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伴随着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舞台上的重要力量,跨国公司将制造活动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转移,促进了全球的贸易繁荣和直接投资的增长,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全球避税行为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税收收入造成侵蚀,其海外利润转移的行为也对其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收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监管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在这个问题上推动各国政府进行对话和合作。
一、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原因
OECD将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第一是税收管辖权因素。如何界定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主权。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所得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即其只对来源于该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征税。但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所得征税实行属人原则,即只要是该国(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其要就全球所得在该国(或地区)纳税。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同时实行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正是由于各国(或地区)实行了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碰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即对于...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伴随着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舞台上的重要力量,跨国公司将制造活动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转移,促进了全球的贸易繁荣和直接投资的增长,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全球避税行为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税收收入造成侵蚀,其海外利润转移的行为也对其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收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监管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在这个问题上推动各国政府进行对话和合作。
一、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原因
OECD将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第一是税收管辖权因素。如何界定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主权。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所得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即其只对来源于该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征税。但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所得征税实行属人原则,即只要是该国(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其要就全球所得在该国(或地区)纳税。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同时实行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正是由于各国(或地区)实行了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碰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即对于同一笔所得需要在两个国家同时纳税。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联合国都通过推动国与国之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个问题。自1989年,世界上诞生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来,全球目前已有近3000个税收协定在执行。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本来是用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是由于协定网络自身的不完备,加之各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缺乏有效协调,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协定的漏洞进行避税的行为越来越多。跨国公司利用协定漏洞造成双重不征税后果已经引起了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关注。
第二是转让定价因素。对公司利润的确认是各国履行其征税权的重要基础。目前,跨国公司在全球进行供应链整合,其利润在其全球供应链上如何分布直接影响到各个国家的税收利益。通常情况下,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是由市场因素所决定的。但跨国公司位于全球产业链下的各个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未遵循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他们往往会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将利润从税率较高的地区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甚至是避税地。特别是近年来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价值创造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相对于有形动产而言,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更加难以衡量。因此,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利润转移更加隐蔽。传统的反避税措施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第三是杠杆融资因素。大部分国家对于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在所得税的处理上都采用不同的方法。债务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资源,它不属于借入债务的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因为借债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公司因为权益工具支付的股息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近年来,随着优先股、永续债等混合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加之各个国家对于混合金融工具债、股性质界定上存在差异,这又客观上为跨国公司利用不同的融资工具在降低整体税负上提供了机会。
第四是反避税规则因素。目前,各个国家的所得税制度中都采取了一定的反避税措施来应对跨国公司的全球避税行为,这里包括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资本弱化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等。同时,反避税规则也已经包括在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以防范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协定漏洞避税,例如受益所有人规则就是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导管公司利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去避税。为了提升反避税规则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各国的反避税规则中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但是,由于各国反避税规则之间的差异以及这些“安全港”条款的存在,跨国公司仍然可以采用很多方法来规避这些规则,从而达到降低其全球税负的目的。
二、OECD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
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OECD理事会在2013年5月召开的会议上发表了共同声明,同时还成立了工作小组,每个小组各由一个国家主持,中国也积极参与到了相关问题的调研中。其中,针对利润来源国税收管辖权问题由法国负责主持,转让定价工作小组由意大利负责,反税基侵蚀工作小组由丹麦负责。2013年7月19日,OECD正式发布了《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从十五个方面提出了未来应该开展的工作。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的挑战和应对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全球避税行为对我国的税基形成了很大的侵蚀。为此,我国的税务机关一直在加大对跨国企业的反避税力度。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得到的公开资料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反避税为国家挽回税收收入达469亿元,增长37倍;非居民税收由2008年的384亿元增加到1172亿元。同时,深化国际税收交流,积极参与到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中,争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经对外签订99个双边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和10个情报交换协定,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税收管理以及“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等政策规章和制度规定。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应对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内税收规则体系。
由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多边性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复杂性,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必须既要完善国内税收规则,也要加强国际合作。查找政策漏洞,完善跨境交易税收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信息交换,遏制跨境逃税和不良税收筹划行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抓手,强化税源监控和分析,有效防范税收流失,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在国内,部分地方违反国家规定出台各种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的政策,在国内形成很多税收洼地,这些税收洼地就相当于国际上的避税地。这些因素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内企业利用这些不规范的政策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为。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清理不规范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些措施也有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责任编辑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