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1 作者:柳云峰
[大]
[中]
[小]
摘要: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决定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烧油特别税。
开征烧油特别税,是国务院经过长期酝酿和认真讨论后作出的一项重要的税收措施。它是贯彻赵总理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十条经济方针的一项具体内容。烧油特别税是以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油品,即以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征税对象,以烧用这两种油品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的一个特殊的调节税种。开征这项特别税,目的在于有效地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发挥其特定的调节作用,为国家能源利用政策服务。
在当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征收烧油特别税,有着重要的政策意义:
第一,在我国能源利用问题上,目前存在一个实际问题,这就是我国生产的原油,每年直接作为燃料烧掉的约占40%,所占比重很大。近两年尽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压缩烧油,但是作为燃料燃烧的现象,仍有增加的趋势。这种把有限的石油资源,大量作为燃料烧掉,非常可惜,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目前我国能源消耗的总量与日本差不多,而生产的总值只相当日本的四分之一。这说...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决定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烧油特别税。
开征烧油特别税,是国务院经过长期酝酿和认真讨论后作出的一项重要的税收措施。它是贯彻赵总理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十条经济方针的一项具体内容。烧油特别税是以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油品,即以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征税对象,以烧用这两种油品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的一个特殊的调节税种。开征这项特别税,目的在于有效地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发挥其特定的调节作用,为国家能源利用政策服务。
在当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征收烧油特别税,有着重要的政策意义:
第一,在我国能源利用问题上,目前存在一个实际问题,这就是我国生产的原油,每年直接作为燃料烧掉的约占40%,所占比重很大。近两年尽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压缩烧油,但是作为燃料燃烧的现象,仍有增加的趋势。这种把有限的石油资源,大量作为燃料烧掉,非常可惜,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目前我国能源消耗的总量与日本差不多,而生产的总值只相当日本的四分之一。这说明我们消耗很大,而经济效益很低,必须引起重视。而更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近几年内,我国原油生产总量不可能有大幅度的增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论是交通运输,还是工业机具所需要的成品油将会相应地增加,如果能源增长的速度不能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适应,经济增长速度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当前在能源政策上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要把烧用的那部分油压下来,以增加成品油的供应。征收烧油特别税,其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企业压缩烧油,以缓和国家油品供需上日益突出的矛盾。
第二,我国能源利用上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燃料使用结构不够合理。作为燃料烧掉的油品中,有一半以上是作为烧锅炉的普通燃料烧掉的,这一部分完全可以用低价能源——煤来代替。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工业窑、炉烧掉的。这一部分中很多也可以用普通燃料——煤来替代。如果能改变这种能源使用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我国能源利用的综合经济效益将大大提高。因此,国家已经把改烧油为烧煤作为一项重要经济决策提了出来。但是,要实现这个经济决策,还存在一个突出的矛盾,这就是油价过低所造成的油煤比价不合理,以及烧油比之烧煤在使用上要方便得多,使企业对改烧油为烧煤缺乏积极性。如果以每吨燃料油约相当于两吨多原煤的热量价值和现行油煤供应价计算,烧油甚至比烧煤还便宜得多。特别是烧油比重较大的华东、东北地区,煤的运距长,费用高,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对以煤代油兴趣不大。因此,需要运用经济杠杆加以调节,使烧煤比之烧油能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从根本上说,是要调整比价关系,但是在当前对油品价格不能作全面调整的情况下,有必要运用税收杠杆,通过对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征税的办法,使这些单位丧失掉某些经济利益,来解决因油价过低和油煤比价不合理所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以促进企业加快烧油改烧煤的进程。这就是试行征收烧油特别税的另一个政策目的。
第三,我国进行四化建设,需要积累建设资金,这部分资金从何而来?如果我们能够改变能源使用结构,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丰富的低价能源——煤炭,来替代被烧掉的原油和重油,而将节省下来的、国际价格较高的油品用于出口,或以相当于国际价格的水平在国内销售,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运用换回和积累的资金,发展能源和交通建设。设想一下,如果每年按压缩二百万吨烧油的水平、逐年递增,那么十年中,压缩烧油的数字将是极为可观的,这将为国家换回大量的建设资金,这是充分挖掘内在潜力,加速四化建设的积极措施。征收烧油特别税,正是为压缩烧油、积累建设资金这个目标服务的。
第四,目前,烧用的原油和重油是以低价向烧油单位供应的,这些烧油单位,因享受低价供应烧用的原油、重油,在经济上得到一部分额外的好处,在某种程度上,使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产品成本失去了真实性,甚至掩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和亏损的现象。在当前价格还不能全面调整的情况下,通过征收烧油特别税,可以适当缩小原油和重油实际价值与低售价之间的差距,消除企业因某种虚假因素所造成的经营成果不实和虚盈实亏的现象,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加强经济核算,更注意节约能源,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烧油特别税是作为一个特殊的调节税种来运用的,因此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征税的范围的有限性。按照《试行规定》,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仅限于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和重油。从这个规定来看,烧油特别税范围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只限于特定的油品:原油和重油。除了原油和重油以外,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其他油品,如柴油、蜡油、裂化原料油、煤焦油等等,均不属于征税范围。二是只限于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所用的部分,不属于这个范围的不征收烧油特别税。三是只限于特定的用途,同属于原油、重油,只对烧用的部分征税,对于作为原料使用的原油、重油,则不征收烧油特别税。
把征税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也是出于一定的政策目的来考虑的。一是原油、重油在烧用油总数量中所占的比重在90%以上,而这两种油售价又低于其他油品,对这两种油品征税,既可以解决油价偏低所形成的不利于节油的这一矛盾,又可以避免不加限制地扩大油品征税范围而可能引起的其它矛盾;二是只对烧用部分征税,原料用油则不征税,这主要是考虑,如果对原料用油也征税,那么实际上就等于原油、重油普遍提价,而在调整时期普遍调整油品价格,势必影响一系列产品间的比价关系,给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复杂因素。因此,为了有效地使烧油特别税发挥其特殊调节作用,就必须严格掌握上述征税范围。属于征税范围的,不得任意减免;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不得任意扩大征税范围。
第二、实行控制源泉征收的办法。关于烧油特别税的纳税环节,按照《试行规定》,主要是控制在供油环节代收代交。这里所说的供油环节,是指生产原油、重油,并对外销售烧用原油和重油的油田和炼油厂。对于自产自用的和因转变用途需要征税的,控制在用油单位征收。
烧油特别税为什么要实行源泉征税,即控制油田、炼油厂代收代交呢?这主要是考虑实行源泉征税,单位少,易于控制。从全国来看,实行源泉征税仅有50个单位左右,控制这些单位,即可把外售烧用的原油、重油以及油田、炼油厂自行烧用的原油、重油所应征收的税收,全部收回来。这对保证财政收入,简化征收手续,加强集中管理有很大好处。同时,实行源泉征收,把税收的征收放在销售环节,从征税上考虑,它符合我国实行过的一些税种的习惯作法,如营业税、货物税、工商统一税以及工商税,一般都不向使用者直接征税。这更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入库,易于体现征税的政策效果。
第三、采取从量定额征税。烧油特别税按每吨烧用的原油、重油确定固定税额征收。原油每吨的应纳税额,规定为40元—70元。各油田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生产单位的售价分别核定。重油则每吨规定的单位税额为70元。上述税额是考虑了不同的价格水平,油品的发热量等诸因素后决定的。这种定额征税的办法,既有利于发挥烧油特别税的调节作用,又有利于征收管理。
第四、属于价外税的形式。烧油特别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主要是从开征这种税的政策目的考虑的。这样,既不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增加原油、重油生产单位的负担,又可以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从而达到限制烧油、促进以煤代油的目的。
要使烧油特别税切实收到其政策效果,还必须注意以下的一些问题:一是在征税的同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落实节油和以煤代油的改炉措施,有计划地解决投资、设备、煤源供应等问题;二是在规定的改造炉、窑期间,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利益应按政策规定予以适当照顾;三是烧油特别税应由烧油单位负担,所有单位不得以征税为理由提高价格,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