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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胡新荣:有关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中估值技术选择问题的探讨

作者: 胡新荣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业务合伙人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1年第13期 2021/07/13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下称第8号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需要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8号准则事实上要求企业采用市场法作为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以下简称第39号准则)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业在对其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中如何选择估值技术,这是实务中很多企业不可回避的会计估计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中估值技术选择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生产与销售的A股上市公司。因多方面原因所致,在2020年度,甲公司的家电生产线(甲公司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始终处于半饱和状态,且据以相关资料所进行的经济预测信息显示,甲公司的家电生产线很可能继续维持现有状态。乙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乙事务所)对甲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由于对家电生产线测算的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为负数(假设该家电生产线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要求,下同),所以甲公司不再确定该生产线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而以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基于前述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特殊情况,甲公司和乙事务所均不再考虑收益法,但在对市场法和成本法的选择上,甲公司和乙事务所产生了分歧,前者主张采用成本法,而后者坚持采用市场法。























二、案例分析

(一)基于第8号准则所作的分析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8号准则第六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第8号准则第八条)。

第8号准则有关资产减值测试中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技术)可归纳为:企业(在资产减值测试中)应当采用“可比交易价格法”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估计),其所匹配

的交易价格依次为:相关资产的自身销售价格(基于公平交易原则)→相关资产的同类资产交易价格→相关资产的类似交易价格。本文认为,虽然第8号准则并没有提及“市场法”这个概念,但这里的“可比交易价格法”事实上就相当于“市场法”。

由于市场法隐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即该交易价格应当源自于相关资产所存在的活跃市场,否则,通常情况下,企业很有可能无法采用市场法。所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第8号准则第六条)。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实务中企业的相关资产通常并不存在以该资产(二手资产的活跃市场)为交易标的活跃市场,或者说,多数情况下“资产销售可获取的金额缺乏可靠的估计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20段),即企业很可能“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简言之,实务中的企业对相关资产所进行的减值测试,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可收回金额应当是大概率事件。

就本案例来看,甲公司所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的该家电生产线,由于其(或同行业类似资产)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最近交易价格是小概率事件(有观点认为,如果将该家电生产线“拆零”为若干独立的机器设备,那么其“拆零”所形成的机器设备在活跃市场中所匹配的最近交易价格的概率将有所不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经“拆零”方式来采用市场法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的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何况,经“拆零”之后所形成的机器设备在活跃市场中存在与之匹配的最近交易价格也还是个未知数),所以甲公司应当很可能以该家电生产线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其可收回金额。

不过,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对家电生产线测算的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为负数,如果遵从“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的做法,那么甲公司将对该家电生产线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而事实上即使甲公司将该生产线以清算价格对外处置,也很有可能避免出现“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发生。因为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何况通常情况下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高于其清算价格(假如暂不考虑处置费用)。

(二)基于第39号准则所作的分析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第39号准则第十八条)。“本准则未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何种估值技术,除非在活跃市场上存在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开报价。相关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公开报价的,企业应当优先使用该报价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第39号准则应用指南P56)。

“企业在使用市场法时,应当以市场参与者在相同或类似资产出售中能够收到或者转移相同或类似负债需要支付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第39号准则应用指南P44)。“企业在应用市场法时,除直接使用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公开报价外,还可以使用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第39号准则应用指南P45)。“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第39号准则第二十四条)。

对于包括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来讲,企业在应用市场法时,应当(仅)以市场参与者在活跃市场中的相同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该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需要强调:市场参与者、活跃市场中的公开报价、有序交易、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等是市场法中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换言之,实务中,对于企业持有的那些“二手”设备,其对应的交易价格中能够(同时)具备(包含)以上基本元素的情形是小概率事件,特别是属于那种“专用设备”性质的“二手”设备,这种概率可能相当之低。

“企业是以单项还是以组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取决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计量单元,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时就已经确定了该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因此,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其他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单元进行计量”(第39号准则应用指南P32)。

企业应当以特定的计量单元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对应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相关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中,企业应当按照8号准则规定的计量单元进行计量,“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第8号准则第十八条)。即,企业应当以其单项资产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虽然第8号准则并没有对“单项资产”作出解释,但基于一般的会计逻辑来看,单项资产应当是指企业在其(明细)账簿中确认的相关资产。

如前所述,如果单项资产在活跃市场中并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与之匹配,但如果将该单项资产拆分为各单台机器设备,而这些经“拆零”而成的单台“二手”机器设备在活跃市场中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同类或类似资产交易价格的话,那么这些拆零而成的“二手”机器设备的交易价格总和能否视为单项资产(整条生产线)的公允价值?

即使这些经“拆零”而成的各单台设备的交易价格具备(或包含)了市场参与者、活跃市场中的公开报价、有序交易、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等市场法中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是说,这种做法不符合第39号准则中的有关“计量单元”相关规定。对于资产减值测试来讲,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单元(计量公允价值的最小单位)是单项资产,而不是该单项资产的组成部分,经“拆零”而成的单台设备不属于单项资产,或仅仅是单项资产的组成部分。之所以不能将作为计量单元(最小单位)的单项资产视为由更小单位的经“拆零”而成的单台设备所构成,这是因为:一是确认为单项资产的整条生产线并非经“拆零”而成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在活跃市场中存在交易价格与之相匹配,这就导致了市场法不能完整地使用。二是如果将整条生产线“拆零”为各单台设备,那么就有可能遗漏整体调试和协同作用等价值。

简言之,如果据以确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公允价值不具有市场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的,这不符合市场法要求(或不能采用市场法,下同),那种将单项资产经“拆零”而成各组成部分,即使这些组成部分的同类或类似交易价格具有市场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的,这同样也不符合市场法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例中的甲公司如果将组合整条生产线的各单台设备在(明细)账簿中确认为单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将这里的单项资产,即各单台“二手”设备作为其公允价值的计量单元?答案是此种情况下仍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因为,虽然在(明细)账簿中将各单台设备确认为单项资产,但这些单台资产彼此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不可分割”关系,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以资产组(整条生产线)作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单元(最小单位)。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是确认为单项资产的各单台设备和作为交易对象的单台设备之间并非是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或者说,在账簿中确认为单项资产的单台设备中依附了一些仍然不能单独确认为单项资产的相关资产,即仍然会导致市场法不能完整地使用;二是仍然有可能会遗漏整体调试和协同作用等价值。

(三)案例分析结论

如前所述,如果本案例中的甲公司确认为单项资产的整体生产线不能采用市场法确定其公允价值,且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所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甲公司采用收益法也不合理(或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能否采用成本法来计量其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中评协可能基于成本法源自“现金流出”,资产减值测试中的公允价值源自“现金流入”的考虑, 而将成本法排除在资产减值测试之外。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所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规定,对于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者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资产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也就是说,在资产减值测试中,成本法也是一种选项,如果“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者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当然,“在成本法下,企业应当根据折旧贬值情况,对市场参与者获得或构建具有相同服务能力的替代的成本进行调整。折旧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第39号准则应用指南P55)。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包括商誉的资产组所作的减值测试中,成本法仍然不能使用,这是因为,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实物资产(有形资产),而商誉所属的资产组除了实物资产之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特别是还可能包括一些尚未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何况还包括了所分摊的商誉,而这些资产都无法以“重置成本”进行估值的。

基于上述分析:实务中确认为单项资产的“二手”整条生产线,企业在确定其公允价值时不能采用市场法应当是大概率事件。如果企业管理层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为负数(假设是合理的),那么企业也将无从使用收益法来确定该整条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也只能)采用成本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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