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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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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今年三月八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七章的第一百八十条,对债务清偿顺序问题规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生活费;(二)国家税收;(三)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四)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个条款,明确了先税款、后贷款的债务清偿顺序,对企业实行先税款、后贷款的扣款顺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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