单一自然人行使对外代表企业的法律条款。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否存在不适用于当前公司治理结构和法治化建设的情况?法学文献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定代表人身份附加在单一自然人身上的特殊属性,究竟是绝对权力还是个人法律责任风险。然而,鲜有文献从企业层面进行考察并检验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制度时的不同行为选择。

现代公司治理中,两权分离背景下的总经理往往也是公司管理经营的负责人,由此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而经理人薪酬契约被认为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那么,当经理人同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又会呈现何等特征?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探究了我国独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下,民营企业经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对薪酬契约设计的影响。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以2006~2020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经理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更高,薪酬业绩敏感性更低,即个人法律责任增加的同时获得了风险补偿。异质性检验发现,经理人为外部空降、企业前期存在诉讼经历、对外提供担保、经营风险加剧时,经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薪酬业绩敏感性更低。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对薪酬风险补偿的影响主要存在于经理人两职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身份使其更倾向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本文的研究启示主要有:首先,就企业层面而言,企业会自发地通过内部治理制度的设计应对法律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即以法定代表人制度来看,企业通过经理人薪酬契约的独特安排补偿了经理人增加的个人法律风险;其次,就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归属仍然具有信息含量和治理效果,应当全面看待制度变迁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最后,监管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法律责任的监督机制,在民营企业违法违规监管的重点区域压实主体责任,实现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研究贡献


第一,现有公司治理文献往往参考西方的公司治理理论,聚焦于董事会特征以及监事会特征等因素对于高管薪酬契约的影响,忽视了法定代表人这一特色制度设计。本文将中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纳入到公司治理框架进行考察,填补了相关研究领域的空白。

第二,本文从具体的法律和制度设计出发,从经理人法律责任的角度丰富了法与金融相关理论和文献。以往有关法与金融的文献普遍关注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法律环境制度差异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本文的视角则深入到具体的法律和制度设计,以个人法律责任的视角进行了探索和讨论。

第三,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法定代表人制度废立的争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本文的进一步检验所提供的经验证据“企业前期存在诉讼经历、对外提供担保、经营风险加剧时,经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薪酬业绩敏感性更低,要求的风险补偿更高”,说明该条款确实对于企业管理者存在震慑作用,具有继续存在的价值。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90216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A630041)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