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陶增骥
[大]
[中]
[小]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国民经济将是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的调节,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保证重大比例关系比较适当,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我们应当以《决定》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探索出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投资的道路。本文试图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切盼同志们指正。
规模与国力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投资规模与国力是否相适应,是经济稳定还是不稳定的关键。怎样衡量投资规模是否与国力相适应呢?
有的同志从年度投资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寻找投资规模的合理数量界限,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年份,投资额占国民收入18%左右比较适宜;超过20%,整个积累占国民收入即达30%以上,经济生活就会趋于紧张,甚至会出现比例失调。这样一种研究是很有意义的。
下面我想从财力与物力的关系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财力与物力,说到底,还是有没有物资的问题。应当是有多大的物力,就安排多大的规模。离开了物资供应量,投资规模的大小也就没有衡量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可...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国民经济将是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的调节,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保证重大比例关系比较适当,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我们应当以《决定》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探索出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投资的道路。本文试图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切盼同志们指正。
规模与国力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投资规模与国力是否相适应,是经济稳定还是不稳定的关键。怎样衡量投资规模是否与国力相适应呢?
有的同志从年度投资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寻找投资规模的合理数量界限,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年份,投资额占国民收入18%左右比较适宜;超过20%,整个积累占国民收入即达30%以上,经济生活就会趋于紧张,甚至会出现比例失调。这样一种研究是很有意义的。
下面我想从财力与物力的关系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财力与物力,说到底,还是有没有物资的问题。应当是有多大的物力,就安排多大的规模。离开了物资供应量,投资规模的大小也就没有衡量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可以不计规模,但是不管计算不计算规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总归要动用物资。无论是基本建设还是更新改造,也无论是全民还是集体、个体,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没有“三大材”,没有机器设备,都办不成事。它们所需生产资料都要在全社会内进行平衡。国家不给安排,它就会冲击国家建设。除去生产资料之外,进行投资还需要一部分生活资料,也要进行平衡。总之,确定投资规模,要考虑全社会的物力,要在保证现有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行有余力,再安排建设。确定投资规模时,既要考虑年度投资规模,又要考虑五年投资规模和各年的在建规模。如果在建规模过大,战线过长,即使压缩年度投资规模,也会拖长建设周期,降低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建设规模又要受年度平衡的制约。只有在建规模比较合理,年度投资规模也与国力相适应,才能较好地解决建设规模问题。
陈云同志早在五十年代就提出财政、信贷、物资三大平衡。三大平衡的实质,就确定建设规模来看,就是财力与物力的平衡问题。今天的情况比当时复杂。因为现在财政资金不仅是预算内,还有庞大的预算外资金。现在信贷不仅是用于流动资金,而且还参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分配。银行贷款投资于建设,也必须有相应的物资保证,否则就会发生信用膨胀。现在还有利用外资的问题。外资,从眼前来说是财力,从长远来说则是负债。利用外资要看能不能还债,在长期规划中能不能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如果失去控制,外汇发生逆差,国际收支失平,变成了债务国,就会发生危险。今天的情况尽管比过去复杂,但是平衡的基本原理并没有变。在我们这样的大国,要使经济建设能以持久的较快的速度顺利发展,就是要靠自觉的平衡。在改革投资体制时,只能加强而决不能削弱平衡。
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
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都需要资金,也都要兴工动料。一般来说,更新改造比之基本建设,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因此,能够用更新改造解决问题的,就不必进行基本建设。同样,在基本建设中,能够通过改建、扩建解决问题的,就不一定新建。这样,才能充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在考虑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时,必须正确地处理这一问题,两者应当密切配合,相辅相成。
立足现有基础,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1)企业缺乏更新改造的积极性,缺乏内在的动力。在把折旧基金下放给企业以后,情况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甚至大量的折旧基金被挪用于基本建设或其他用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地互相攀比的产值翻番的任务很重,产品不愁没有买主,工资奖金又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使企业难以停产进行更新改造;而铺摊子搞新建、扩建,既不影响企业现有利益,又能增产增收。加以国家分配物资是重基建、轻改造,贷款利率是改造高、基建低,这些都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2)技术改造与基建中的改建,制度中有区别,实践中分不清,有的项目今年列基建,明年列更新改造,哪里有钱往哪里列,甚至更新改造完成的投资中也有新建项目。(3)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是对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统一进行平衡,而是由经委和计委分别掌握,分别编制,然后进行汇总。为解决上述问题,第一,对应进行改造的企业,要合理安排其生产和上缴收入的任务;第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物资分配,应根据先更新改造、后基建的原则,统筹安排,计划可以由计委、经委分口管理,但必须统一平衡。
投资计划与经济杠杆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当前的问题是,投资计划体制的改革,往往是围绕集权分权(主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问题做文章,在强调放的时候,把不应放的大权也放了,影响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强调统的时候,把不应统的小事也统了,影响微观经济的搞活。其次,在计划工作中如何自觉地依据并运用价值规律,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在认识上没有解决,在体制中没有贯彻。
我认为,固定资产投资首先要由国家计划来调节,既包含指令性计划,也包含指导性计划。要受社会主义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与此同时,还要自觉地依据并运用价值规律,运用一系列的经济杠杆。既不能一切都用计划统得死死的,又不能不要计划。因为没有计划就没有目标,经济杠杆的运用也就失去了方向。同时,计划也不仅仅是目标,而且还是直接调节固定资产投资的极其重要的手段,这主要表现为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中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的重要保证。其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五年计划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规模,各年的在建总规模),投资方向,生产力布局,新增固定资产和新增生产能力,等等。这关系到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关系到各部门重大比例关系以及地区供产销平衡等。经验证明,这些重大经济活动一放就乱,必须通过国家计划,加以管理,加以控制。除此以外,重点建设项目及其投资规模、生产能力和建设工期也需要实行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还应包括投资的不同资金来源及其额度,如国家投资、自筹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以及主要设备和建筑材料的供应,等等。
除去指令性计划以外,都属于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在计划规定的自筹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的指标范围内,具体安排哪些项目,可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市场情况自行决定,国家不采用行政手段,主要通过经济杠杆的运用促其实现。
还有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问题。要把几十万个企业放开搞活,使企业具备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企业没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是不行的。但是如何使企业的更新改造不致影响宏观经济的大局,除了大中型的技术改造应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平衡以外,对于众多的企业来说,关键是国家要制定明确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现在的问题是,除了国家预算内投资和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投资贷款以及由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以外,其余数百亿元的预算外投资(包括自筹投资和以折旧基金进行的投资)以及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投资,在国家计划中只有规模的核定,而无对使用方向的计划指导。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杠杆的运用也没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容易出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现在,财权已经下放,投资决策权也已陆续下放,但由于缺乏计划指导,地方、部门、企业想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建设、重复引进、盲目引进,也是有困难的。
在加强计划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经济杠杆中,价格杠杆是首要的杠杆。但应看到,价格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象对一般产品那样直接,要经历一个过程。有些工业,如能源、原材料工业等,是我们迫切需要发展的,由于价格偏低,一般不愿投资。但我们不能设想,将这些产品的价格一下子提到高于加工工业产品的水平。那样做,不仅不现实,而且由于加工行业不可能对涨价后果完全在其内部消化,势必引起连锁涨价。又如对公路、码头等交通事业的投资,本身没有多大收益。对这些重点项目的投资,还是主要靠国家指令性计划。这是不是违反价值规律呢?我认为,国家投资于这些重点建设,是从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益出发的,因而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一种表现。
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税收是一个重要杠杆。为了控制预算外投资的规模,对超过国家核定计划指标的投资,应课以重税。为了调节预算外投资的方向,对不同行业的投资,可以分别短线产品或长线产品,制订轻重不同的税率,有的给以免税的优惠待遇,有的不仅免税,还可给以财政补贴。此外,对某些迫切需要更新改造的行业或企业,可以考虑提高其折旧率。这些,都要兼顾投资政策和国家财政情况作出决定。
财政分配与信贷分配
1980年以来,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通过建设银行贷款,试行“拨改贷”,1985年全面推行。与此同时,各专业银行长期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大幅度地增加,银行将一部分存款资金贷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面对这种情况,有人主张,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以信贷分配代替财政分配;甚至有人提出,财政应当退出整个再生产领域,由银行信用取而代之。这就要求在理论上回答两个问题:财政对长期投资的分配是不是具有必然性?如何认识信贷分配的性质和作用?
我认为,财政分配的实质就是国家分配。从财政收入来看,国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它所创造的利润,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企业,必须上缴财政。正因为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国家既可以通过利润解缴形式,也可以通过征税形式,把它集中到自己手里,还可以将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使用。同时,国家把从企业集中的收入有计划地投资于建设,这也是财政分配的重要内容。不仅通过国家预算直接分配的投资是如此,即使预算外投资,由地方、部门、企业直接进行的,其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资金的性质还是属于财政资金,因而在本质上仍然是财政分配。所以,财政分配投资的客观必然性,是由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决定的,是由国家有计划地分配投资所决定的。
那么,又如何看待信贷分配的性质呢?
先谈“拨改贷”。“拨改贷”是把财政通过建设银行拨付的基本建设拨款,改为通过建设银行以信贷形式发放,到期收回,缴还财政。实行“拨改贷”以后,从投资来看,它仍然是国家投资而不是银行投资,仍然要按国家计划进行,受计划调节;投资的资金来源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投资的支出属于国家财政支出,还款也要用企业建成后上缴财政的税金;这一切,与拨款制相比并无变化。从贷款来看,它不是银行说了算,而是银行按照投资所有者指定的条件和金额代为发放,并代为收回,可说是一种委托贷款。“拨改贷”的意义究竟何在呢?我认为,它是通过经济杠杆的运用,促进国家指令性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还本和付息,以加强人们的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加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因此,“拨改贷”可以说是处理国家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投资关系的一种形式。
对“拨改贷”的作用要有恰当的估计。既要看到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不能估计过高。要根本改变投资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不是“拨改贷”一项措施就能解决的,还需要有其他条件和其他经济杠杆的配合。“拨改贷”本身的具体作用,要根据贷款与借款单位经济利益能否挂钩以及挂钩程度如何而定。要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首先,有偿还能力与无偿还能力的不一样。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一般是有盈利的企业,建成投产以后,由其创造的利润还本付息,因而有可能与其本身利益挂钩。而无偿还能力的单位,例如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并无盈利,不可能还本付息,对这类单位实行贷款,最终只能免还,还是财政负担,与拨款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其次,新建企业与扩建、改建的现有企业不一样。现有企业有其本身的经济利益,厂长和职工也有其个人利益,从而有可能造成一种机制,使贷款与企业的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挂上钩。而新建企业,在未建成投产以前,就很难造成这种机制。
再次,建设工期长的和建设工期短的不一样。后者对还款付息有现实感、紧迫感,前者就较差。工期越长(例如数年以至十年),和它的眼前利益关系越少,则这种感觉越淡薄。
此外,有的借款单位并非将来承担还款的单位,责权利相互脱节,这样,贷款制的作用就有局限性。
现行制度规定,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是折旧基金和应上交财政的税利等,后者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直接联系,因而贷款制的作用会受到限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拨改贷”办法,可以设想:(1)对无偿还能力的非生产性建设,仍由财政拨款,不必改行贷款制。(2)对企业的扩建、改建给与贷款时,应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参与为条件。(3)贷款利息由企业的自有资金偿还一部或大部。(4)逐步提高利率水平。在实行“拨改贷”的同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与“拨改贷”相比,投资包干所起作用仅限于建设投资阶段,但发挥作用的范围广,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工期长短,有无偿还能力,在促进节约投资使用方面都可以起一定作用。
至于非“拨改贷”,即一般的银行投资贷款,现在建设银行办,其他专业银行也办。建行办的主要是为弥补国家计划内投资由于财政资金不足而发生短缺的部分,还款也是以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税利偿还,实际上是对国家投资来源的一个补充。由于建行没有长期存款资金来源,不可能多办。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基建性质的贷款,原则上应有一定的限制。
固定资产投资与固定资产再生产
固定资产投资是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财力保证,是为固定资产再生产服务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既有社会再生产一般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工业建设来说),就是它的活动是建立新的综合生产能力或改进现有的生产能力,因而它对未来的生产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固定资产建成以后,一般是不能移动的,因而它又决定着生产力的布局。即使是非工业部门的建设,如铁路、码头、水库等,它们并不直接形成生产能力,但对未来的经济活动,对社会再生产同样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说,为了搞活经济,对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可以较大地下放权力,国家不作过多的干预,但是,对一个工业企业的建设,就不能不加区别地同样对待。因为前者是对现有生产能力的运用,对现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一般来说,它不能改变生产方向、生产结构和生产地点;而后者则是生产能力的建立或改变,是新企业的建立或对现有企业的改造。两者的性质和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提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的同时又指出,国家可以决定企业的创建和关、停、并、转、迁。我们体会其意义就在这里。适应这一特点。在考虑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时,必须慎重对待,必须注意加强投资的计划性,必须坚持按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建设前期工作。这是我们多年的正反经验反复证明了的。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一个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在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也总是力求加强其固定资本投资的计划性。在大型联合企业中,他们的固定资产投资权往往是集中在公司一级,而不让所属基层企业自行其是。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投资体制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对体制所处理的各种关系,就可以不加区别,同等对待。例如,对于国家与建设部门、建设单位之间的投资分配,在管理上应当从严,而对于建筑业、设计单位及各种工程承包公司、开发公司等,则可以较多地放开放活;对新建企业应当从严,对原有企业的更新改造,相对来说可以从宽,等等。
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
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要承认并充分尊重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要强调局部利益应当服从整体利益。我们在很长时期中,不承认全民所有制内部各方面存在着利益的差别性,没有把它们所担负的责任同其本身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因而挫伤了它们的积极性,形成了大家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体制改革中力除此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最近暴露出另一种倾向,就是某些单位程度不同地只强调本身的局部利益,而不以国家利益为重。这样下去,会导致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的后果,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我们进行的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改革。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从来是既讲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又承认各个局部和个人利益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可能而且也应当提倡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利益。为了整体利益而作出贡献,这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为了局部利益而努力工作,这是第二位的动力。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兼顾国家利益和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才能使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地、持久地向前发展。这是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所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也是改革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时所需注意的原则。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