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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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湖北省积极筹集资金,对各类人群参加医疗保险实行了多层次的补助政策,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各类医疗保险,落实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以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为重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到2007年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到城镇从业人员的50%。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因为企业困难或破产改制等原因,根本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的虽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没有一次性缴纳规定的10年保费,续保又无力,面临着断保的窘境。为此,湖北省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纳入政府为民所办十件实事之一,确定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目标。
一是2008年底以前将地方所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缴10年医疗保险费的办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待遇。湖北省经国家批准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共有145家,退休人员9.6万人,其中参保但未足额缴费5.37万人,未参保5030人,占全部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61%。按照中央财政...
近年来,湖北省积极筹集资金,对各类人群参加医疗保险实行了多层次的补助政策,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各类医疗保险,落实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以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为重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到2007年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到城镇从业人员的50%。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因为企业困难或破产改制等原因,根本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的虽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没有一次性缴纳规定的10年保费,续保又无力,面临着断保的窘境。为此,湖北省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纳入政府为民所办十件实事之一,确定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目标。
一是2008年底以前将地方所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缴10年医疗保险费的办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待遇。湖北省经国家批准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共有145家,退休人员9.6万人,其中参保但未足额缴费5.37万人,未参保5030人,占全部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61%。按照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湖北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对各地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地方其他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了核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地方所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地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缴10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足额缴费的按差额给予补助;企业为退休人员全员足额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该企业退休人员每人1260元对地方政府予以奖励。
二是增加投入,帮助其他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出台相关办法,对省属企业和已经下放地方管理的原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已下放原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标准予以补助;未下放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2006—2008年共安排补助资金9000万元,解决了36家省属国有困难企业3.1万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但湖北省许多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很难对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出现了“上面出政策、地方难筹资、群众无实惠”的现象。为此,湖北省规定省财政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切实减轻了地方财政的压力。2006—2008年省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2.1亿元,对全省各县市40.2万名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了补助。
以试点城市为先导,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国务院批准武汉、孝感和荆门三市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2008年又批复湖北省新增14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市(州)。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新增的14个市(州)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启动实施试点工作,年底实际登记参保率要达到50%以上,2007年先行试点的3个城市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
为了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反复测算论证,并确定了三项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提出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总体来看,湖北省的筹资水平在年人均220元至320元之间。二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补偿水平。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率在60%—70%之间,在级别越高的医院住院,补偿率越低。既保证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又能较好地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三是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在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参保对象的确定等方面注重统筹考虑几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比如在参保对象上,规定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失地农民中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既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又避免了重复享受。
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为鼓励城镇居民参保,各级财政针对不同的人群按年度分类进行补助:普通居民人均不低于90元,其中,中央40元、省级20元、县市不低于3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人均不低于210元,其中,中央70元、省级100元、县市不低于30元、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人均不低于150元,其中,中央70元、省级50元、县市不低于30元。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上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执行,对地方补助不到位的、参保率达不到规定目标的,从转移支付资金中直接扣减;对财政确有困难的统筹地区,省政府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与地方工作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即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率高、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及时、人员及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年终从省一般转移支付中适当解决,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为重点解决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问题,湖北省于2007年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率先实行医疗保险,并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用药范围等给予优惠。同时,设立惠民医院,对于为低保对象提供优惠政策的惠民医院,各级财政按照本级同类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将其医护人员工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并适当安排设备购置、维修费用。2008年,省级财政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3.46亿元,其中,对城镇低保对象的补助额达1.45亿元。
以提高覆盖面和医疗保障水平为标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湖北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通过不断摸索和完善,在制度建设、资金筹集、运行管理、强化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农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参合率从2003年的53.10%提高到2007年的81.37%。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住院费用补助率也从2003年的27.02%稳步上升到2007年的31.6%。2007年,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民人均住院费用补助达到了827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随着新农合的全面推行,覆盖率的提高,基金的筹资总额呈快速增长趋势。到2007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达到17.60亿元,其中,农民缴费4.17亿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13.43亿元。
2008年,湖北省依据“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将所有参合农民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实现了新农合制度覆盖全省所有农业人口的目标,2008年参合率达到88%,参合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80元。省财政补助实行一步到位,省对贫困县市按年人均32元补助,贫困县市负担8元;省对一般县市按年人均30元补助,县市负担10元。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达到29.25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达到24.13亿元。
以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功能
自2004年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以来,湖北省初步构建了政府主导、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及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2006连续两年,省政府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任务着力推进。2007—2008年,省级财政每年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4000万元。主要做法是对贫困群众全面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把病情较重、个人支付医疗费用额度较大的贫困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扩大了救助病种。还取消了医疗救助起付线,彻底消除了贫困群众享受医疗救助的门槛。为了更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逐步提高了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比如钟祥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救助比例由过去的50%提高到70%,救助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由过去的30%提高到40%,救助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截至目前,全省下拨中央和省医疗救助资金2.75亿元,资助160多万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140多万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大病医疗救助4.1万人次,人均救助资金达到2500元。
责任编辑 戴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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