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烟台地区有260户国营工业企业,1981年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中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盈亏责任制,对发展生产,增加盈利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981年全区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5.25%,实现利润总额增长7.12%。但是,生产增长了,实现利润增长了,上缴利润却并没有相应地增加,国家并未多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981年,全区实现利润12,257万元,比上年增加814万元。增加的利润按增长分成办法企业分走578万元,占71%;而交给国家的仅236万元,占29%。企业分了大头,国家得了小头。再从盈亏包干超收分配情况看,全区有228户实行盈亏包干,1981年包干基数是5,549万元,实际完成6,876万元,超包干基数1,327万元。而企业和主管局分得1,617万元,国家反而倒赔290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怎样改进这种状况以保证国家多收呢?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一、盈亏包干不能直接包到企业,要按盈亏相抵后的数额,大的县包到主管局,小的县包到经委。
直接包到企业的弊病是,没有调整、机动的余地,企业超收了要分成,短收了要国家背。如烟台市,在对51户盈利企业包干中,有31户企业超收814万元。其中,企业留成351万元,占43%%;国家收入463万元,占57%...
烟台地区有260户国营工业企业,1981年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中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盈亏责任制,对发展生产,增加盈利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981年全区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5.25%,实现利润总额增长7.12%。但是,生产增长了,实现利润增长了,上缴利润却并没有相应地增加,国家并未多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981年,全区实现利润12,257万元,比上年增加814万元。增加的利润按增长分成办法企业分走578万元,占71%;而交给国家的仅236万元,占29%。企业分了大头,国家得了小头。再从盈亏包干超收分配情况看,全区有228户实行盈亏包干,1981年包干基数是5,549万元,实际完成6,876万元,超包干基数1,327万元。而企业和主管局分得1,617万元,国家反而倒赔290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怎样改进这种状况以保证国家多收呢?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一、盈亏包干不能直接包到企业,要按盈亏相抵后的数额,大的县包到主管局,小的县包到经委。
直接包到企业的弊病是,没有调整、机动的余地,企业超收了要分成,短收了要国家背。如烟台市,在对51户盈利企业包干中,有31户企业超收814万元。其中,企业留成351万元,占43%%;国家收入463万元,占57%。另外有12户企业短收182万元,全部由国家负担。抵去短收后国家只得超收分成281万元,占超收企业超收数的34.5%%,低于企业分成比例。如果直接包到经委或主管局,他们就可以在下属企业中,对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合理承担短收企业的短收部分。
二、该罚就罚,以调动短收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对完不成包干基数的企业,其短收部分要全部罚交。全区194户盈利包干企业,有46户没有完成包干基数,短收543万元。除两户企业罚交2.8万元外,其余44户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短收不罚,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有的企业经过努力本来可以多实现点利润,但一看反正超不了基数,多搞点利润也捞不到什么好处,完不成基数也没有害处,所以就干脆留点“余地”。
三、亏损包干企业的减亏部分,企业不能全部留用,国家也要参与分成。
全区年初对8户亏损企业下达亏损指标579万元,并作为亏损包干基数,规定了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其他计划外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国家一律不予弥补。但是,在一年中由于工业调整,某些企业生产任务不足、产品结构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亏损企业增加到33户,亏损额高达696万元。对新增的计划外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如果不予弥补,银行就停止贷款,企业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企业多次告急,财政和有关部门不得不重新研究,弥补确属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的亏损,共弥补亏损1,016万元,比包干基数增补437万元,有14户企业减亏留用430万元。有两户企业本来盈利7万元,但由于定了100万元的亏损包干基数,所以107万元的结余全部归了企业。减亏的企业全部留用,超亏和计划外亏损的企业由国家弥补,这是不合理的。对减亏分成,国家应当参与,分成比例应不低于60%。
四、微利企业应和其他盈利企业一样,不能把超收部分全部留用。我区对预计全年盈利额在10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单独规定了“包干上交,超收全部留用”的办法。在194户盈利包干企业中,有64户微利企业,占三分之一。年初确定的包干基数是229万元,企业实际完成了546万元,超收留用317万元,为包干基数的138.4%,占全部盈利包干企业超收分成数的26%。有的企业一下超收留用了几十万元。微利企业面广,超收数大,国家不参与分成是不妥的。况且,这也会造成企业之间苦乐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