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两年来,为了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税收上在许多方面作了优惠处理。最近,财政部有关单位应本刊编辑部的要求,就读者提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财政部以及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名的行文规定,提供了我国利用外资在税收上的现行减免税规定。现刊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除了头三年减免税以外,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3、外商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4、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年度亏损,都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可至五年。
5、对华侨、港澳同胞在内地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合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合营企业,除了前六年减、免所得税以外,还可以在以后十至十五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20%至40%。
7、外商投资开办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企业,包括深井开采煤矿资源、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
8、对生产规模小、年利润低(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外国企业,可由省、市、自治区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据了解,福建省免征,广东省减征70%。
9、华侨、港澳同胞在内地独资经营或者同内地企业合作经营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企业,除了前六年减免所得税以外,还可以在以后十五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10、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十年,由于特殊原因,企业还可以申请加速折旧。对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开采煤矿资源的外国企业,各类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折旧年限缩短为六年。
二、预提所得税
1、外商在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和在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以及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外商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以及租赁贸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设备价款后的净租赁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我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4、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5、外国银行按不高于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6、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7、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8、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免征所得税。
三、工商统一税(工商税)
1、外商投资开办合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资本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2、对华侨、港澳同胞在内地投资兴办合营企业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肥料、饲料等用于建厂的物资和生产用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3、外商、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根据合同规定,生产上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4、国内企业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凡是外商、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对其产品免征工商税。对其加工、装配所得的收入,从所得第一笔收入之月起,在三年内,国营企业免缴工商税,集体企业免缴工商税和所得税。
5、经国家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税。
6、向外商购买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税。
7、中小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专有技术,而随附的关键仪器、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税;进口先进适用、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等,可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税。
8、我国企业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可按85%和95%的比例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税。
9、中外合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照顾。
10、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国合作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11、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购买的船舶,1985年前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税。
12、为建造出口船舶而进口的主机、克令吊、发电机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按95%的比例免税;原材料及其他设备按85%的比例免税。
13、由经贸部进口的,用于拆解的废船,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税。
四、房地产税
1、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地产税。
2、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地产税,并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五、个人所得税
1、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合营企业和华侨企业中任职的华侨,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华侨在国内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的,免征所得税。
5、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以及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在中外合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是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在华常驻一年以上或超过五年的,但并不准备在中国境内定居,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