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的合理的勘探费用,是否包括合同签字前执行中方和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物探协议所发生的物探(地球物理勘探,下同)费用?合理的勘探费用,是按单个油田,还是按外国企业为单位计算摊销?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合理的勘探费用,包括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前执行双方签订的物探协议所发生的属于中标区块的物探费用。
外国企业在一个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不分形成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合同区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每一年勘探费支出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其它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勘探费用,也可以依照上述办法从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合同区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如该合同终止生产而发生亏损时,可以在该外国企业另一合同区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分期摊销。
(问):外国企业从其关联公司获得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其计提折旧的计价基础如何确定?
(答):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的合理的勘探费用,是否包括合同签字前执行中方和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物探协议所发生的物探(地球物理勘探,下同)费用?合理的勘探费用,是按单个油田,还是按外国企业为单位计算摊销?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合理的勘探费用,包括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前执行双方签订的物探协议所发生的属于中标区块的物探费用。
外国企业在一个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不分形成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合同区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每一年勘探费支出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其它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勘探费用,也可以依照上述办法从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合同区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如该合同终止生产而发生亏损时,可以在该外国企业另一合同区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分期摊销。
(问):外国企业从其关联公司获得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其计提折旧的计价基础如何确定?
(答):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运用从它的关联公司取得的已经使用过的设备,如果合作双方采取作价购买处理的,按合同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依照细则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折旧或进行摊销。
(问):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应当如何计算折旧和回收投资?
(答):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该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其折旧的年限也不得少于六年。对已经发生开发投资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应待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后计算折旧。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它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还允许有扣减项目?
(答):按照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企业采用核定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因为在核定利润率时已经考虑了减除必要费用的因素,即不再另外扣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