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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1983年3月7日(83) 财税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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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是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在华常驻一年以上或超过五年的,但并不准备在中国境内定居,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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