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8日 (84)财税字第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3年12月31日电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搞基本建设缴纳建筑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83)147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建设项目应缴纳建筑税。
国务院国发(83)147号文件第8条所称国家拨付的投资是指,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拨款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中央财政中的其他专项建设拨款。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属于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的投资。因此,地方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准备税款,纳税单位逾期不缴的,建设银行可在其投资中扣缴应征税款,以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