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我国革命战争年代由中央苏维埃政府及各根据地政府发行的公债券现在仍然有效,债券持有人可以到国家指定的银行兑现,利息计算到兑现之日止。这一规定表明,革命战争年代革命政权发行的公债是有高度的信誉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下面,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对革命战争年代发行公债的情况作一些介绍。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机关就十分重视通过发行公债来积累资金,支持革命战争,发展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当时共发行公债九类25种。1932年,第四次反“围剿”开始,工农红军进入全面进攻阶段,“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急需筹集战争经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了发展革命战争和“充裕战争经费”,曾发行两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公债。第一期是1932年7月发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公债券”,有五角、一元、五元三种面额,发行总额为60万元,规定1933年1月还本付息,利息为周年一分。同年11月发行了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券,该券的发行额、利息、面额与上期相同,规定1933年6月还本付息。券面有财政人民委员邓子恢的署名和印章。
1933年春,中央苏区军民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第四次“围剿”后,为了进一步供给工农红军所需要的作战费用,同时适应发展根据地的需要,在当年8月的江西南部17县经济建设会议上,决定自1933年10月起,由中央根据地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债券的面额有五角、一元、二元、三元、五元五种,利息周年五厘,规定从1936年10月起分五年还本。券面有主席毛泽东、国民经济人民委员林伯渠、财政人民委员邓子恢的署名和印章。当时,毛泽东同志对发行公债十分重视,他说:“为着发展国营经济和帮助合作社经济,我们在群众拥护之下,发行了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这样依靠群众的力量来解决经济建设的资金问题,乃是目前唯一的和可能的方法”。这300万元债券发行后的使用范围,当时也有明确规定:100万元供给红军作战费,200万元借给合作社、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做本钱。其中又以小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大部分用于发展出入口贸易。这样的“专款专用”,有利于加强革命战争和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
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在1933年1月发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革命公债券”8万元,利息为周年一分,规定1933年7月还本付息.1933年7月又发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革命战争公债券”20万元,利息为周年五厘,规定1934年12月份起分六年付息,1937年12月份起分三年还本。此项公债规定用于发展出入口贸易8万元,粮食调剂8万元,帮助合作社4万元。
湘鄂赣苏维埃政府在1932年12月发行“湘鄂赣省短期公债”5万元,利息为周年一分,面额计有五角、一元两种,规定在1933年12月还本付息。又在1933年10月发行“湘鄂赣省二期革命战争公债”8万元,面额也是五角、一元两种,利息为周年六厘,规定1934年10月底还本付息。
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为了粉碎国民党军队的第五次“围剿”,在1934年7月1日发行“闽浙赣省苏政府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公债券”10万元,面额一元,利息周年一分,规定在1935年7月还本付息。并规定以80%作为决战经费,10%开展经济建设,10%救济群众。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地公债一般都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保证了使用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从而提高了公债资金的效用。
在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至1945年),各敌后根据地共发行各种公债券13类48种。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6年至1949年),各解放区共发行各种公债券14类51种。1950年,琼崖人民政府发行了“琼崖人民解放公债”。此外,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不仅发行过一种名叫“公粮债券”的特殊公债券共2类5种,还有更为独特的公债券:那是以“高梁米5市斤、布1尺、盐5市斤、煤34斤”的价格总和为“1份”的“实物有奖公债票”。由上可见,那时的公债券发行,很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因事制宜的特点。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债发行,历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早在1933年8月,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要把群众的热情提高起来,号召群众购买公债。要努力宣传,做好推销公债的工作。由于做好了宣传动员工作,公债发行受到了群众的信任和拥护。现在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之后,财政部1980年作出规定,老区公债继续有效,这就告诉我们:当年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的革命公债,至今仍闪耀着信誉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