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本身的财务活动,一收一支无不关系到财物的节省和浪费,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单位的财政监督,防止违反政策、违反制度和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监督是从以下三个渠道进行的:首先是上级党和政府的监督。中央革命根据地和其他根据地的党和政府,经常对下级进行检查,发现财务活动中的问题,及时发出训令或指示,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地加以纠正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这些问题的继续发生。从1931年底,临时中央政府陆续颁布了统一财政条例,建立了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国库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就是为加强财政监督和财政纪律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其次是审计监督。1933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省、县级审计委员会,红军内部也设立审计委员会。各级审计委员会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收支活动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来进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或部队领导机关处理。例如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本身的财务活动,一收一支无不关系到财物的节省和浪费,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单位的财政监督,防止违反政策、违反制度和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监督是从以下三个渠道进行的:首先是上级党和政府的监督。中央革命根据地和其他根据地的党和政府,经常对下级进行检查,发现财务活动中的问题,及时发出训令或指示,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地加以纠正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这些问题的继续发生。从1931年底,临时中央政府陆续颁布了统一财政条例,建立了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国库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就是为加强财政监督和财政纪律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其次是审计监督。1933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省、县级审计委员会,红军内部也设立审计委员会。各级审计委员会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收支活动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来进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或部队领导机关处理。例如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对中央根据地和瑞金直属县以及对互济总会、中央印刷厂、邮政局等机关、团体、公营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了审查,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就是很有效的财政监督。
第三个渠道是群众监督。工农民主政府发动群众进行财政监督是革命根据地财政管理的一个主要特征。1931年琼崖革命根据地规定,财政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鄂东南革命根据地决定,“直属各机关、各群众团体、各部队决算,须每月终公布一次”,“使群众和上下级的机关都能明了财政的实际情形,并得随时监督财政。”早在1929年,中共中央批评了平(江)浏(阳)党包办财政的“绝对不好的现象”之后,还深刻地阐明了群众监督财政的重要意义:“不管共产党员事实上怎样在吃苦,但群众既然没有机会过问,则一定要怀疑共产党是一样的刮地皮;若再加上部分党员的官僚化,则群众无论如何是不会看出共产党同国民党的区别。”经济民主,财政公开,群众监督,也是加强财政管理的一项有效的措施。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执行财政纪律是很严格的。各项财政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关法纪颁行之后,一方面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能自觉地遵守;另一方面对少数蜕化变质,知法犯法的人员,则严格执行纪律,坚决绳之以法。在1929年,中共中央就强调:“无论在苏维埃及党的机关中,无论是任何的上层负责人员,不经过组织的路线,不顾群众的痛苦,私自提高个人生活,或是浪费公共机关的必需品,这些都应当受到苏维埃政府之严厉的制裁。”中央指出:负责人一定要与群众共甘苦,这并不简单的是个人生活问题,而是革命指导者在群众中的信仰问题。”(中共中央给湖南省委的指示信,1929年9月5日)。
当时,党和政府对贪污腐化分子的处罚规定是极严格的。1932年7月,临时中央政府指出:“对于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共财物,致使国家受损失者,依其浪费的程度,分别予以惩处,从警告、撤职、短期监禁,直至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在中央的严格要求下,各革命根据地对贪污腐化分子的惩治也是极严格的。1932年4月,中共湘鄂赣临时省委规定:工作人员侵吞公款的,“交群众大会枪毙。”对侵吞公款的党、团员,毫不留情地开除党籍、团籍。鄂东南根据地工农民主政府指示:“对没收来的逆产,要按照实在可值的价格有计划的拍卖,”不许内部贱价处理,严禁负责人贪小利“损害公家收入”,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以至“组织革命法庭审理和严办。”并规定“贪污公款情节严重的,杀头”。为了使惩治贪污成为经常性的工作,各革命根据地还先后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由于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在革命根据地,廉洁奉公,克勤克俭,蔚然成风。
以上事实表明,严明财政法纪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做好财政工作的一条极其重要的经验,这条历史经验,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仍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当前,有那么一些单位和个人,趁经济体制改革之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坑害群众;唯利是图,害国害民。如已经揭发出来的晋江私制假药案;海南岛进口大量汽车倒卖牟利案;以及基本建设中偷工减料,降低质量,置建设百年大计于不顾的行为等等,其手段之恶劣,性质之严重,已达到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重温这一历史经验,是会从中得到启示和教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