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27日 (84)财税字第32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等有关部门来函,对我国公司、企业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租金,建议免征所得税。经研究,为了有利于我国发展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收取的租金,同意暂免征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