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贷险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保险产品,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保险等形式,一般由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还款并负责追偿追欠工作。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有关助学措施的力度不断增大,学贷险也应该不断发展完善,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学贷险的发展现状
2006年6月,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设计开发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等系列产品,首次将保险机制引入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系之中。此后,人保财险、大地财险等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类似产品。据笔者对华安保险公司的调查了解,截至2009年8月底,该公司学贷险累计承保学生已达到约50万人次,分布于全国约300所高校。可以说,学贷险是银保合作、金融服务外包方面的有益探索,它在分担公益信贷风险、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研究探索由保险机构对助学贷款提供保险的可行措施。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有关银行“要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的新途径,有效转移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这既客观上为保险进入助学贷款运作领域预留了政策空间,也间接肯定了学贷险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学贷险的持续发展。
2006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及保监局等六厅局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首次以地方规章的形式确立了学贷险在助学贷款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此后,云南、福建、江西、辽宁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促进当地发展学贷险。另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以及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还有一些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办助学贷款时都积极投保学贷险,从而直接促进了学贷险的快速发展。
学贷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难以转化为学贷险保费。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按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该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经办银行应计入“营业收入——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收入”。但是,这两个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否可以用于其他支出。此后,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200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也没有明确规定该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否可以用于保费支出。没有政策的明确允许,导致很多经办银行不敢贸然以其支付保费,从而抑制了经办银行投保学贷险的积极性,制约了学贷险的发展。
二是部分省市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学贷险保费。在实际运作中,云南、江苏、福建、辽宁等一些省市已经允许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投保学贷险。但是,根据保监会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规定,学贷险的投保费率为13%,即经办银行投保学贷险时要按助学贷款发生额的13%交纳保费,而风险补偿金相当于当年助学贷款发生额的比例,多数地区不超过10%,仅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为15%。对于不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来说,如果投保学贷险,他们不仅要拿出全部的风险补偿金,还要从自身费用中列支部分保费,从而导致其投保学贷险的积极性有所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贷险的发展。
三是学贷险缺乏税收优惠待遇。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公益性金融产品,学贷险是附属于国家助学贷款的保险产品,也可以说是国家助学贷款衍生的保险产品,公益性很强,其经营状况好坏也与有关政策的影响密切相关。从这点来说,应该给予学贷险税收优惠待遇。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规定,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衍生收入,学贷险保费收入的性质与其相近,但目前并没有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这不仅没有体现出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利于学贷险的健康发展。
四是征信系统功能不完备影响了学贷险的风险控制。在学贷险运营过程中,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需要将一些不能按时、足额还款的学生资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纳入其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但在保险公司代其还款后,征信系统中的此项不良记录将会消除。另外,对于征信系统中借款学生的信用记录,保险公司目前还是有偿查询、使用。这些做法虽然减少了银行风险,但难以有效管理约束违约借款学生,也不利于保险公司了解违约借款学生的最新变动信息,从而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追偿追欠等风险控制工作的难度和经营成本。
完善机制 促进学贷险发展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学贷险的政策体系。高度重视学贷险的积极作用,在原则性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直接针对学贷险的有关政策;在部分省市、部分银行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出台关于学贷险的全国统一政策;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的角度出发,完善多个部门、机构协调发展学贷险的机制,构建学贷险政策支持体系,营造学贷险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是允许将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投保学贷险。国家有关部门应做出统一政策安排,允许经办银行将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投保学贷险,并适当提高部分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以形成稳定的学贷险保费收入来源。这样,由于风险补偿金部分属于财政拨付资金,学贷险也就相当于间接得到了财政的支持。
三是减免征收学贷险保费收入营业税。2008年全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增贷款金额65.9亿元,假设以后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新增金额达到100亿元,并全部由学贷险承保,那么按照13%的学贷险投保费率和5%的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学贷险保费收入为13亿元,应纳营业税为6500万元,免征这些营业税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
四是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征信系统。银行、高校、保险公司应把管理关口前移,在发放助学贷款前,就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意识、还款流程、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宣讲教育,争取变金融机构的逾期催偿为借款学生的主动、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还应从技术角度完善征信系统,使得保险公司代违约借款学生还款后,征信系统仍然显示其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有效约束其其他金融行为。在违约借款学生的信用记录方面,银行应允许保险公司无偿查询、使用征信系统,以便于保险公司追偿追欠,并增强银保合作发展学贷险的力度。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