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财政部已正式印发。今年的预算科目是在1985年预算科目的基础上,根据改革的精神和“七.五”计划第一年的要求,本着成熟一条改一条的原则修订的。今年的预算科目同去年的预算科目比较,预算收入科目变化较大,预算支出科目略有调整。现将主要变动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预算收入科目
1、预算收入科目中原来的“各项税收类”科目,主要有四个变化。一是根据税收征管分工,将“各项税收类”划分为三个“类”。即税务机关征管的工商各税,设“工商税收类”;海关征管的关税等,设“关税类”;财政机关征管的农业税等,设“农牧业税类”。新的分类方法,既便于征收机关的分工管理,又体现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进程。二是对“工商税收类”的各“款”级科目,基本上按照不同的课税对象,即对流转额的征税,对收益额的征税,对财产的征税,对行为的征税,以及涉外税的顺序重新排列,注意了各个税种排列次序的科学性。三是对“工商税收类”各“款”级科目按税种设置,一个税种一个“款”,改变了过去“款”级科目设置没有一定规律的状况。有的税种由于预算收入体制划分不同,或者分成办法不同,为适应各级国库进行预算收入划分和分成留解工作的需要,通过“款”下设“项”级科目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产品税”是一个“款”,下设8个“项”,其中“中央石油企业产品税”、“中央电力企业产品税”、“中央石化企业产品税”、“中央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四个“项”,因为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固定比例分成,然后再参与总额分成,所以要单设“项”;“一般产品税”是实行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所以也要单设“项”;“进口产品税”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所以也要单设“项”;等等。四是根据1986年税制改革的发展情况,增删了一些款级科目。
2、根据预算科目要体现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新税种,要反映国家亏损补贴政策以及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将原来的“企业收入类”科目分解调整为以下四大类:
①“国营企业调节税类”。将原来的“目”级科目提为“类”级科目,“类”级科目下按主要部门设“款”级科目。这样,既符合调节税作为一个新税种应当单独反映的要求,也兼顾了企业主管部门按行业进行统计分析的需要。
②“价格补贴支出类”。将原来在“企业收入类”科目中反映的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价格(价差)补贴和1985年价格体制改革后的各种补贴,汇并成一“类”,全部移到预算支出科目中去,以利于通过国家预算更好地反映国家的价格补贴政策。
③“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将外贸部门的全部亏损补贴,粮食、商业部门除价格补贴以外的全部亏损补贴,以及其他部门的亏损补贴,归并成为一个“类”,把过去收入退库(暗扣)的办法改变为在预算收入科目中明摆。这样,既体现国家的亏损补贴政策,又有利于加强对企业计划亏损的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扭亏增盈。
④“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设置上述三“类”科目后,将原来“企业收入类”中余下的部分,即未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上缴的“利润”和“资金占用费”,利改税后的国营小型企业上缴的“承包费”和“租金”四个“目”,合并为一个“类”,以反映企业税后利润和包干上缴利润的情况。
对上述①、②、④“类”收入科目如何按部门设“款”的问题,曾有过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有一个部门设一个“款”;另一种意见主张按主要部门设“款”,数额不大的部门均并入其他部门一个“款”中。在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下,最后还是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即对这三类“款”级科目的设置,按每个部门上缴预算收入的数额大小来定。数额较大的部门就单设“款”,数额较小的部门就并入其他部门一个“款”中,“款”下再按实有部门设“项”。这样,既满足了对主要部门汇总分析的需要,又适当简化了“款”级科目的设置。
3、原来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类”的“款”级科目,没有完全按缴款单位的预算级次进行划分。为了便于考核地方征收任务的完成情况,这次修订时,将“款”级科目按中央、地方不同的缴款单位划开,虽然增加了几个“款”级科目,但能较好地满足工作上的需要。
二、预算支出科目
预算支出科目,除政策性价格补贴由原来的收入退库改列预算支出,增加了一个“价格补贴支出类”科目以外,其余各支出大类只是对其中的个别“类”的“款”、“项”级科目略加调整。
1、“基本建设支出类”。根据对企业单位实行拨改贷,对事业行政单位仍然实行预算拨款,两种预算支出方式并存的特点,在本“类”按部门分的“款”级科目下,一般均增设了“基建拨改贷”和“基建拨款”两个“项”级科目。这样改,有利于加强对基建拨改贷支出的预算管理,也能够反映生产性基建支出与非生产性基建支出的情况。
2、为了更好地分析研究行政管理费的支出情况,将公安、安全和司法检察业务费移入“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类”;将党政群的干部训练费移入“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已在1985年通知修改)。
3、对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工资”、“补助工资”两个“目”的说明,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的新的工资构成,作了相应的修改。
此外,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科学事业费、各类教育经费和离休退休费用,多年来都是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支出科目中反映,需要总数时,再加计汇总。对这三项支出,曾研究过集中设“类”的问题。由于集中设“类”,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分类体系要作大的调整,主管部门的财务归口单位、预算支出指标都要重新划转分配等等,因此,1986年上述支出科目的分类暂时维持不变。
上面是1986年预算收支科目的一些调整变化情况。所有预算缴款和拨款单位在具体使用时,都应按照规定填报和统计,不能随意更改,也不能该填不填。特别是各个预算缴款单位,在填写“国库缴款书”时,一定要把预算收入科目的款、项科目填列准确完整。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各级国库,应当加强辅导,严格把关,充分发挥国家预算科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