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均大力呼吁逐步降低间接税所占比重,相应提高直接税所占比重,进而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完善税制结构的核心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相关税种的比重。但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却无法提供有效的支撑。究其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间接+截流”的征管模式,主要征收来自于企业的税收,且主要依靠监控企业的现金流来实现,而对于个人纳税人的征税相对薄弱,对个人存量资产的征税则尤为困难。因此,我国亟需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高对个人纳税人及其存量资产征税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相关税种的征管能力。
第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点在于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能力太弱,无法掌握社会公众所获得的全部应税收入。我国近年来不断推出金财工程、金关工程、金税工程等“金”字头工程并不断进行升级,但各自为战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导致各个平台成为信息孤岛,涉税信息的获取依然非常困难。为此,加强综合性税收信息平台的建设势在必行。2008年,江苏省制定《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构建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税机制,对于建设全国性的涉税信息平台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事实上,我国最新的《税收征管法》(草案)也设计了由22个部门协同配合的治税机制,但囿于部门间利益的掣肘尚未能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为此,我国需要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部门,妥善处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迅速推进综合治税机制的完善,搭建更为有效的涉税信息归集平台。涉税信息平台的建设,就是要从根本上将我国长期以来对现金流的监控改变为对信息流(数据流)的监控,从而摆脱旧有征管体系的束缚。
第二,加强税收信用制度建设,尽快实现个人纳税信息进入信用评估体系。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个人纳税信息尚未有效进入现行征信体系。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为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创新提供了有效的支撑。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淡薄,较低的逃避税成本是重要原因。在我国现有的征管格局下,单纯依靠滞纳金、罚款等税收行政手段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但如果将个人涉税信息纳入其征信评价体系,将对其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强大的影响力,有助于个人纳税人积极主动地申报其应纳税款。同时,借鉴商业保险的无赔款优待制度可给予高等级的纳税信用个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大量非工资性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可以考虑将其纳税信用作为行业准入条件并定期进行评估,防范高收入阶层的逃税行为。对于日益普遍的收入费用化行为,要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发票管理,消除发票开具与报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完善税收评估系统,提高对非交易行为的征税能力。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是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来设计的,而且重点是监控其交易行为,从而导致现有的征管系统难以对非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征税。事实上,我国现行房产税征管改革过程所面临的困难,是我国对非交易行为征税能力薄弱的一次集中体现。为此,我国亟需完善税收评估系统,近期的重点是完善对房产价值的评估系统。为了推动房产税的征管进程,近年来各地税务系统进行了初步探索。特别是北京、丹东、重庆、南京、深圳等地利用CAMA(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开发适合当地征管实际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系统,为在我国全面推开新版房产税创造了条件。近期我国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税收评估系统,提升税务机关对非交易行为的征税能力。随着我国税收评估系统的完善,中央政府需要审时度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全国推开新房产税的征收。新房产税的开征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评估系统的完善,而且有助于我国不断提高对非交易行为的征管能力,进而逐步提高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财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