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活动的基层单位,应当拥有一定的经济权力,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享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能分割的。这就是常说的权、责、利三者要结合。所谓“结合”,就是不能只要其中一个或两个方面而忽略其它。也不能把三者并列起来,把它们各自孤立起来,而是要尊重它们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
我们以生产企业为例来作一分析。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一个社会主义生产企业,它的基本任务是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并在生产中创造一定的剩余产品。生产使用价值就是通过生产劳动,使一种使用价值转化为另一种使用价值。例如把棉花纺成纱、织成布、做成衣服等等,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然而,我们所要满足的社会需要,是社会经常增长的需要。因此,企业在进行物质转换时,必须通过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物质消耗,增加生产,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只有新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大于所消耗的价值,才算真正增加了生产。如果生产的价值不足以补偿消耗的劳动,生产亏了本,那么社会再生产不仅不能扩大,而且还会缩小。这是不能允许的。生产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一定的剩余产品,其最终成果,集中表现为能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的多寡,在价值形态上,就是能获得多少利润。这就是企业的经济责任。列宁在讲到新经济政策时多次提出,“各个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制基础上,正是为了要他们自己负责,而且是完全负责,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本”;“……迫切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每个国营企业不但不亏损,而且能够盈利……”。
企业为了能够实现它的责任,应当有正当的经济权力,使企业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去组织产供销活动,在处理企业内部与生产有关的各种问题时,即在组织管理和经济管理领域内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些自主权是企业实现它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目的,在于使企业更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创造更多的积累。离开经济责任而争取权、利,就不符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所说的“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
企业在实现了它的经济责任以后,应当分享一定的经济利益,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结合起来,更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看,企业的经济权力,即自主权是由于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赋予的。权和责的关系,责是前提,权由责而来。只有在加重经济责任时才需要扩大经济权力。而经济利益是实现经济责任的结果。因此,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是企业能否获得和获得多少经济利益的前提。企业只有在完成了经济责任,有了好的经济成果时,才能多得经济利益。所以,结论应当是:权责利结合,“责”是核心,权由责而来,利是责之果。
近一年内,我们进行经济改革试点,扩大企业自主权,主要是实行了企业利润留成,由此扩大了企业的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应当说,在相当多的试点企业里,利润留成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有的地区、有的部门在宣传和实践中对权、责、利的关系摆的不正,把权和利这两头举得很高,声势很大,而中间最关重要的“责”却显得不那么有声有色。我们看到,有的部门年初对企业不下达计划指标,特别是利润指标,到月终、年终按实际完成数倒推一个计划数,以多得利润分成;有的部门年终“修改”计划,对所属企业凡没有完成计划的,任意把计划指标调低,使企业“满堂红”,多得经济利益,国家计划却短了一块;有的企业盲目提高奖励标准,结果增产的价值还抵不上增加的奖金,等等。凡此种种,都是名义上权、责、利结合,实际上只要权和利,不要责任,这是不符合实行经济改革的宗旨的。
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不能只说俊,不说丑。我们应当及时地总结经验,纠正那些自定章法,背离国家统一规定,为了局部的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的分散主义现象,把企业的权、责、利正确地结合起来,使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越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