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作者:谷洪波 龚日朝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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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农业保费收入呈现上升趋势,2004—2006年分别达到3.96亿元、7亿多元、8亿元。从数字上看,我国农业保险逐年萎缩的局面初步得以扭转,但总体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仍不足,农民投保动力不足、保险覆盖面小、灾后获赔少、巨灾保险尚未有效开展。
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困境
1.农民投保动力不足
首先对农民来说,如果某项财产或生产经营活动价值集中且风险大,自然会对灾害事故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并产生对风险转移的强烈要求。然而,在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下,土地基本上是按人头均分承包,且划分零散。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使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动机减弱。
其次农民收入水平低且增长缓慢,难以支付高额保费。近几年,虽然农民人均收入量有所增长,但相比城镇居民差距却更拉大了。在收入水平低增长慢的情况下,农户扣除生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而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率高,除极个别(如森林火灾保险)外,保费率最低在2%,一般的在9%—10%,有些地方...
近年来,随着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农业保费收入呈现上升趋势,2004—2006年分别达到3.96亿元、7亿多元、8亿元。从数字上看,我国农业保险逐年萎缩的局面初步得以扭转,但总体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仍不足,农民投保动力不足、保险覆盖面小、灾后获赔少、巨灾保险尚未有效开展。
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困境
1.农民投保动力不足
首先对农民来说,如果某项财产或生产经营活动价值集中且风险大,自然会对灾害事故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并产生对风险转移的强烈要求。然而,在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下,土地基本上是按人头均分承包,且划分零散。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使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动机减弱。
其次农民收入水平低且增长缓慢,难以支付高额保费。近几年,虽然农民人均收入量有所增长,但相比城镇居民差距却更拉大了。在收入水平低增长慢的情况下,农户扣除生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而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率高,除极个别(如森林火灾保险)外,保费率最低在2%,一般的在9%—1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5%—20%,几乎是城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率的数倍甚至数十倍。高额的保费让农民望而却步,在自愿投保又无一定补贴的条件下,农民大多只好选择不投保。
第三,部分农民“搭便车”的行为导致参保农户不足。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其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即无法排除不购买农险的农户从中受益。如山东省德州市某保险公司预测到雹灾将临,便提前利用高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化解了雹灾,这笔经费必然要从农户所收取保费中支出。由于雹灾涉及的面很广,投保了农业保险的农民因之减少了损失,而没有投保的农民,也从中受了益。许多农民在下一年就会想到自身的行为在偌大的市场中算不了什么,即使他一家不投保,保险公司照样会采取预防措施,所以他也就不投保了。
2.保险公司望“农”生畏
首先,农业保险风险高。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受灾面广,成灾率高,导致农业保险经营本身风险过高,从而造成“保得多也就赔得多”的恶性循环。近1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一直在90%左右,有的年份甚至超过百分之百,远远高于其他险种平均60%的赔付率。
其次,保险费率难以厘定。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收获量和损失量资料、畜禽疫病死亡资料难以搜集,耕地占有资料也极不可信,给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确厘定带来特殊困难。费率厘定难,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难以定损理赔。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的财物,保险价值容易确定,定损理赔相对容易一些。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而此时农作物还未成熟,畜禽处于生长过程中,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未来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的市场价值都很困难。对于特定风险保险,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区别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极不容易的。
发展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建议
1.实行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对关乎国计民生的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和棉花、油菜、甘蔗、甜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实行强制性保险。费率按不同农作物品种和风险等级确定,费率宜相对较低。另外,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自然资源的差异,设置不同的保费标准和赔付水平,实行强制性区域农业巨灾保险,以使农业保险达到合理的保险经济规模,对农业提供最基本的风险补偿。
2.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对农民保费实行补贴。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投保农民的保费补贴,以激发他们的投保热情,同时考虑到东西部差距,中央对西部的财政补贴应高于对东部的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占整个农险保费的比率不能小于2/3,否则对农民没有吸引力。二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费用实行补贴。国外的做法是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公司提供25%的管理费用,若出现亏损,比例还可以提高;对经营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经营主体补贴100%的管理费用;美国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我国政府也应给予农业保险公司这方面的费用支出补贴,以推动农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三是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我国目前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并未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待遇,可考虑在一段时期内适当减免经营农险保险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
3.制定《农业保险法》,使农业保险市场有法可依。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缓慢,现行法律保障体系比较薄弱,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思想散见于《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法》、《农业法》等法律条文中。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农户、保险人等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既避免了农业保险行为的随意性,也可将部分险种实施强制保险。这样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对农户行为管理的费用,在更大范围内增加农户购买保险的数量,满足农业保险的大数原则。
4.严格风险区划、科学厘定费率,化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存在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此,保险公司应根据所处地域的风险状况,如病虫害、冰雹、暴风雨等自然灾害的数据,建立保险数据库,尽可能精确划分风险单位,科学厘定费率,细分费率档次。保险公司还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农民的农业生产态度、努力程度、农作物操作技能、文化水平等有关信息,建立相应的农民诚信数据库,并对农民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和信用等级评定,从制度建设上杜绝农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虽然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根据经济学“学习曲线”的原理,单位成本最终会下降,且随着业务的大量增长,收益会逐渐上升。
5.加速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按传统的保险经营技术无法使农业保险较好地满足保险理论要求的保险条件,导致赔付率过高和管理成本太大,既抑制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又限制了需求,因此,创新和发展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技术已成为当务之急。国外农业保险的新技术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经验,如采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即在特定时期对某一灾害性气候现象发生程度通过用指数的方式反映出来,然后根据灾害性气候出现的频率以及与某一指数大小对应的损失程度计算出费率和赔付标准,形成标准合同。完善灾害的观测系统、灾害全程动态检测及资料的分析处理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和风险预警能力,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
6.与资本市场结合,实现农业保险风险证券化。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所承担风险责任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较为薄弱,农业再保险尚未有效开展,可借鉴国外经验,将农业保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使农业保险风险证券化,也就是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这对农业保险公司而言,既扩大了资金来源,提高了分散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又由于资本市场的全球化特点,易于将一国农业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向国外转移。
责任编辑 王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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