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特别是一九八四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集资、赞助等名目,随意向企业摊派资金和物资,造成企业社会负担过重.据湖南省长沙、株洲、常德等市典型调查统计,企业开支各种社会负担的总金额,一般占企业留利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集资、摊派的名目繁多,诸如:教育集资、电站集资、邮电集资、医院集资、电视广播集资、堤防修建费、主管部门管理费、桥路街道修建费、绿化费、扫街费、治安费、民兵训练费、文体活动费,等等,共有二十多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社会负担呈不断上升趋势。有的同志说,企业象块『唐僧肉』,大家都想吃一口,也不管企业的承受能力如何。常德电池厂,是个不足三百人的小厂,一九八四年企业留利三点四万元,而被摊派的教育、建变电站、护堤三项集资就有四点七万元,将留利全部拿走还不够。攸县氮肥厂,是个县办企业,一九八四年被摊派的教育、城建集资和电视赞助费达五十点四万元,占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四。
笔者认为,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渠道集资的办法,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的财力,用于兴办地方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以及某些开发性的事业,是应当提倡的。但是,集资过多过急,甚至乱摊滥派,使企业承受不了,其危害就大了。一是把国家放宽政策给企业增加的财力,用种种名目挤走,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二是损害了企业的自主权,削弱了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使企业失去了后劲。三是侵占了国家财政收入,有些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或不肯拿自有资金支付,就把集资、摊派款挤入成本费用或抵减上交利润。如常德有一个机械厂,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三月,承担各种集资、摊派款七万多元,从留利开支的只有二千多元,挤入成本二点七万元,抵减上交利润的有四万多元。四是助长一部分集资、摊派单位搞不正之风,如一九八四年株洲市有一个单位,用摊派得来的钱给每个职工发一套西服;常德市有一所小学,用教育集资款给每个教师发奖金三百元。此种事例,不胜枚举。
为了制止乱摊滥派的歪风,给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笔者提出如下儿点意见:
(一)要从政策规定上划清集资与摊派的界线。对于集资的范围、方式和审批权限,国家要制订明确而统一的规定,以便各级各部门有所遵循。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企业摊派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这样,既可保证合法的集资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又可有效地制止不合法的摊派行为。
(二)要提倡尊重企业的自主权,维护企业的法人地位。地方兴办各项事业,必须从决际出发,牢固树立全局观念,量力而行。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不能以集资为名,随意向企业乱派资金和物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三)集资要坚持自愿、互惠、有偿的原则,不能硬性摊派,更不得采用『卡脖子』等不正当手段。企业用于集资的资金,一般应在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成本费用或截留应上交的财政收入。
(四)要加强时集資款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严禁用集资款直接发奖金和补贴,要建立严格的收支管理制度,定期向被集资的单位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集资项目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