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刊一九八六年第五期第三十七页刊载的《新生乡财政所为贫困户做了三件实事》的简讯中提到,该乡用一部分农业税社会灾害减免款购买生产资料,分送贫困户。一些读者询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政策。为此,我们走访了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现答复如下:
农业税减免是国家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对没有负担能力的纳税户的照顾,是应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纳税户的法定权益。减免税款要按政策直接退给应该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纳税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允许违背纳税户意愿,将减免税款集中使用兴办某种事业,或平均分配。纳税户需要购买某种生产资料,财政部门可以帮助联系解决。因此,新生乡财政所直接用农业税社会灾害减免款购买生产资料,分送贫困户的做法是不妥的。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