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尚未纳入城乡管理体系,他们在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城市人口的差距正逐步拉大。据统计,在已就业的流动人口中,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为31.7%、55.7%、23.8%、12.1%和4.6%。在风险较高的采掘、制造、建筑业中,参险率仅为58.4%、48.9%和25.1%,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另外,流动人口职业培训缺口大,只有12.5%的就业流动人口接受过政府组织的培训,失业人员接受培训的机会更少。我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明显不足,除受城乡二元体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外,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的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构建起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保障机制。
(一)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针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来自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源于缺乏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的财力保障体制。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必须明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中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财权相统一的体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供给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和范围。
(二)完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对提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流入地给予补偿。流动人口的流入地一般为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能力较强,但流动人口规模大,东部地区有的县、市流动人口接近或超过本地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当地县、市财政难以承受。建议中央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实施补偿机制,根据流动人口的规模、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确立中央对流入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补助,纳入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框架,同时可适当给予接收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地区以资金奖励,以进一步调动流入地的积极性。
(三)流动人口的流入地要调整财政分配结构,特别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流动人口为流入地建设和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大多是高素质的劳动力,其人力资本投资是由贫困地区提供的,但投资效益则在发达地区体现。因此,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流入地政府应尽的责任。流入地政府和财政在测算人均数时要按全部人口数来计算,而非按财政供养人口来计算,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测算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流动人口创造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
(四)加强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补偿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并把绩效评价的结果与下年度转移支付的安排挂钩,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中央用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奖补资金、财政结算、资金调度可直接划拨和核算到县,减少中间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赋予县区级政府在管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方面更大的自主权。财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