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为配合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地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推动事业单位发展事业,财政部制定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该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又能够经济自立的,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应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问: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应建立哪些基金?
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5%,后备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由于各个事业单位的情况不同,四项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别,具体比例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如何改革?
答:对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今后这些单位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问: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财务如何管理?
答: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经济自立前,其经济收入可以留用顶抵一部分经费预算;对有经济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对有经济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如何发放?
答: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可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
问: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的,奖金如何发放?
答: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可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
问:部分自费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奖金如何发放?
答:凡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的,自费负担30%以上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
问: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奖金如何发放?
答: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可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
问: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如何发放?
答: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这次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如果无法计算自费或部分自费比例的事业单位(如医院、文艺团体等),发放奖金的限额可按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核定。
问:基本工资包括哪些范围?
答: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和地区工资补贴。
问:事业单位奖金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分成收入)等。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为奖金。
问:哪一级国家机关批准称“国家规定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问题的规定,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制度的规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所称“国家规定标准”,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标准都不属于“国家规定标准”。
问:高等学校教师兼课酬金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高等学校的教师兼课酬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30元”。按直接从事兼课教师的人教计算,在规定金额标准之内的部分,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部分计入奖金总额。


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是否计入资金总额?
答:根据经财政部同意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教师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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