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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研究 | 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与企业创新: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监督效应

作者: 王凌 常丽 唐大鹏
来源:《财务研究》2021年第4期 2021/09/16


王凌,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参加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2项、校级专项研究项目1项。

常丽,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学术类),担任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资产评估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大连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等。研究方向为政府会计。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先后在《财政研究》《会计研究》《审计研究》《财务研究》和Business Strategy & the Environment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唐大鹏,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组成员,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学术类),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研究方向为财政政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2项,在《财政研究》《会计研究》《审计研究》《财务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一、研究背景

为积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履行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受托责任,社保基金管理人有足够的动机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张先治和贾兴飞,2014 ;陈晓珊和刘洪铎,2019),对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在社保基金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不约而同地使用社保基金投资于同一家上市公司并对企业创新发挥监督作用,那么相较于一个社保基金管理人持股,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能否带来更强的监督作用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现有文献分别以多个大股东并存和社保基金持股为切入点进行了研究,但是没有从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尝试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关注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与企业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当企业内存在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时,他们目标一致,都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并履行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受托责任,因此他们之间能够展开合作发挥更强的监督作用,抑制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层代理问题,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产出。

本文采用中国A股企业的数据,考察了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促进了企业创新;(2)从作用机制来看,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通过缓解代理成本提升企业创新水平;(3)考虑企业的特征的影响后发现,在非国企和高科技行业中,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4)无论是实质性创新还是策略性创新,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均能发挥促进作用。。

三、研究贡献

第一,本文以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深化了多个大股东并存所产生经济后果的研究,也丰富了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文献。

第二,本文从缓解管理层代理成本这条路径探讨了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影响企业创新的中介路径,进一步加深了对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影响企业创新作用机理的认识。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G106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60202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十批特别资助项目(2017T100098) 

原文引用:

王凌,常丽,唐大鹏.多个社保基金管理人代理持股与企业创新: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监督效应[J].财务研究,2021,(4):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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