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是北欧一个美丽富饶的岛国。人口512万,其中农业从业人员14.7万。农业耕地280.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6%。丹麦的农业生产主要以农牧场为单位进行,家庭农牧场占96%左右。丹麦农业机械化水平高,1983年平均每一农业从业人员生产总值30.2万克郎(目前约四克郎相当人民币一元),创造纯收入12.5万克郎。丹麦农牧产品大约有三分之二出口,农牧产品出口收入占全国出口收入30%以上。丹麦的农牧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丹麦农牧业生产所以能稳定发展,固然有其特定的客观条件,如人少地多,土地肥沃,气候适宜等,但政府实行一系列引导、促进政策和财政部门贯彻这些政策所采取的措施,也是重要的因素。1985年丹麦财政安排农业部预算支出(即全国农业系统预算)93亿克郎,占国家支出总预算2,078亿克郎的4.5%。这些资金,用于直接扶持农牧场发展生产的达88.92亿克郎,占农业部支出预算的95.6%。丹麦财政支援农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是:
(一)支持农牧场生产,实行专项补贴。丹麦农牧场都是私有经济,一般规模小,应变能力弱。有的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主要是市场变化)及劳力老化等影响,经营发生困难,甚至维持不下去。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使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他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青年农民补贴,鼓励农村青年从事农业生产。丹麦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年人大量流入城市,农村劳力不断老化。1961年以来,为鼓励农村青年从事农业生产,对受过高等教育、有农业专业知识、要求经营农牧场的青年,在购买农牧场(包括继承父母经营的农场)或土地、生产设施,资金有困难时,政府可以给予补贴。补贴方式:一是青年自己按市场贷款条件向银行借款,国家给予担保;二是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额不超过23万克郎,期限20年,利率8.5%,头五年不还本,利息由国家支付,五年以后,利息和偿还条件仍予优惠。这项措施实行20多年,对稳定农业劳动力起了一定作用。
2、对困难农民补贴。丹麦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农牧产品销售市场一度比较兴旺,一些农牧场主在建房和购置农机设备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负债很多。1980年底累计负债783亿克郎,为1974年的2.95倍。随后产品销售量下降,价格也有所降低,导致这些场主陷入财政危机。国家为减轻收入低的场主的负担,制定了债务调整法和利息补贴法等,把高利的贷款转为利息较低的保证贷款,由国家担保;一般的贷款由国家贴息.国家担保的贷款,到期确无法偿还时,由国家补偿银行一部分。
3、对宰杀疫畜补贴。丹麦农业部规定,牲畜发生严重传染性疾病时,要不要宰杀,由农业部部长审定。如需宰杀,报经财政部批准,酌情给畜主补贴。
(二)支持科研,推广科技成果。丹麦对农业科研和成果推广很重视,机构比较健全,安排经费也较多,1985年安排5.44亿克郎。丹麦的农业科研和推广机构分科研单位、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和繁殖推广场三个方面。
1、科研单位分官办、民办两种。官办科研单位的开支由国家拨款,试验收入上交。民办科研单位都属开发性研究单位,一般同生产紧密结合,直接为生产服务,收支自理。
2、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一级的有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受农民理事委员会(简称农理会)领导,另有一个由农场入股组织的咨询公司。地方级的为各地的咨询服务点。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分合作组织和私人经营两种,他们的开支主要由自己开展业务,收取服务费解决,国家也按其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合作组织国家补贴其收入的25%,私人经营的补贴20%。主要用于对技术咨询人员的工资补贴,一般补贴工资的70%,并具体补贴到人,但补贴总数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总支出的30%。
3、繁殖推广场负责繁殖推广良种,都是私人性质,国家不予补助。产品自由销售,一般卖给种子公司,由公司精选包装后出售。
(三)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国家为使农业适应机械化的要求,采取了不少促进措施。一是集中土地,扩大农牧场规模。丹麦的农业,以家庭为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不利于实行机械化生产。为此,丹麦从五十年代以来,鼓励农牧场扩大规模,合并小农场,规定农业部有权收回没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土地,耕地租赁期不能超过八年,购买耕地和农牧场要经过批准;对合并后耕地面积在35公顷以上的农牧场,给予低息优惠贷款;每年国家在预算中安排“购买土地支出”,对应该收回的农业土地和农场主要求出卖而一时找不到购买对象的土地,先由国家购买,然后按同价转卖给符合购买条件者,优先卖给扩大经营的农牧场。二是对农牧场机械化贷款贴息。农牧场添置、更新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设备,所需投资的贷款,贴息5%,1981至1985年共贴息8.24亿克郎。同时,对农牧场的产品加工及推销方面的投资贷款,也酌情补贴利息,1981至1985年贴息6,300万克郎。
(四)扶持农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丹麦的农业合作组织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农牧业生产的机械化、专业化不断发展而发展、完善。丹麦的农村合作组织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农户从生产到销售所需的各种服务,全部或大部有相应的合作组织承担。为产前服务的有:农机销售合作社、种子合作公司、饲料合作公司;为产中服务的,除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外,还有种子生产者协会、毛皮用动物饲养协会等;为产后服务的,有农产品合作收购公司、农产品零售合作社、乳制品厂、畜禽屠宰加工厂、禽蛋出口协会和园林特产销售合作社等。
丹麦农民合作组织所以发展较快,同国家的财政支援是分不开的。支援的方法,主要是免交所得税。丹麦是高税收的国家,所得税面大率高,高的达75%。但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盈利,则免征所得税(分配给个人的收入,仍按规定征个人所得税),留作合作组织的发展资金,以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
(五)实行农牧产品价格补贴,保证农牧场的合理收入。为使农场获得合理的、稳定的收入,在生产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六十年代初期,丹麦政府对农产品进口实行限额政策,制定了国内产品的保证价格,以保证国内生产。另一方面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价格补贴的政策,保证农牧场有合理的收入。丹麦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近些年来,共同体内大多数农牧产品生产过剩,需要向共同体以外的国家出口。为鼓励这种出口,保证农牧场收入,共同体对向共同体以外国家销售的粮食、黄油、牛肉、水果、蔬菜实行价格补贴。
丹麦是农牧产品出口较多的国家,出口产品的产值占国内总产值的一半,80%是畜产品,在共同体国家内占有重要地位。因而,丹麦从共同体得到的补贴也较多,1985年约达70亿克郎。这项补贴全部列入农业部支出预算,占农业部支出预算总额的75.27%,占农业生产纯收入的三分之一,平均每个农业就业人员可得4,762克郎,是对农业的一项很大的财政支持。当然,丹麦财政也要按照共同体的规定,向共同体提供农业保障和指导基金。共同体对丹麦的价格补贴,大约一半用于出口商品的补贴,一半用于国内商品及特定项目的补贴。前面提到的,国家对青年农民的补贴,对农场机械化贷款的贴息,均由共同体分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