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338年),战国中期卫国人,是卫国国君的后裔,原名公孙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立为秦君,下令求贤,商鞅入秦。后来在奏国立下战功,秦封之於(音Wù,今河南内乡东)、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号为商君,又称商鞅。
商鞅入秦后,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先后任左庶长、大浪造(秦的最高官职,掌握军政大权),两次主持变法,辅助孝公“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衡而斗诸侯”(贾谊《过秦论》),从政治、经济、军事以至外交,全面实行改革,发展和巩固了秦国的封建制,使秦国很快富强起来,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的理论基础,是他进步的历史观,他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变法制造舆论。同时,他在财政经济思想方面,亦显示出了卓越的才能,这集中体现在变法的过程和措施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的私有制,发展封建经济。
商鞅变法之前,山东诸国基本上实现了从奴隶制的公田制到封建的土地私有制的过渡。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国实行“初租禾”,开始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但是在这以后的四十多年,井田制仍然居于...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338年),战国中期卫国人,是卫国国君的后裔,原名公孙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立为秦君,下令求贤,商鞅入秦。后来在奏国立下战功,秦封之於(音Wù,今河南内乡东)、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号为商君,又称商鞅。
商鞅入秦后,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先后任左庶长、大浪造(秦的最高官职,掌握军政大权),两次主持变法,辅助孝公“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衡而斗诸侯”(贾谊《过秦论》),从政治、经济、军事以至外交,全面实行改革,发展和巩固了秦国的封建制,使秦国很快富强起来,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的理论基础,是他进步的历史观,他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变法制造舆论。同时,他在财政经济思想方面,亦显示出了卓越的才能,这集中体现在变法的过程和措施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的私有制,发展封建经济。
商鞅变法之前,山东诸国基本上实现了从奴隶制的公田制到封建的土地私有制的过渡。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国实行“初租禾”,开始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但是在这以后的四十多年,井田制仍然居于支配地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商鞅顺应历史潮流,颁布命令,“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所谓“阡陌”是井田内纵横交错的田间小路,所谓“封疆”是井田与井田之间较为宽阔的疆界。将“阡陌封疆”垦为农田,实际上就是废除井田制,从法律上确认土地私有,可以自由买卖。这样,就摧毁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秦国处于偏僻的雍州之地,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为开垦荒地,加速农业生产,商鞅十分注重加强和增加劳动力。除了奖励耕织,规定“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史记·商君列传》)外,还采取具体措施。对内,他采取户口“分异”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者实行分异,否则实行经济制裁,“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这样,父子兄弟各立门户,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可以加强生产中的自动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规定农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使其永远固定在自己所耕种的土地上,一心务农。对外,商鞅采取徕民政策。邻近秦国的三晋(韩、赵、魏),地狭人贫,劳动力过剩。于是规定,凡是向秦移居的三晋之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商君书·徕民》)。这种经济上的优遇,有利于吸引国外农民移居本国,以增加国内的劳动力,从而发展农业生产,求得粟多、国富。
(二)废除奴隶制的世卿世禄制,制定军功奖励制,实行财产的再分配。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奴隶主贵族享有世卿世禄的特权,父死子继,世代袭职为卿大夫,世代享受俸禄。商鞅颁布法令,废除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根据军功的大小,从新制定尊卑爵秩的等级,严格规定“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商君书·赏刑》)。商鞅制定的秦爵,共二十级,一至八级为民爵,九级以上为官爵;每级都规定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对于宗室,特别规定:“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就是说,贵族也得按军功大小确定爵位的高低。凡无军功者,即使是秦君的本族也绝不允许无功受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实行权力和财产(归根结蒂是财产,即土地)的再分配,即通过奖励军功,将土地从奴隶主贵族手中再分配到农民和地主(主要是地主)手中。这是发展封建经济的一项重大变革。
(三)实行重农抑商的财政经济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商鞅以重农政策来发展国家的经济。商鞅认为,农业是“本业”,商业是“末事”,应当重农抑商,“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商鞅在其变法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措施,以促进农业发展。商鞅采取的措施有:
(1)“訾粟而税”,实现“赋税平”。商鞅实行“訾粟而税”,即根据农民收入粮食多少来征税,改变贵族俸禄厚,对农民收税多,有害于农业生产的状况,“禄厚而税多,……败农者也”(《商君书·垦令》)。为了保证实施,商鞅实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颁布标准的度量衡器,以避免因国有“公量”,卿大夫有“家量”造成的征收不合理的现象,实现了“上壹而民平”(《商君书·垦令》)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做到了税收制度的统一,农民税收负担的合理公平,使“壮农疾农不变”、“少农学之不休”(《商君书·垦令》),激发了农民务农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2)“重关、市之赋”,抑制商业发展。商鞅主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书·外内》),借以抑制商业发展,以保证重农措施的实现。因此,商鞅采用加重关市赋税的办法,使农民不愿经商,“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君书·垦令》)。
总之,商鞅的财政经济思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措施,在变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不仅对秦国而且对其它各国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商鞅不愧为我国历史上伟大的社会改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