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寒冷地区广大职工的关怀,对安定职工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深受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多年来,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这项制度已经作了不少修订。但是取暖补贴的发放办法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从1956年起,国务院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住在装有暖气设备的机关宿舍者,除不发给取暖补贴外,在取暖期间,并实行定额收费。北京、天津的收费标准是:宿舍面积(以户为单位)不足100平方米者,每月每平方米收费1角;超过100平方米者,每月每平方米收费1角2分。1978年初,经国务院批准,对住有暖气设备宿舍的职工不发给取暖补贴,实行由国家免费供暖的办法,并从1977年度冬季取暖期执行。随后,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的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参照上述办法,提出改进意见,报省、市、自治区批准执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1977年冬季开始,多数地区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的办法,对住在有暖气设备宿舍的职工,实行由国家免费供暖的办法,不发取暖补贴,也不收暖气费;另一种是又发又收的办法,即一方面发给职工取暖补贴,另方面又按职工居住面积收取暖气费。宁夏、内蒙等地都是采取这种方法。
现在看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装有暖气设备的宿舍日益增多,如果还采用免费供暖的办法,既增加了国家的大量开支,又带来了很多矛盾不好解决。比如,住暖气宿舍的有中央、省、市级单位的职工,有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的职工,甚至还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取暖费全部由当地政府拿,确实负担不起,而且也不合理。再说,这种免费供暖的办法,仍属供给制性质,弊端之一就是住房面积较多的职工,享受国家的补贴也就越多,很显然这种办法不能再继续下去。此外,住有暖气宿舍的职工,有的由于工作单位驻地比较分散,互不了解,也有一边享受免费供暖,一边又发给冬季取暖费补贴的现象。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把免费供应取暖费的办法,改为又发又收的办法。这就是说,不管职工宿舍有无暖气设备,一律按规定发给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如果职工住的是暖气宿舍,再由供暖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住户收取暖气费。实践证明,这个办法利多弊少。既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使取暖费的负担比较合理,又可以促使职工少占用住房,有利于提高住房利用率。
还应当指出,供暖单位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把发放取暖补贴的标准和收费标准很好地结合起来,既要考虑以前的收费标准和供暖单位的实际开支以及财政补助的情况,又要考虑广大职工工资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做到收费合理,各方面都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