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武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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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武汉市按现行行政区划,所属13个区县,其中:6个城区,3个郊区,4个县。1981年以前,除对四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比较完整的财政管理体制外,对各区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82年至1984年,市对各区也曾采取过一些交通措施,如:对各区采取“固定补助加增长分成”的办法。按照这个体制,全市6个城区和3个郊区,一年总的财力大体只有六、七百万元。随着全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对各区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严重束缚了各区的经济发展,改革各区财政体制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市里各部门通过“简政放权”以后,市里事业体制已将中学下放给区,企业体制下放了零售商业,区一级财政的收支范围逐渐扩大,这就给各区建立完整的一级财政提供了条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经研究决定,从1985年起,对市属9个区建立一级财政。比照中央对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对各区县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收入超基数比例分成”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我市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既要照顾各区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又...
武汉市按现行行政区划,所属13个区县,其中:6个城区,3个郊区,4个县。1981年以前,除对四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比较完整的财政管理体制外,对各区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82年至1984年,市对各区也曾采取过一些交通措施,如:对各区采取“固定补助加增长分成”的办法。按照这个体制,全市6个城区和3个郊区,一年总的财力大体只有六、七百万元。随着全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对各区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严重束缚了各区的经济发展,改革各区财政体制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市里各部门通过“简政放权”以后,市里事业体制已将中学下放给区,企业体制下放了零售商业,区一级财政的收支范围逐渐扩大,这就给各区建立完整的一级财政提供了条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经研究决定,从1985年起,对市属9个区建立一级财政。比照中央对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对各区县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收入超基数比例分成”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我市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既要照顾各区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市里适当集中财力的需要,同时还要从财政体制的角度,保证工资、物价两大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制定办法、设计比例和测算平衡的全过程中,具体掌握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新体制办事,政策公开,统一计算口径,不挤不让,有困难摆出来,照顾在明处;二是在保各区县的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让各区县寄希望于未来,使区县的财力随着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既给压力,又给活力;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各区县的经济基础和财源大小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超基数收入的比例。在具体办法中,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财政的责任和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税种设置和划归我市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收入,对市、区、县的收入划分为:
1、市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中央留给地方的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30%;市直接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的30%和国营企业奖金税,以及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列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均不包括县级征收部分)。
2、区县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县100%,区70%);农(牧)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其他收入;四个县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均列为县级财政固定收入。
3、中央与市级财政的共享收入。包括市级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市级经营的粮食、食品等企业的亏损,小型企业的承包费、租金、有偿转让收入,包干企业的利润和弥补企业的计划亏损、补贴等;所在地区企业(不包括县级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交纳的部分)的90%;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市、区、县)的营业税;市直接征收的资源税;建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
4、市与区县级财政的共享收入。包括所在地区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的所属企业交纳的部分)的县级100%,区级10%;区县级国营企业(包括市下放给区的商业零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弥补企业的计划亏损、补贴等;四个县征收的资源税;区县级经营的粮食、食品等企业的亏损。
(二)财政支出的划分。按隶属关系的原则划分,市和区县支出的具体范围是:
1、市级财政支出。包括市级各部门的支农支出、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社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和其它支出等。还有中央、省下拨的各项专款支出。市集中掌握的地方统筹和市财政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方面的专项支出。这些专款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由市统筹安排,分别下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
2、区县级财政支出。包括区县级各部门的支农支出、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民兵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费(包括市下放给区的中学经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人员)、简易建筑费、优抚救济和其它支出等。
(三)收支基数核定的方法.
1、根据新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对各区县的财政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财政支出基数,对各区以1983年原决算支出数为基础,扣除省、市下达的各项一次性专款、调入资金以及某些调整因素,作为区级支出包干基数;对各县以1983年原决算收入数和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县的应得财力,作为县级支出包干基数。
2、198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新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各区原对区以上集体企业征收税后积累5%的资金同时取消,为了不影响区级的财力,对这部分资金由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作专款下拨。各县取消工商税1%的附加收入后,为了不影响县级的财力,对各县新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留给各县使用,多收的部分,市不收回,不足部分,由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补足差额,并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收列支。
3、农业税灾情减免,按1983年决算中灾情减免前的原任务数还原列入收入基数,今后视当年灾情,根据中央批准的灾情减免的数额,由市分别下达到有关区县,并按体制规定,由市返还补助资金。
(四)收支挂钩的问题。
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有利于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的关系,对各区县比照中央对市的办法,在1985和1986两年内,除市级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市级财政的共享收入外,将市核定各区县的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县级财政的共享收入的基数加在一起,同市核定各区县的支出基数挂钩,确定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数额。收大于支的定额上交,收不抵支的定额补贴,当年实际收入数超过收入基数的部分实行比例分成(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定额上交或补贴数不变)。超基数收入的分成比例,根据各区的经济基础和财源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并根据中央规定,先执行两年作为过渡,待中央对市实行彻底的分税办法以后,再相应调整。
这次市对区县实行新财政体制,对各区来讲,改变了过去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对各县来说,体制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和优越性。
一是新财政体制基本上以税种作为划分收入的主要依据,有利于今后过渡到实行彻底分税的体制,这次对各区就是在划分税种的基础上建立区一级财政的。
二是新财政体制突破了以企、事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界限,使各级都关心收入,注重收支挂钩,同时又保留了市对县原体制的一些做法,使区县有比较稳定的财力,在保住正常经费后,支出基数比过去有所增加,有可能拿出一定的财力办其他的事。
三是新财政体制把区和县的体制及管理办法,基本上改为执行全国的统一体制,并对各区县收入超基数的分成比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照顾了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初步解决了原体制中苦乐不均的问题。
四是按照这个新体制,区县是可以过得好一些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保了工资改革所需要的资金,这笔资金由市里负担,解决了区县的后顾之忧。二是保了区县的正常经费,这次核定区县的支出基数,比原来的包干支出基数有适当增加,并考虑了1984年经市批准新增的人员机构经费。三是适当增加了各区县的预备费。四是保了各区县原体制中的既得利益,并有所增加。这次新体制中各区收入超基数的分成比例,是以原体制中固定补助和增长分成的数额为依据确定的,不仅保住了原体制中的既得财力,而且完成1985年的收入任务之后,还可以多分成。今后随着收入增长,增收越多,好处越大,能促使各级都关心收入,发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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