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为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从中央到地方都相应制订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中都少不了违者罚的条款,以表严明纪律、追究责任。由此而处以罚款的有:环保污染罚款、违章占地罚款、违章建筑罚款、空头支票罚款、银行退付罚款、货车空驶罚款、违反交通罚款、超用电力指标罚款、浪费用水罚款、电话违章罚款、卫生不合格罚款、违反工商管理罚款、运输违章罚款、铁路部门延期提货罚款、偷漏税罚款等不下几十种。从这些罚款的旨意来领会,不外乎是对一些单位和个人负有的责任给予经济上的惩处。目的是为了严明法纪,贯彻制度,惩罚少数,教育多数。但在实践中有些罚款并没起到预期的目的。违章的行为依然如故、罚款无济于事是司空见惯的。其根本原因何在?我想,这大概与制订规章制度时,只有规定违者罚,没有规定罚款从那里出有很大关系。因此,一些单位受罚并不在乎。罚款并没从企业自有的资金中负担,更没有由责任者本人负担,统统由行政经费、企业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项下列支。这样对单位或企业伤不了筋、动不了骨,有责任的个人分文不掏,奖金照领。最终负担罚款的只有国家财政。其实质是:罚来罚去,罚了国家。
因此我们建议,上述罚则似应改变。可以明确规定,罚款中哪些由单位的自有资金负担,哪些由被罚者本人负担。不采取这些措施,若想对违章行为真正加以限制和惩处,是难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