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些地方和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和不按财务制度办事的情况相当普遍,而且手段巧妙,花样很多,诸如偷税、漏税、欠税,擅自越权减税、免税,截留挪用利润,乱发奖金实物,乱挤乱摊成本,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乱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任意提价、削价、变相私分国家物资等等。就违纪金额看,一个企业有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破坏有关,但粉碎“四人帮”已经六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制定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对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作出了实事求是的结论,我们就应从主观上认真检查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据我的观察和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三句话:国家观念淡薄,法制观点不强,财务监督松弛。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也必须“对症下药”。
首先,要加强国家观念的教育。当前,国家财政出现暂时困难,全国人民十分关心,并正在用实际行动为国分忧。然而,却有一些同志,只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千方百计挖国家、肥自己,名曰“为集体”,实是“为自己”。从根本上讲,是国家观念不强的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反复讲明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同时反复向全国人民讲明了国家财政经济存在暂时困难的现实情况。我们想问题、办事情,是否处处从这种基本国情考虑,这是衡量我们国家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志。一切空话、大话都是无用的、关键在于实际行动。有些同志应该扪心自向:国家存在暂时困难,不仅不为国家分忧,还要千方百计挖走国家资金,难道这是爱党爱国的表现吗?党中央一再提出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而我们有些干部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竟充耳不闻,依然故我,大讲排场,挥霍浪费,这难道是“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吗?四化建设是全党、全国、全民的最高利益,如果只顾本位不顾整体,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各行其是、各取所需,这究竟是有利于四化建设还是有害于四化建设?讲国家观念,就是要时刻想到我们是十亿人口、八亿农民的大国,解决好吃饭穿衣问题还需要全国人民克勤克俭,艰苦奋斗,反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讲国家观念,就是要以实际行动爱党爱国,在国家困难的时候自觉地为国家分担困难;讲国家观念,就是要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考虑问题,坚持“全国一盘棋”,摆正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各行各业各部门都要反复从根本认识上讲明国家观念的道理,为严格法制打下思想基础。
第二、要严格财经纪律,坚持依法办事。现行财政税收法令、规定、制度,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或是授权财政部制定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对于以权代法、政出多门、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作不调和的斗争。
坚持按制度办事与照顾特殊情况是既矛盾又统一的,但不能因为照顾特殊情况而破坏统一,损害全局利益。如果谁都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特殊,不顾全局利益,各行其是,各自为政,那还有什么国家观念、法制观念可言!
严格财经纪律,在税收上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有关税收政策,必须集中统一,任何部门无权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有的规定不够完善,需要调查研究,积极改进,但在未改变前仍须统一执行。当前特别要解决“协商办税”的问题。税法既然是“法”,就应具有强制的约束作用,征收者和缴纳者之间,是执法和守法的关系,不是协商关系,不存在“协商”的问题(当然,税务干部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又是一回事)。所有纳税人(单位、个人)要把积极依法并及时足额纳税,当成是对国家应尽的光荣义务,当成是为四化建设应作的贡献;各级领导只有教育、督促、支持所属单位、干部依法积极纳税的义务,而无任意“开口”、“点头”,破坏国家统一税收法令,损害财政收入的特权。对于减税、免税要认真清理,严格把关,一切越权的减税、免税必须纠正。
坚持法制观点,依法办事,就是要按国务院“财政八条”中指出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定要严肃处理,在经济上实行退赔、罚款和扣工资,在行政上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不搞下不为例。要坚持法制观点,依法办事,就要铁面无私,不畏权势,严格执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因人而异”,或者“刑不上大夫”,那就根本谈不上法制,也根本无法推行法制。法制不严,人心不顺,执法不一,四化难矣!
第三,要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一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对本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了解得很清楚,哪些是合法开支,哪些是违纪开支,他们很明白,只要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能起到捍卫财经纪律,维护国家法制的尖兵作用。目前财会人员中普遍存在“不怕官、只怕管”的思想,怕坚持制度,得罪了领导以后,领导会给穿“小鞋”、“玻璃鞋”。据说穿小鞋看得出,穿玻璃鞋却使你面子好看,里子难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不准打击报复,但这种“心有余悸”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解决。只有真正把财会人员坚持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纠正不正风气,防止跑、冒、滴、漏,才能收到显著效果。
怎样才能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呢?目前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工作。一是要广泛宣传财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国务院制定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动。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须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同意。会计主管人员一律由上级机关任免。”这样就可以从组织上保障财会人员履行监督职责,不给某些领导借口“调动工作”而进行打击报复的可乘之机。二是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坚决抵制违犯财经纪律事件的财会人员,要大张旗鼓地给以表扬和奖励。对疏忽职守,放弃原则,只看领导脸色办事,不顾国家利益,造成乱支乱付,违犯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要分别情节,严肃处理。三是对财会人员履行职责要有法律保障。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财会人员有权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会制度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阻挠、破坏。财会人员因维护财经纪律,坚持财务制度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要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对那些搞打击报复的人,不管“官”有多大,都要严肃处理,绳之以党纪国法。对这类问题不处理、民愤难平,士气难振,财会人员就抬不起头来,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也就难以贯彻。对财会人员的奖励、调资、升迁,不能从所在单位领导印象好坏出发,要以在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履行职责上是否取得成绩作为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