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委联合颁发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一项重要的奖励制度。它的贯彻执行,对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的积极性,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实现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产品质量差,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是我国生产建设中长期普遍存在的痼疾,目前这个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只有坚决改变这种状况,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较少的投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也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和扩大出口。”最近,赵紫阳总理也强调:企业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做工作。要搞一条政策,使原材料、燃料节约同职工改善生活联系起来,只要整个社会效益提高了,就有条件增加职工的收入。这次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就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在1979年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与1979年的办法相比,这次主要作了以下几点修改:
一、扩大了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范围。1979年的办法规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单项奖励的范围,暂定为10类大量使用的原材料和燃料。这个规定,虽然对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奖励只限定在10类原材料、燃料的范围内,不利于所有工交企业都对其消耗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厉行节约,不利于更广泛地调动企业职工节约原材料和燃料的积极性,许多部门和企业纷纷要求适当放宽实行节约奖的范围。为此,这次颁发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几种生产大量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实行节约奖励,这就扩大了过去仅限于10种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励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调动更多企业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的积极性,从而为广泛降低物质消耗,降低成本,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改进了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计算考核办法。1979年的办法规定:企业的原材料、燃料是否节约,应按核定的定额考核,原则上每年应按照实际达到的新水平修订一次定额,以保持先进合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定额管理工作还不够健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比较落后,没有达到平均先进水平,不需花多大力气就可以得奖,起不到真正鼓励先进的作用。因此,这次颁发的《试行办法》将节约奖计算考核办法改进为:“考核、计算原材料、燃料节约额,应以上年实际消耗量为依据。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上年实际消耗的为节约量。但上年单位实际消耗量不能高于前一年度的单位实际消耗水平。节约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调拨价格计算。”同时,将节约价值较高的有色金属、优质钢材等原材料的奖金率,由原来规定按节约价值的1%至3%计奖,修改为按节约价值的0.5%至3%计奖;原来规定只有10种原材料、燃料的节约奖金率,现在改为20种原材料、燃料的节约奖金率。这样修改,比较科学合理,只要企业真正节约了原材料、燃料,就能得到一定的奖金,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也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乱计节约,乱发奖金的现象发生。此外,企业实行的节约奖,如果不属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原材料,燃料品种,奖金率也要根据实行品种的价值高低和节约的难易程度在《试行办法》规定的奖金率幅度之内核定,不得超出,以利于防止消费基金失控。
三、进一步加强了对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监督和管理。这次颁发的《试行办法》在加强对节约奖的控制、监督和管理方面,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例如,为了防止个别企业弄虚作假,促进企业正确地计发奖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预提年终结算。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如本季累计消耗比上年同期实际水平多消耗了,除本季不提奖金外,多发的节约奖要从以后季度的节约奖中扣回,如果扣不足,其差额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扣回。”条文中还规定,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不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由于少用原材料使产品质量下降的,不给计发节约奖。企业计发节约奖的产品大量积压的,不能计发节约奖。”又如,为便于国家从客观上对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进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查批准企业年度决算和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都要严格审查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节约奖是否符合规定。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多提的奖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实行鼓励节约原材料、燃料的政策,是一个关系到逐步解决生产上高耗费的一个大问题,是挖掘企业潜力,提高企业素质,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工业企业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已占到全部生产费用的75%到80%,原材料、燃料每节约1%,就可为国家增加几十亿元的收入。各级财政、财务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它作为搞活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不仅自己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而且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