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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信用经济下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作者: 胡静姝
来源:《中国财政》2022年第09期 2022/05/25

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在盘活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其自身的复杂性,民间借贷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风险,导致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


民间借贷信用及风险现状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式金融,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因为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另一方面老百姓手中有闲钱但缺乏有效增值保值的投资渠道。同正规金融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易快捷,资金随需随借,一般在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同时资金借贷的条件门槛相对较低,加上民间借贷存在环境的多样性,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乃至个人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机构的角色,使得民间借贷很大程度占领我国经济活动的“灰色地带”。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发生频繁,产生的借贷纠纷逐年增多,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一是法律支撑力度小。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尚不完善,仅仅出现在各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针对民间借贷的各项行为作出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界定、业务范围、资金来源以及高利贷责任方面都缺乏专门性规定,而针对民间借贷的社会信用问题也缺乏法律支撑。

二是难以评估信用风险。民间借贷基于个人信用,但个人信用存在不可量化的特点。即使国家普遍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来衡量和规范个人信用问题,但在单单依靠“信用”来做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仍然潜存着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分散,数量巨大,分布广泛,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机构或数据中心对于民间借贷机构的风险进行整合。另外,由于经营模式缺乏标准,导致民间借贷机构应对风险不足。民间借贷机构缺乏必要的期限性的绩效和风险测量,对未来发展的预见极其模糊,甚至从根本上就忽略了对风险的考量。

三是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缺乏有效针对民间借贷的系统和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职权和程序不明确。同时,因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盲目性,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风险难以评估,导致恶性借贷事件频发。在社会上频繁发生的高利贷现象使非法利率的上升超过了借款人应获得的利润,最终造成了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的不公平局面。而高利贷催生的“暴力收债”现象,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交易双方诚信意识落后。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诚信意识,对信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实际交易行为中则容易出现逃避债务、赖账等失信行为,严重破坏了信用经济的良好环境。


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首先,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颁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并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了确定。建议对民间借贷社会信用的衡量、评判问题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在程式管控、退出市场的审查和民间借贷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使履行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配套规章制度,稳步加快民间小额借贷体系阳光市场化建设     进程。

其次,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建立全方位、多元化、多层级的监管体系,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地位、权限、程序。同时,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形式应正确引导,疏堵结合,有效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组织形态,为中小微企业的资本流动和增值拓展广阔、多样的运行途径。通过制度创新,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实现金融普惠制。

第三,严格把控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机制。由于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重要的集资途径,应严格把控民间借贷机构的准入机制,合理将其利用起来。必须从注册资金真实性、经营业务区域及范围加大审查力度,管理部门可以依托5G、物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筛选出优质、信誉高的民间借贷机构,将民间借贷机构向可视化、可量化转型。

第四,不断加强我国经济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建设。提升综合行业道德和行业信用,加强社会诚信体制建设,搭建透明、诚信、高效的借贷信息平台,提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水平。加强民间借贷征信模式的构建,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民间借贷信用评级制度,还可以在民间借贷中引入公证制度,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信用教育,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责任编辑  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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