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規定自1959年1月1日起降低存款利率,統一放款利率,这是国家在經济政策上采取的一項新的措施,这个措施是完全适应我国当前新的政治、經济情况以及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广大群众通过全民整风以后政治覚悟大大提高的新形势的。这对于增加国家积累,加速社会主义建設,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在国家稅收方面应該配合这項积极的措施,所以国务院决定,在降低存款利率的同时,停征利息所得稅。
“利息所得稅暫行条例”是前政务院在1950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的。这个条例規定:凡是得到銀行存款利息,公債、公司債利息和其他証券利息,以及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所得的利息、每次超过五角的,都要按5%的稅率交納利息所得稅,由支付或經付的单位扣交。这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經济情况是多种經济幷存、資本主义經济和个体經济在整个国民經济中还占着相当大的比重,它們之間的借貸关系很頻繁,它們和銀行之間的存貸关系也比較多。在这种情况下,对各項利息所得征收一部分稅款,对于国家建設資金的积累和配合国家对資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經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以后,根据国家政策,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購买公債和有利于对私改造以及照顧农村信用合作組織的巩固和发展,又規定了对于公債利息、資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資本家所得的定息和存入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所得利息,都免征利息所得稅,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以后,利息所得稅的征收范围已經逐步縮小。原来規定要征收利息所得稅的三种利息所得,除銀行存款利息以外,其余有的已經規定免稅(如公債利息所得),有的已經消失了征收的对象(如公司債、証券和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的利息所得)。而在銀行存款的,主要是社会主义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国家通过利息所得稅对私人借貸进行监督和配合对私改造的作用也已經逐漸消失了。同时,由于人民群众的政治覚悟大大提高,节約儲蓄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风气日益形成,銀行的存款戶也日益增多,据了解,1958年个人存款戶就有二千八百多万戶,在銀行方面計算和扣交利息所得稅的手續上也随着增加了不少工作量,需要花費很大一部分劳动力,但是所收的稅款幷不多。为了适应目前經济情况,簡化手續,配合銀行降低存款利率工作,停征利息所得稅这个稅种是完全适时的。
我們相信,国务院关于自1959年1月1日起停征利息所得稅的决定,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希望各地財政部門会同銀行做好宣传工作,以利于更好的动員群众积极儲蓄存款,以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国家各項建設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