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税务专管员的积极性,加速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税务干部队伍,使税收工作正确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国家交付的任务,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对税务专管员的职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税务专管员职称的范围。税务专管员职称只限于县(市)税务局、税务所和市属税务分局直接办理征收业务的人员,不包括这些单位局一级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授予税务专管员职称的名称和标准。根据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对税务专管员的职称,定为特级专管员、一级专管员、二级专管员和专管员四个等级。
授予职称的税务专管员,都必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诚社会主义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体标准是:
特级专管员:(1)具有较高的经济、财政、税收理论基础知识;(2)精通税收政策、法令和制度,并能正确贯彻执行;(3)通晓税收业务和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核算知识,能解决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4)有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工作成绩显著,为群众所公认;(5)高等财经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的水平,并从事税收工作在十五年以上。
一级专管员:(1)具有一定的经济、财政、税收理论基础知识;(2)熟悉税收政策、法令和制度,并能正确贯彻执行;(3)熟悉税收业务和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核算知识,能够解决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4)有较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工作成绩显著;(5)高、中等财经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的水平,并从事税务工作在十年以上。
二级专管员:(1)懂得一般财政、税收理论基础知识;(2)熟悉所管业务的税收政策、法令和制度,并能正确执行;(3)对税收业务和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核算知识比较熟悉,能单独处理一般业务技术问题;(4)有一定的税务工作经验,工作成绩较好;(5)高、中等财经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的水平,并从事税收工作五年以上。
专管员:(1)懂得所管业务的税收政策、法令,并能认真贯彻执行;(2)能掌握所管的税收业务和一般的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核算知识;(3)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4)中等财经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的水平。
新参加税务工作的人员,没有达到专管员职称标准之前,称见习专管员。
第三条 税务专管员的基本职责:
(一)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二)严格执行征收管理制度,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
(三)面向生产,促进生产,开辟财源,增加收入。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经济税源变化。
(五)切实搞好税政宣传,密切征纳关系,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六)坚持原则,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特级专管员和一级专管员的工作职权。特级专管员和一级专管员在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他们的工作职权是:
(一)参与所在市、县税务部门对重大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研究讨论。
(二)参与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
(三)参与开展税利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四)参与重大违章案件的审查处理。
第五条 税务专管员职称的工资等级,由有关部门在今后工资制度改革时统盘研究解决。
第六条 授予专管员职称的批准权限。凡授予职称者,都要经过所在单位的群众评议,组织考核,上级批准。特级专管员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审核,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报财政部备案;一级专管员由专区(市)税务局审核,报专员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二级专管员由县(市)税务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报专区(市、州)税务局备案。
要建立考核制度,每两、三年考核一次,够条件者,即可晋升。
税务专管员职称的撤销或降级,必须报请原授予机关批准。
第七条 加强对授予职称的税务专管员的领导。各级税务部门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进步,从业务上帮助他们提高,从工作上给予他们支持。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召开重要业务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他们当中的代表参加。还可以不定期地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他们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税务专管员的工作,要保持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必须调动时,要经过上级税务部门同意。
第八条 税务部门会计工作人员的职称,可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参照税务专管员职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