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张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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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我国国营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不下5,000亿元,每年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200多亿元。正确认识折旧基金的性质,充分发挥折旧基金的作用,对于搞好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
马克思曾经说过:“折旧基金,即补偿固定资本磨损基金,同时也就是积累基金。”
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句话?我认为,折旧基金,从根本上讲,是补偿基金。很明显,如果不对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料的有形和无形损耗进行补偿,简单再生产就不能正常进行,折大再生产就无从谈起。从理论上讲,这种补偿,当然是对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补偿。然而,规模不变的简单再生产只是一个抽象,简单再生产是包含在扩大再生产之中的,很难把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截然划分清楚。因此,我们不能机械地把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补偿理解为规模不变的补偿。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固定资本价值中这个转化为货币的部分,可以用来扩大企业,或改良机器,以提高机器效率。这样,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就要进行再生产,并且从社会的观点看,是规模扩大的再生产。如果生产场所扩大了,就是外延上扩大;如果生产资料效率提高了,就是内含上扩大。这种规模扩...
现在我国国营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不下5,000亿元,每年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200多亿元。正确认识折旧基金的性质,充分发挥折旧基金的作用,对于搞好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
马克思曾经说过:“折旧基金,即补偿固定资本磨损基金,同时也就是积累基金。”
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句话?我认为,折旧基金,从根本上讲,是补偿基金。很明显,如果不对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料的有形和无形损耗进行补偿,简单再生产就不能正常进行,折大再生产就无从谈起。从理论上讲,这种补偿,当然是对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补偿。然而,规模不变的简单再生产只是一个抽象,简单再生产是包含在扩大再生产之中的,很难把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截然划分清楚。因此,我们不能机械地把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补偿理解为规模不变的补偿。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固定资本价值中这个转化为货币的部分,可以用来扩大企业,或改良机器,以提高机器效率。这样,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就要进行再生产,并且从社会的观点看,是规模扩大的再生产。如果生产场所扩大了,就是外延上扩大;如果生产资料效率提高了,就是内含上扩大。这种规模扩大的再生产,不是由积累——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引起的,而是由从固定资本本体分出来,以货币形式和它分离的价值再转化为追加的或效率更大的同一种固定资本而引起的。”折旧基金不同于流动资金,它的周转时间长,从固定资产进入生产过程开始到报废时止,一般需要十儿年或二十几年的时间。这段时间,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固定资产价值的降低等因素,用原有价值进行更新后的固定资产,无论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都会比原来的要大,甚至要大很多。所以,我认为,折旧基金作为补偿基金,它本身可以带来生产规模的扩大。它的补偿是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中进行的。
为什么说折旧基金“同时也就是积累基金”?我认为,这里包含着两个含义:一是,通过对固定资产损耗的不断补偿,带来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就意味着积累的增加。二是,固定资产从“进入生产过程时起,到它完全损耗,不能使用,而必须用同一种新的物品来替换或再生产时为止”,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它的价值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而折旧基金就是根据这种“逐渐转移”的特点,按照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逐年逐月提取的,提取的这部分资金必须到了固定资产非补偿不可的时候才使用。这样,固定资产从投入生产到补偿,其价值转移有一个货币沉淀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折旧基金是可以用于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即可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如果有钱不利用,对资金也是一个浪费。但折旧基金作为积累基金,和剩余产品价值之用作积累基金是不同的。折旧基金作为积累基金,用于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它必须遵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在首先满足当年固定资产补偿需要的前提下,多余的部分才能用于新的固定资产投资;二是被用于基本建设的折旧基金,一定要以满足固定资产补偿的需要为准则,保证返还。就是说,折旧基金作为补偿基金,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折旧基金用于安排基本建设那样的积累基金,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总之,折旧基金,无论作为补偿基金使用,还是作为积累基金使用,它都可以带来生产规模的扩大,都可以增加积累,都包含有积累基金的意思。过去,我们没有看到补偿也可以扩大生产,而只看到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才可以扩大生产,这应该说是认识上的一种片面性。由于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在实际工作中才出现轻更新改造、重基本建设,使大量折旧基金被用于基本建设,因而影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致使一些企业的设备长期“带病运转”,影响生产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二)
当前,对折旧基金的使用,在认识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在强调折旧基金是补偿基金的时候,忽略了折旧基金的社会性,忽略了折旧基金是构成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一个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须受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制约;他们不是把国营企业的折旧基金看作是国营企业总体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料消耗的补偿,而是把它看作是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损耗的绝对补偿。把折旧基金作为补偿基金所具有的绝对性,理解为对单个企业固定资产补偿的绝对性。因而主张,把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并提出种种理由,反对财政集中一部分折旧基金进行统一分配,调剂使用。这实际上,也是把在社会主义计划指导下的国营企业的相对独立性,看成了绝对的独立性。如果按照这样的主张办事,把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那么,全国几十万个国营企业,有的企业生产要大发展,有的企业要限产,有的甚至要停产,这就很难按照国家计划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改造政策来进行宏观控制。显然,这种把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主张,是不符合全局利益的,是违背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是行不通的。
另一种倾向是,强调折旧基金是积累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时候,忽略了这种积累基金的相对性和返还性。有的不是首先考虑固定资产补偿的资金需要,而是任意把折旧基金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甚至把应该用于生产设施的补偿基金,也挪用来搞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如修建职工宿舍和食堂等。因而使一些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没有资金保证,使不少生产设备“带病运转”,影响生产。至于折旧基金被用于基本建设之后必须返还的问题,有的根本就没有作返还的考虑。这个问题,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长此下去,将来用于固定资产补偿的资金,就将越来越少,从长远的技术改造看,这对生产发展是很不利的。这是关系到我国四化建设和二十年宏伟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大问题。
讲到折旧基金的返还问题,我觉得目前的折旧基金分配办法,也需要研究改进。目前园营企业的折旧基金,采取国家财政集中30%,企业主管部门集中20%,企业留用50%的办法。从返还的观点看问题,国家财政集中的30%,即使全部暂时用于基本建设,它还可以从财政支出中安排返还。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川于基本建设的部分如果限制在一定的数量以内,它也可以用生产发展基金来返还。唯独企业主管部门掌握的20%,如果不是全部用于企业间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而将一部或全部用于基本建设,那就得不到资金返还。因此,应该明确规定,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这部分折旧基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只能用于调剂企业之间固定资产的补偿。否则,就会使折旧基金的完整性受到侵犯。
(三)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固定资产的增加,每年提取折旧基金的数额也越来越多。管好用好这笔相当可观的资金,对实现在本世纪末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战略目标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充分地发挥折旧基金的作用,我认为:
第一,要加强对折旧基金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折旧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向。今后一个时期,无论国家财政集中的折旧基金,还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折旧基金,原则上都应全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二,适当提高折旧率。可以考虑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分期分批地把目前固定资产的折旧率适当加以提高。提高折旧率后暂时影响财政收入减少的部分,可以采取相应减少基本建设支出和适当提高国家财政集中折旧基金的比例来解决。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部分,可以考虑取消。如果不取消,则要明确规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只能用于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补偿的调剂,即只能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改进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分别提取,分别计算,分开使用。不能把应当用于生产设施的折旧基金,用于非生产性设施。
留给企业的折旧基金,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确定留用比例.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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