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财政部启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从组织领导、发行操作到建章立制、落实还款责任等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如期圆满地完成了首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目前各方面运转正常。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债券资金项目
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是制约自治区经济较快发展的突出“瓶颈”。此次财政部代自治区发行总额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对自治区来讲是一个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实施,抓紧抓实,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2009年2月16日,自治区党委第七次常委主席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此次发债资金全部用于民生建设项目。优先投入廉租住房、农村公路建设,并结合自治区地震多发,学校医院抗震防灾能力差,喀什市老城区住房条件差,急需启动老城区改造等实际情况,将资金用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学校和医院抗灾防灾工程和喀什市老城区改造工程。其中:学校抗震加固项目安排20亿元、医院抗震加固项目安排5亿元、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安排15亿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10亿元、喀什老城区改造项目安排5亿元。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和偿债能力,本次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由自治区和有关地区共同承担。学校医院抗震加固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租房建设项目、喀什老城区改造项目、南疆三地州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负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巴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由当地财政负担40%,自治区财政负担60%;其他地州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由当地财政负担30%,自治区财政负担70%;喀什老城区改造项目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主动协调,编制债券预算调整方案和分月用款计划
按照国务院要求,此次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债券收支要纳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预算管理,并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为保障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财政厅积极努力,及时主动汇报说明中央的发债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要求。经由自治区政府出面协调,3月4日,自治区人大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召开了常委会专题研究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并批准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同意自治区本级2009年增加财政赤字55亿元。
按照2009年债券资金的额度、使用方向,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厅、交通厅、教育厅、卫生厅等部门,以及相关地、州、市,经过多次反复对接,充分考虑各类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施工进度等因素,拟定了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项目、分地、州、市的分月用款计划,即:2月份提前安排3.2亿元,其余为4月份22.89亿元、5月份3.4亿元、6月份8.22亿元、7月份7.53亿元、8月份2亿元、9月份4.87亿元、10月份2.47亿元、11月份0.42亿元。在拨付资金的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财政局立即会同当地发改委、建设、交通、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将债券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工程,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
三、周密组织,明确债券发行操作规程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债券预算调整和项目计划落实的基础上,财政厅正式上报了《关于报送<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建议>的报告》。经财政部审议,自治区地方债券发行计划调整为2009年3月首批发行30亿元,7月份发行25亿元。债券发行收款账户确定为自治区本级国库存款账户。3月23日,财政部正式明确自治区一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场所、品种和数量、时间安排、兑付安排、发行手续费率)、招标方式、时间、分销和发行款缴纳、债券确认有关具体事项。3月27日,组织进行债券发行的招投标,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弯海川到场观察了招标情况,办理了相关确认手续。4月1日缴款日当日,15家中标承销商将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存款账户。
四、严格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
一是纳入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自治区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州、市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转贷,纳入各地、州、市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对债务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是严格规范资金拨付和核算管理。2009年4月1日首期地方政府债券30亿元到位。4月4日,按分月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第一批2289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拨付各地州市财政局。按照各地不同负担比例情况,各地使用转贷资金部分,自治区拨款单注明为“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会计科目列“债务转贷支出”,地区收到后列“债务转贷收入”,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有关新增科目(“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设置明细账;无偿拨付的部分注明为“政府债券补助资金”,地区列正常补助收入科目,相应设置明细账。自治区各级财政用债券资金安排支出时,要根据实际使用方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相应功能支出科目。
三是签订用款协议,明确还款责任。为进一步落实各地还款责任,确保今后三年自治区各级政府按期足额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利息,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签订了转贷协议,明确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贷各地金额和还贷主体,对于到期不偿还债券本息的地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将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通过财政扣款方式如数收回。
四是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履行还本付息责任。政府债券资金还本付息期限从各地、州、市收到转贷资金之日起计算,转贷资金利率按财政部2009年代理发行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的平均利率计算。各地、州、市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严格按照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转贷协议,及时足额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自治区国库。为确保及时还本付息,承担债券偿还责任的各级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每年从新增财力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偿债资金,确保按期归还债券资金。对于未按时归还政府债券本息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通过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代为偿还政府债券本息。
五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检查力度。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已下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规定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3日内要向自治区财政报送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终了10日内报送债务资金全年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确保政府债券从发行到资金使用、还本付患全过程都受到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