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问题,是当前和“七五”期间头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仅就财政需要采取哪些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对策,谈一点看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扭转过去高积累、低消费的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增加人民消费的政策和措施,并已取得显著的成效。五年来,全国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增加了50%左右,平均工资增加20%以上,农民平均纯收入增长了80%,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之大,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为什么又提出对消费基金要控制其增长过猛呢?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消费归根到底都是物质的消费,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消费多少,消费水平能够达到多高,是由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发展状况和能够生产出多少可供消费的物质产品所决定的。如果人民的消费水平超出客观生产所允许的限度,不但不能使人民生活水平实际有所提高,而且会带来对人民生活的损害。陈云同志说过,吃光用光,国家就没有希望。从1984年冬以来消费增长的速度来看,已大大超过了当前客观允许的限度,已不单单是分光吃光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1984年劳动生产率提高了8.7%,国民收入增长了12%,轻工业产品增长了13.9%,而全国职工工资总额比上年却增长了19%,其中奖金和计件超额奖增长了48.1%;据银行统计,用于工资基金的现金支出比上年增长了22.3%。这种消费基金猛增的结果,就是国民收入的超分配,货币购买力大大超过物质产品的可供量,市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因此,控制消费基金的不正常增长,不使消费基金增长过猛,是发展大好经济形势和保证继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
财政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中心环节,在控制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治病,必须先弄清病因,要控制,就要首先弄清造成失控的原因。造成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之外,还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固定资产投资对消费基金增长影响是很大的,据统计,当前每百元投资中就要有40元左右转化为消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度膨胀,必然带来消费基金过猛的增长。所以,要控制消费基金的过猛增长,就必须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在适当水平上。二是一些不正当的分配导致了消费基金的增长过猛。根据税收、财务大检查初步揭露出来的一些材料看,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非份收入,用来扩大消费基金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的,数量也很可观。在生产领域中,不少企业在分配中,不是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是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经济效果来相应地增加消费,而是千方百计“计算”国家,不惜违反财经纪律,采取乱挤成本,偷税漏税,不按规定使用税后留利,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办法,来取得非份收入,乱发奖金和实物,乱加工资和补贴等等。在流通领域和其他非生产领域中,攫取非份收入用于扩大消费基金的,也不亚于生产领域。诸如,向企业或单位伸手,要挟和索取非份之财,什么“赞助”、“集资”、“办公司”、“办好事”等等,还有各种摊派、乱收费、任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等。把大量的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化为小团体私有,而后,用来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用来挥霍浪费。所以,要控制消费基金过猛的增长,除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外,还必须针对这些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对策。
目前,财政在控制消费基金过猛增长方面,已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比如,旨在防止工资和奖金过分增长,开征了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制定并实施了工资基金管理条例等等。但这还不够,笔者认为还有必要采取如下一些财政对策。
第一,针对企业乱挤成本的情况,可以制定和颁布计税用的法定成本,按法定成本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内容,计算纳税所得额。法定成本是专为计税用的,要规定法定成本所应包括的成本项目和具体内容,对一些容易乱摊乱挤的成本项目和内容,要规定其数量界限,比如,问题较多的销售费和企业管理费,就要按细目规定其计入成本的限额或比例。运用法定成本计算纳税所得额后,企业挤成本最终只能是挤自己的留利,所以,法定成本可以防止企业用挤成本的办法逃税和增加非份收入。
第二,针对企业不按规定比例使用留利的情况,可以对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实行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的制度。这个办法,在税前还贷的条件下,就更为必要。当前,挤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职丁奖金和集体福利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因为在现实情况下,企业不必耽心缺少发展生产的资金,它可以用银行贷款来搞更改;而允许企业税前还贷,实际上是企业用钱,财政还钱,企业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所以,挪用生产发展基金于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对企业及职工有利而无害。对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不是又管死了吗?不是的。专户存储只是加强对企业使用生产发展基金情况的监督,只要企业遵守生产发展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具体使用仍然是企业的自主权,银行、财政只有在企业挪用生产发展基金于其它方面时,才给予干涉。如果说这样做是管死了,那么管死的是乱用;乱用的权力任何时候都是不能给的,都是必须管死的。
第三,针对用各种非正当手段或形式取得非份收入,设“小金库”挥霍国家资金的情况,应重申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都必须健全会计核算,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在统一的帐簿上核算,不得设置几套帐,不得设“小金库”。这要作为一条纪律,违者要追究行政领导和当事人及会计人员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第四,加强财政监督机构的建设。财政监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政部门对纳税义务者及预算执行单位的监督;一是财政部门内部的自我监督,即对财税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同时完善这两个方面的组织建设,把两个方面的监督同时搞起来,才能有真正而有效的财政监督。为了完善财政监督,在财政部门对外监督方面,除进一步加强财税专管员制度建设之外,还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员(或专管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开支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系统内部监督,则应当设立财税巡视员或督察员制度,对财税工作人员的工作及履行职守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揭露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政规章制度。近些年来,财政部门经过一系列改革,修改了一些旧的规章制度,建立了一些适应新情况的新的规章制度,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在许多方面还没有完全摆脱供给制的框框,有些新的规章制度中也存在某些旧的管理模式的痕迹,仍然跟不上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微观经济空前活跃的现在,一些规章制度的制约作用显得更加无力。因此,必须根据主客观条件成熟的程度,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按照既要搞活微观经济又要强化宏观经济控制的需要,尽快改革那些不适应新形势或已失去制约作用的规章制度,以健全财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