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1月29日(83)财税字第23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配合部分纺织品调整销售价格的措施,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棉纱适当减税,并从有利于平衡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纺织工业的生产发展考虑,将原来的征税办法作必要的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纱减税
1、纯棉纱,1978年减税后,税率分为三档,6—19支纱8%、20支——36支纱11%、37支以上纱18%。现在改为四档,并相应减低税率:
18支以下的纱(含18支),税率减为4%;
19支—28支纱,税率减为7%;
29支—59支纱,税率减为10%;
60支以上的纱(含60支),税率减为13%。
2、以维纶、丙纶、腈纶、人造棉、麻与棉花混纺的纱,比照上款纯棉纱的分档税率征税。
3、棉型纯涤纶纱、涤棉纱、涤粘纱、涤腈纱、涤麻纱的税率,不分纱支一律由现在的18%减为13%。
4、棉型纯维纶纱、腈纶纱、丙纶纱、氯纶纱、人造棉纱,仍按9%的税率征税。对于以进口人造棉纺的人造棉纱,也按照9%的税率征税。
此外,合成长丝的税率,由现在的15%减为10%。
二、改进棉纺织品的征税办法
棉纱减税以后,对棉纺织品实行纱、...
1983年1月29日(83)财税字第23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配合部分纺织品调整销售价格的措施,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棉纱适当减税,并从有利于平衡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纺织工业的生产发展考虑,将原来的征税办法作必要的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纱减税
1、纯棉纱,1978年减税后,税率分为三档,6—19支纱8%、20支——36支纱11%、37支以上纱18%。现在改为四档,并相应减低税率:
18支以下的纱(含18支),税率减为4%;
19支—28支纱,税率减为7%;
29支—59支纱,税率减为10%;
60支以上的纱(含60支),税率减为13%。
2、以维纶、丙纶、腈纶、人造棉、麻与棉花混纺的纱,比照上款纯棉纱的分档税率征税。
3、棉型纯涤纶纱、涤棉纱、涤粘纱、涤腈纱、涤麻纱的税率,不分纱支一律由现在的18%减为13%。
4、棉型纯维纶纱、腈纶纱、丙纶纱、氯纶纱、人造棉纱,仍按9%的税率征税。对于以进口人造棉纺的人造棉纱,也按照9%的税率征税。
此外,合成长丝的税率,由现在的15%减为10%。
二、改进棉纺织品的征税办法
棉纱减税以后,对棉纺织品实行纱、布、印染布分段征税的办法。
1、棉纺企业生产销售的和本企业连续生产自用的棉纱、棉混纺纱、棉型纯化纤纱,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2、棉纺企业生产销售的和本企业连续生产自用的棉布、棉与化纤混纺交织布、纯化纤布,一律按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3、棉纺企业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纱、布,应在纱、布移送织布车间或印染车间时,按照实际移送的数量和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征收工商税。
4、连续生产的棉纺织企业,应将实行本办法时在产、在库产品中,使用的自产未税纱、布进行清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纳工商税。
三、下列产品仍按原来的规定征税
1、毛纺企业生产销售的毛纱及连续生产的毛线,呢绒、毛毯、工业用呢,仍按18%的税率征税。
毛纺企业协作生产的毛纱,仍按5%的税率征税。羊毛毛条继续免税。
地毯厂用自产毛纱或外购已税毛纱生产销售的地毯,仍按5%的税率征税。
毛型化纤纱及其纺织品,按毛纱及其纺织品的税率征税。
2、麻纺企业生产销售的麻纱及连续生产的麻布,仍按18%的税率征税。
麻纺企业协作生产的麻纱,仍按5%的税率征税。
麻纺企业用自产麻纱或外购已税麻纱生产销售的麻袋和购进已税麻纱生产销售的麻布,仍按10%的税率征税。
手工生产的夏布,仍按5%的税率征税。
3、丝绢纺织企业生产销售的蚕丝(桑蚕丝、柞蚕丝)、人造丝(粘胶纤维长丝)及连续生产的绸缎,仍按15%的税率征税。
丝绢纺织企业购进已税蚕丝或化学纤维长丝(人造丝、合成纤维长丝)生产销售的绸缎,仍按5%的税率征税。
4、土布,仍按12%的税率征税。
5、纺织企业用购进已税棉纱(包括棉混纺纱棉型纯化纤纱)生产销售的色织布,仍按5%的税率征税。
6、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各种纺织复制品,针织品及印染纺织产品,仍按8%的税率征税。
7、从国外进口的棉、毛、麻、丝、化纤以及各种混纺交织的纺织品,依照规定应当交纳工商税的,仍按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税率交纳工商税,不适用减税的规定。
本规定自1983年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