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1 作者: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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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是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的第二年,全党和全国人民都要为这一中心任务服务。税收也必须这样做。要使税收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必须稳定
建国三十年来,对于税收的认识是很不一致的,一阵子说作用很大,一阵子说作用不大,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致使税收工作的起伏也比较大,因而它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作为保障战争供给和限制改造资本主义的税收,立下了不朽的功劳,这是众所周知的,它的作用是大家肯定的。但是,自从基本完成了私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以后,对税收的看法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特别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分歧到达顶点。一九五八年以后,有人认为既然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都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税收也就不怎么需要了。他们认为对国营企业,收税也好,收利也好,都是国家的,在一个企业里再没有把税利分成两种交纳形式的必要,不交税,钱也不会跑到外国去。似乎税收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并变成多余的了。在刮起一阵财政大包干的风浪的同时,撤并了税务机构,精减了大批税务人员,实行了...
今年是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的第二年,全党和全国人民都要为这一中心任务服务。税收也必须这样做。要使税收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必须稳定
建国三十年来,对于税收的认识是很不一致的,一阵子说作用很大,一阵子说作用不大,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致使税收工作的起伏也比较大,因而它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作为保障战争供给和限制改造资本主义的税收,立下了不朽的功劳,这是众所周知的,它的作用是大家肯定的。但是,自从基本完成了私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以后,对税收的看法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特别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分歧到达顶点。一九五八年以后,有人认为既然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都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税收也就不怎么需要了。他们认为对国营企业,收税也好,收利也好,都是国家的,在一个企业里再没有把税利分成两种交纳形式的必要,不交税,钱也不会跑到外国去。似乎税收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并变成多余的了。在刮起一阵财政大包干的风浪的同时,撤并了税务机构,精减了大批税务人员,实行了三自办税(企业自报、自交、自核)等措施,使税收受到削弱,财政收入受到很大的影响。在一九六二年刚刚意识到,这样做法对国家不利,需要加强税收工作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又开始了,在“四人帮”极左路线干扰下,叫喊要取消税收。把税收说成是条条专政,是经济的桎梏,恨不得完全取消税收。从而对不健全的税务机构再次进行撤并,税种任意简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无人过问,税收工作紊乱。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今天,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强调要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使税收工作恢复了名誉,但是目前对于税收作用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税收能不能较长期的稳定,有些人还是心有余悸的。对这个认识问题不解决,很不利于我们做好税收工作,必须从理论到实践搞清这个重要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这短短的一句话里,我认为已经把税收的理论基础和税收在一定历史时期存在的必要性都讲清楚了。税收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国家的存在而存在,因此,只要国家存在着,税收这一工具不可缺少。这是客观的经济规律,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都是为不同的阶级服务的。自古以来,都是如此。古云:“皇粮国税”。哪个朝代也少不了它。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它,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是缺少不了它。我看,在没有实现共产主义之前是少不了它的。当然,不同的时代,税收制度和服务对象是不相同的。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税收为剥削阶级统治服务。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税收就成为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旧社会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己,新社会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税收的本质区别,不分清这一点,就是糊涂观念。
再从建国以来的税收实践来看,无论是私营经济占优势,还是社会主义经济占优势的时候,税收都是起作用的。当然对待不同的经济在税收政策上是有不同的要求的,我们的税收政策总是从维护和发展公有制为出发点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社会主义经济是占统治地位,但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还是存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市场调节作用还存在,价值规律还存在,国家财政积累还存在。税收作为国家的经济杠杆还是要充分发挥作用的,而且要随着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更充分地发挥它的经济杠杆作用,也就是要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这方面的作用。那种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以后,税收就成为可有可无的说法是没有理论根据的,也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二、税收必须前进
在税收问题上是进还是退,也是长期争执不休的问题。就是说,财政收入取决于那种交纳形式更能适应经济基础和国家财政高速积累的要求。有的主张税种要单一化,并认为国营企业交税没有实际意义,不如全部采用利润上交。也有的主张税种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该征那几种税,就征哪几种税,并认为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积累也应以税收形式来提取。于是,就展开了争论,这场争论是关系到税收发展的前途和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关系到从我国当前经济情况出发如何改革税制的问题。一句话,就是税收是进还是退,这个问题不解决,直接关系到税收应该发挥多大作用才能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问题。
我认为必须用实践来检验它,观察它,分析它,研究它。离开实践进行争辩是争不出什么结果来的。现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问题作些比较。
第一,税种是多好,还是少好?其实这种提法并不确切,税种的多与少,不能主观臆断,而应看经济情况,经济单一只能用单一的税种,经济复杂就应用多种税种,这样才能适应。税收制度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如果不是这样,就会给经济带来不良的影响。例如,建国初期,我国就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即,国营经济、集体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公私合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鉴于这样的复杂经济情况,采取了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当时有十四种税。三大改造以后,经济趋向单一,基本上只有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为了适应这样情况,就合并了一些税种,也是需要的,不过,也有简并过头的。目前只有八个税种。现在为了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经济成分又发展得多起来了,现行税种显得又不适应了。目前我国的主要经济成分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但也出现了合营经济和个体经营),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不但经营形式多种多样,而且要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对等的原则,来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设计税收制度不仅要考虑对内,也要考虑对外,这样就必须恢复一些税种,开征一些新的税种,现行税种也必须改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发展了的经济。一九七二年改革工商税时,在“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下,认为税种越少越好,强行合并税种,不但把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到工商税,而且把盐税也硬并进去,美其名曰税种少了,有利于生产发展,实际上是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如盐税是特定税种,它是采用定额征收的,它与工商税按产品和营业额依照税率计算纳税是完全不一样的。国务院工商税收条例虽然公布了,实践中行不通,只有仍然维持盐税税种对外征收。又如把工商税改为行业税,脱离了产品,否定了工商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遭到各方面抵制,以后只好又逐步退回到产品税。实践告诉我们,研究和改革税制,必须从客观经济情况和国家经济政策要求为出发点,否则,就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
第二,国营企业的积累能不能采用所得税的形式向国家交纳?现在对这个问题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可以,一种认为不行。后者的理由是,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道理上讲不通。我是主张前一种意见的。中央三中全会决定,为了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今后必须扩大企业自主权。改变现行的财政体制,国营企业既然是一个单独核算单位,要扩大生产自主权。财政如何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这是我们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从有利于企业自主安排来说,税收还是比较适应的,因为税收有税率和交税期间,企业可以事先知道他们一年实现多少利润,应该交多少给国家,留多少给自己;企业可以考虑什么时间要用钱,可以用多少,用到哪些方面去,等等。便于企业自己做主,主动地有计划地对本企业生产发展计划和福利措施作妥善安排。同时,税收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是硬性的,这对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可靠的保障。国营企业实行改征所得税以后,税务部门更会关心企业实现利润情况,深入到企业内部去,加强财政监督,促进经济核算,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法令和财务制度办事,因此,这样的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是相适应的,从理论上讲也应该是讲得通的。
当然,改变国营企业交纳形式,是应该通过调查研究,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国营企业改征所得税是一个重大的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不能把复杂的问题看得太简单了。一种好的制度,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引起不好的后果的。
第三,向国营企业提取积累是一种形式好,还是多种形式好?哪样形式上交更有利于满足四个现代化建设资金的需要。这个问题,我很同意于光远同志意见,要采取一元制的办法,不要采取二元制的办法。所谓一元制就是以税收形式上交,所谓二元制就是采用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上交。两者比较一下,我认为税收是重要的经济手段,更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它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监督。我们知道,四个现代化对财政上的要求:一是多,二是稳。税收是具备这方面特点的,它比利润上交形式来得及时、稳妥、可靠,是能够经得起风险的。
三、税收必须加强
今后税收既然成为财政预算的主要源泉,就必须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建设,目前这些方面是很不适应的。思想建设问题我在上面说了,这里着重讲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
现在的税收制度是残缺不全的,而且缺乏法律性。现行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是两个主要税种,都是试行条例,没有经过正式立法手续,对外国征税眼下还沿用的工商统一税和建国初期制订的工商业税中的工商所得税这些老的税法,现在已经公布的个人所得税和国务院已确定的固定资产税,还没有制订具体执行条例,此外,有些税制设想还正在调查研究,这与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是专门讲违反税法如何处理的,这里要解决的就是违什么法的问题。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履行立法手续,并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法律保障不受侵犯。
税务机构是执行国家税法的职能机关,随着形势发展,今后税收任务是很繁重的。没有从中央到地方一套专门税务机构来作组织保证是不行的,税务人员编制也应由中央根据工作的需要统一下达,税务人员要保持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因为培养一个比较熟练的税务员没有五年功夫是培养不出来的。并要有专门院校培训税务人员,税务人员要搞职称,要建立税务专家制度和考核制度,而且要同税务人员本身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促使税务人员做到又红又专,为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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