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2 作者:陈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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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8年国营企业財务收支計划表格,財政部已經确定,基本上仍旧維持1957年的表式不变,但是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对于国营企业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資产变价收入計划和企业的流动資金定額計划的編制方法作了部分补充和修訂。現就个人体会介紹于后,以供同志們参考。
一、为了充分发揮地方財政的积极性,改变現在中央集中过多的情况,使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收入安排支出,財政体制将要进行必要改革。1958年中央国营企业的收入(除大型企业和若干部門的企业外)都将与地方实行固定分成的制度。
为了适应国营企业地方分成制度的实行,1958年在財务收支計划中增加“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及固定資产变价收入分省計划明細表”(見“1958年国营企业財务收支計划表格修訂規定”),現在略加說明如下:
1.这張表主要是为了主管部(局)汇編基层企业的財务收支計划之用,基层企业不編此表。現在实行地方分成的企业还沒有最后确定,分成的比例也还沒有最后定案,主管部(局)須根据今后中央确定的方案編造。不分成的企业就不要列入本表(但要在本表备注栏內加以注明),不分成的系統的主管局則不編此表。
2,这張表是工业生产总表(即計財工(产)01表)...
1958年国营企业財务收支計划表格,財政部已經确定,基本上仍旧維持1957年的表式不变,但是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对于国营企业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資产变价收入計划和企业的流动資金定額計划的編制方法作了部分补充和修訂。現就个人体会介紹于后,以供同志們参考。
一、为了充分发揮地方財政的积极性,改变現在中央集中过多的情况,使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收入安排支出,財政体制将要进行必要改革。1958年中央国营企业的收入(除大型企业和若干部門的企业外)都将与地方实行固定分成的制度。
为了适应国营企业地方分成制度的实行,1958年在財务收支計划中增加“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及固定資产变价收入分省計划明細表”(見“1958年国营企业財务收支計划表格修訂規定”),現在略加說明如下:
1.这張表主要是为了主管部(局)汇編基层企业的財务收支計划之用,基层企业不編此表。現在实行地方分成的企业还沒有最后确定,分成的比例也还沒有最后定案,主管部(局)須根据今后中央确定的方案編造。不分成的企业就不要列入本表(但要在本表备注栏內加以注明),不分成的系統的主管局則不編此表。
2,这張表是工业生产总表(即計財工(产)01表)的附表,因此第29項会計数第4、6、7、8栏,要与总表有关項、栏的数字相等。
3,根据目前所知道的,国营企业1957年的超計划利潤是要与地方分成的,因此在这張表內要表現企业超計划利潤的全額。这个数字在基层企业表格上是找不到的,但是为了主管部(局)編制本表的需要和不增加企业編表工作起見,財政部修訂規定中明确提出,主管部(局)应布置基层企业在財务收支計划草案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由于企业利潤分成的具体方案还未最后确定,体制中有很多具体問題尙未解决,不过这些具体問題对企业編計划沒有多大影响,也不牽涉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安排,因此,此項修訂表格中未作具体規定,俟企业財务体制方案正式公布后,再行修改表格,或者在財政部核定財务收支計划时一幷解决。
二、国营企业流动資金管理工作,几年来是有进步的,但直到目前,仍是国营企业实行計划管理、貫彻經济核算制中此較薄弱的一环,有关部門正在探討从根本上来改善流动資金管理的途徑。現在仅将1958年的“工业生产流动資金定額計划表”(見“1958年国营企业財务收支計划表格修訂規定”)中主要变动情况介紹如下:
1.为了加强对企业流动資金的监督,暫时确定由中国人民銀行参予流动資金定額20%的定額信貸,幷将以往一般按第四季度定額核資的办法改为按全年平均需要核定年度流动資金定額的办法,季度需要超过年度定額部分,由銀行超定額貸款解决。改变核資办法的基本目的是要通过人民銀行参加一定額度的信貸的方法,来加强企业对流动資金实际占用情况的关心。企业如果由于改善流动資金管理而加速了資金周轉,就可以少向銀行貸款,企业成本中貸款利息一項就可以少支,这样,企业就能超額完成降低成本任务;反之,企业如不重視流动資金的管理和运用,实际占用过多,則势必多向銀行貸款,因而貸款利息必然超支,企业就不能完成降低成本任务。这就可以促使企业領导人和全体职工积极設法改善流动資金的管理工作以加速周轉。
按年度平均需要核定定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流动資金定額=(全年生产費用÷360天)×年度定額日数
銀行定額信貸=流动資金定額×20%
自有流动資金=流动資金定額-銀行定額信貸
定額日数的計算方法与1957年的規定同,請参閱“1957年国营企业財务收支計划表格及編制說明(各部通用)”。
主管部(局)汇总时,定額日数的計算公式如下:
定額日数=流动資金定額÷(全年生产費用÷360)
2.季节性企业核資办法仍然按1957年的規定,即按最低季度核資,最低季度生产費的比重可以参照已往年度的規律計算。1958年对季节性企业又分为二类:一类是生产水平最低季度中沒有計划停工,只是生产水平較低而已,我們称之季节性生产企业;另一类是每年的最低季度中都有計划停工(例假及法定假日不作为計划停工看待)的企业,我們称之季节性停产企业。季节性生产企业的核資办法照旧不变。季节性停产企业1957年是按照計划生产日数核資,因此在計划停工期內,一部分資金如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必然要閑置一定时期。为了充分发揮資金效能,1958年起,国家对季节性停产企业只按最低季度核給零星配件、包装物、低値及易耗品和待摊費用四項定額,其余均由銀行信貸解决。由于季节性企业銀行已經常参予季节性信貸,为了簡化起見,季节性企业暫不参予定額信貸。
3.1958年开工生产的企业所需流动資金的核資办法与老企业相同,主要是因为新企业計算流动資金定額缺乏可靠依据,而且定額往往偏高,因此虽然开工天数不足360天也按360天計算,幷且参予20%的定額信貸。这样規定对新企业投入生产初期会发生某些不便,但总的說来还是利多弊少。
修訂規定对1959年开工生产而需要在1958年备料的新企业,只規定另編一表,不与1958年生产企业相混,但幷未肯定資金来源。这些新企业1958年根本沒有生产費預算,因此沒有可靠的計算根据,只能匡估。几年来的經驗証明,这种匡估的結果离实际需要太远,所以还是以銀行貸款解决較好,因为从整个国家資金运用效率来看,用銀行貸款的办法还是此預算撥款为好。
4.特准儲备也改由銀行信貸解决。这主要是由于过去特准儲备虽是专案撥款,但因經常儲备不足,多余資金就与企业正常生产的資金混在一起,对企业貫彻經济核算制不利,因而还是以由財政部門核定額,由銀行給信貸解决为宜。由于这一項儲备与基层企业生产管理沒有直接关系,因此这項貸款的利息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
5.1958年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資金定額核定方法的变更,会使企业的流动資金发生多余(因为生产上升而需增加的流动資金小于定額信貸的比例),如何繳回和轉作銀行信貸資金的手續財政部正在与人民銀行研究中。我們認为,可以用集中到主管部(局)划交中国人民銀行,或由主管部(局)在下达1958年財务收支計划时指示基层企业直接与开戶行轉帳均可。这可以看对企业、主管部(局)和銀行以哪种手續簡便为原則,但不宜由主管部(局)交国庫,然后再撥交銀行,因为这笔資金幷不是企业眞正多余了資金,而是銀行与財政的分工关系調整后发生的。如果一定要通过国庫,只会使国家預算发生虛收虛支現象,人为地加大了国家預算收支数字,幷无好处。
6.流动資金周轉方面,由于流动資金定額是按全年平均需要核定的,因此,在計算1958年周轉期时,不需要再計算自有流动資金平均定額,直接以流动資金定額計算即可。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周轉期=360÷〔全年商品銷售凈收入(不包括稅金)÷流动資金定額〕
1957年的实际和預計完成数,为了能与1957年的計划可比起見,仍应按1957年的規定計算。季节性企业因仍按最低季度需要核資,因此,1958年年度流动資金周轉期計算方法仍与1957年規定相同(各季自有流动資金平均定額可以作为参考資料附在表末)。
1958年的流动資金周轉情况,財政上以年度指标作为考核依据。季度是否考核以及考核方法,可由主管部(局)自行考虑确定。
三、除以上主要情况外,其他問題略述如下:
1.为与流动資金核資規定取得一致起見,定額負債的計算也改按全年平均需要計算,即以全年費用除以360天,得每日占用額,再乘以平均或經常占用天数即得(季节性企业照旧)。
2.凡实行地方分成的企业,主管部(局)都应該編“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及固定資产变价收入分省計划明細表”,以备核算地方分成数額,列入地方預算;已定不实行地方分成者如鉄道、民航、邮电、外貿等可不編此表。
3.供銷企业商品进貨原价中原来不包括关稅,1958年起改为包括关稅。进口时应納商品流通稅或貨物稅的商品的原价,亦应将稅款数包括在內,一幷核定流动資金。作此改变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与国內供銷商品原价的計算取得一致,因为供銷机构購进商品时,其原价已包括稅金在內;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較彻底地解决供銷机构实际需要的商品流动資金。
4.运輸、邮电、商业、貿易部門的基本业务亦比照工业生产的核資办法,表格修訂部分将另有規定,本文不再闡述。
5.1957年供銷、基本建設、建筑安裝企业、地質勘探等系統的財务收支計划表格虽有某些缺点,但因有些問題还未研究成熟,有些屬于枝节問題,所以,1958年暫不作修改,均延用1957年表式。
6.俟地方分成、企业分成办法和由于流动資金核資办法改变企业多余流动資金轉帳的手續确定后,財务收支計划总表及汇总表上有些項目还須略加修改,可以留待办法确定后再改。
7.对中央六个工业部所管的公私合营企业,这个規定也适用,但是为了反映合营企业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与国家預算的关系,財政部也規定单編一套,不与国营企业合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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