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作者:许思茂 (作者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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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海南省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建立起了从项目、预算、征管、票据、稽查等全方位管理的国有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细化和完善了征收、管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机制,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对国有资源使用权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或出让。但海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管理范围不明确,征管操作执行难;制度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政策和措施的配套上,还没有及时跟上,造成基层执收政策的随意性较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集中统一征管尚未落实,多重管理依然存在,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由于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头管理现象比较严重,资源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建立,出现热点地区管理重叠,偏僻地区管理空白,责权利的不明确,挫伤了职能部门在资源管理使用上的积极性。
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节约使用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壮大地方财政实力...
近几年来,海南省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建立起了从项目、预算、征管、票据、稽查等全方位管理的国有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细化和完善了征收、管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机制,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对国有资源使用权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或出让。但海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管理范围不明确,征管操作执行难;制度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政策和措施的配套上,还没有及时跟上,造成基层执收政策的随意性较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集中统一征管尚未落实,多重管理依然存在,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由于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头管理现象比较严重,资源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建立,出现热点地区管理重叠,偏僻地区管理空白,责权利的不明确,挫伤了职能部门在资源管理使用上的积极性。
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节约使用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壮大地方财政实力的客观需要。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更深层次、更大力度、更广领域上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从根本上建立珍惜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成为海南省做大非税收入蛋糕,增加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
(一)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提高国有资源收益水平
一是拓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进一步拓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将目前尚未纳入政府有偿使用的各类国有资源,尽快实行有偿使用,不断壮大地方政府财力。今后,对凡是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包括国有土地、矿产(含河砂、石料等)、海域、场地、水(温泉)、森林、旅游景点、户外广告等国有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经营权转让或出让,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益事业需要外,都要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变资源使用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
二是健全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机制配置资源的方向,对各类国有资源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有偿转让或出让。今后,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均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或出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切实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加快培育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市场体系。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市场化运作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促进国有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
(二)分类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有形和无形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地要进一步拓展理财范围,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作为新时期财源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巩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国有资源管理运营机制,区别不同资源、不同特点,分类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确保各类资源性收入应收尽收。
一是加强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域资源、水(温泉)资源、旅游景点资源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经营权、探矿权、开采权等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转让或出让,切实提高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收益。在土地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比重,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强国有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严格核算土地储备成本,提高土地收益率。在海域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加快推行海域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或出让的步伐,继续完善海域使用金征缴机制,健全用海项目审批、使用金缴纳和确权登记联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在矿产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产业化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征管制度。凡出让新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在水(温泉)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水资源费管理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水资源有偿开发利用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从取水许可制度转向水权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体制。在旅游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杠杆,引入市场经营理念与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全面推进旅游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改革。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等凡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都要全部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加强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等有形资源及其冠名权、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等无形资源。各地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营运城市公共资源为支点,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鼓励企业投资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道路、港口等公共设施,其广告权、冠名权等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加强对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三是加强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小汽车吉祥号牌使用权,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吉祥号码使用权,网吧经营权,机动车加油站经营权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等其他国有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转让或出让。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等凡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都要全部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完善征管机制,规范收支管理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按照“分类管理,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原则,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分类制定和出台操作性强的规范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收、支、管、用”办法。条件成熟时出台地方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法制化进程。
二是健全征管体系。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征收。所有收入都必须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管理。
三是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利与利益脱钩、权利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机制,积极探索将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与资源保护和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资源监管部门征管的积极性。对组织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成绩显著,节约、集约使用资源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四是规范支出管理。加强资源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要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体系。征收部门的征管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补偿性费用和管理费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由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四)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营造良好征管环境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分类管理、市场优化配置、财政统管收益”的原则,结合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国有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理顺管理职责,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全面规范资源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全过程加强资源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收支管理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及时足额征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要依法加大对违规使用土地、海域,乱采乱挖矿产资源等破坏国有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的,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 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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