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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灵活运用关税措施
有效应对中美经贸摩擦
2019年,面对严峻复杂的中美经贸关系,财政部充分发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协调机制作用,灵活运用多种关税措施,有效应对两国经贸摩擦。
一、实施关税反制,捍卫国家利益
2019年,美国在2018年已实施的两轮对华加征关税措施基础上,继续在301条款项下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5月9日,美国进一步升级自2018年9月24日起实施的第二轮加征关税措施,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将中国2000亿美元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税率由10%提升至25%。
美国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背中美双方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的共识,损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为捍卫多边贸易体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不得不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调整加征关税措施。5月13日,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3号),宣布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的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灵活运用关税措施
有效应对中美经贸摩擦
2019年,面对严峻复杂的中美经贸关系,财政部充分发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协调机制作用,灵活运用多种关税措施,有效应对两国经贸摩擦。
一、实施关税反制,捍卫国家利益
2019年,美国在2018年已实施的两轮对华加征关税措施基础上,继续在301条款项下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5月9日,美国进一步升级自2018年9月24日起实施的第二轮加征关税措施,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将中国2000亿美元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税率由10%提升至25%。
美国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背中美双方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的共识,损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为捍卫多边贸易体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不得不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调整加征关税措施。5月13日,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3号),宣布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的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即:对清单一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对清单二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对清单三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对清单四所列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与此同时,税委会表示,中国调整加征关税措施,是对美国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回应。中国希望,美国回到双边经贸磋商的正确轨道,和中国共同
努力,相向而行,争取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个互利双赢的协议。
2019年下半年,美国宣布第三轮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措施。8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推特称,将于9月1日起对中国约3000亿美元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8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对中国约3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10%关税。其中,对清单A商品,自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9月1日起加征关税;对清单B商品,自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12月15日起加征关税。美此轮加征关税措施共涉及3783个税目,包括3771个8位全税目和12个非完全税目。
美国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极大损害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各国利益,也严重威胁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原则。8月15日,税委会有关负责人发表讲话指出,美国此举严重违背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背离磋商解决分歧的正确轨道。中国将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8月23日,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分两次与美方同步加征10%、5%关税。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起,对清单一第一部分所列270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646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清单一第三部分所列64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737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清单二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清单二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同日,税委会决定自12月15日起,对此前暂停加征关税的美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第一、二轮反制关税。
税委会表示,中国采取加征关税措施,是应对美国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被迫之举。对于中美两国,合作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共赢才能通向更好的未来。希望中美双方以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和言而有信、言行一致为前提,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分歧,积极构建平衡、包容、共赢的中美经贸新秩序,共同维护并推动改革完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互利共赢合作。
二、灵活调整加征关税,服务对美工作大局
当地时间2018年12月1日晚,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应邀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晤,就中美经贸问题达成了重要共识。双方决定,停止升级关税等限制措施,包括不再提高现有针对对方的关税税率,不对其他商品出台新的加征关税措施。
为落实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税委会发布公告,宣布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已纳入第一轮、第二轮关税反制措施范围的211种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25%或5%的反制关税3个月,并随公告发布了三份暂停加征关税商品清单。其中,对清单一、二所列的144个税目商品暂停加征25%或5%的反制关税,对清单三所列的67个税目商品暂停加征5%的反制关税。暂停加征反制关税后,自美进口汽车及零部件关税与自其他国家进口适用的最惠国税率一致。随后,美国贸易代
表办公室发布公告,宣布将原计划对第二轮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税率由10%提高至25%的时间,由2019年1月1日推迟至2019年3月2日。
2019年3月,双边磋商仍在继续。3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宣布继续推迟提高第二轮加征税率时间,在另行通知前加征税率维持在10%。为落实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继续为中美经贸磋商创造良好氛围,税委会于3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1号),宣布在对美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的期限到期后,自4月1日起,继续暂停加征反制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2019年6月29日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大阪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晤并取得积极成果。双方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重启经贸磋商,美方不再对中国产品加征新的关税。12月13日夜,双方宣布已就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以下称经贸协议)文本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转降的转变。
2019年12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宣布暂不实施第三轮第二次加征关税措施,即不实施原计划于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的对3000亿美元清单B商品加征1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12月15日,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宣布暂不实施原计划于当日生效的第三轮关税反制第二步措施:一是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税委会公告〔2019〕4号清单二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的10%的关税;对清单二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5%的关税。二是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中所列的211种汽车及零部件不恢复加征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呼吁美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彼此核心关切,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发展。
中国上述调整给双边磋商创造了良好氛围,有利于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发展。
三、创建关税排除制度,缓解经贸摩擦困难
中国对自美进口商品加征反制关税后,客观上对中国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征税后设置评估和排除环节,缓解受经贸摩擦影响大的行业企业困难。此前,中国没有关税排除的工作机制,经借鉴有关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税委会于2019年5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按照公告要求,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和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
国家财政工作概况
(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中国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第二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件1—4商品。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企业、协(商)会等市场主体可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提出排除申请:一是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困难;二是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三是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税委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名单。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2019年9月11日,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其中,对公告所附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对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019年12月19日,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8号),对公告所附清单中的6项商品,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1年)不再加征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切实降低了企业进口负担,缓解了中美经贸摩擦的不利影响。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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