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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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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4月12日 (83)财税一字第76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对试行增值税企业自销应当交纳增值税的产品,是否征收商业零售环节工商税,各地在掌握上不尽相同。为了统一政策,我们意见,对试行增值税的企业,不设门市部直接自销应交纳增值税的产品,是按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其自销产品所取得的厂零差额,已包括在增值额中,计算征收了增值税,因此,不再征收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本通知从198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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